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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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

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第五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

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区)级财政.(一)省(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测算编制年度贴息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预算申请。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精神,为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贸和民品生产企业的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惠利率政策适用范围。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请参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批准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最新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贵州省辖内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承贷银行”)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的审核和汇划工作。

该项业务要求每季20日结息后10日内办理完毕,其中: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利差补贴账务审核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利差补贴上划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办理利差补贴工作时,要坚持严格审核、及时办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民贸民品贷款发放与收回第五条省内各地区应组成由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民族工作部门牵头,由各承贷银行参加的“民贸民品贷款额度核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每年初由承贷银行根据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及自身信贷原则,为联席会议提供“企业民贸民品贷款需求额度核定情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具体说明该企业当年民贸民品贷款总额度的核定依据,同时提交享受优惠利率企业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全方位、 多层 次的金融服务。同时形成合规有序 的竞争机
制 . 逼 金 融机 构 提 高服 务 水平 。 倒
资、 保运 转 , 专户资金 被挪用 、 占用现 象时有发 生 , 3遇到 - "
地 方公 用 事 业 大规 模 建 设 时 , 襟 见 肘 的 财 政 资金 不 可 能 捉 对公 用事 业 进 行 支撑 。

( ) 户资金结余 多, 三 专 社会 效益低 , 影响 了公用事业
二 、 策建 议 对
( ) 强 企 业和 个人 信 息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 。丰 富企 业 五 加
和 个人 的银 行 信 息和 非银 行 信 息 ,提 高 信 息 更 新 频 率 , 尽 快 将 农 户 个人 信 息纳 入 个 人 信 息 基 础数 据库 , 为金 融机 构 提 供服 务 。
( 任 编 辑 : 鹏 )校 对 : Y) 责 王 ( Z
( 二)积极探 索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统一存放 国库的管
专项资 金管理中存 问题及建议
张 霞 鲍 玉 王博
( 中国人 民银行呼伦 贝尔市中心支行 海拉尔 0 10 ) 2 0 8
( 国人 民银 行 满 洲里 市支 行 满洲 里 0 10 ) 中 24 0
行、 村镇 银 行 、 额 贷 款公 司 、 间借 贷机 构 以及 一切 金 融 小 民
预 算 安排 的 资金 列 支 并拨 付 专 户 。由 于地 方 税 源 受到 经 济 落 后 的 限制 , 政 资金 来 源 相 对 匮乏 , 方 财 政 为 了保 工 财 地
服 务 类 机 构 的 开 办 , 地 方 经 济 发展 和 个人 经 营 生 活提 供 为

稳 定 。 存款 是 商 业银 行 重 要 的 资 金 来 源 , 商业 银 行 有 时 各 会 为 了 自身 利益 而 开展 不 正 当的 业 务 竞 争 。每 到 季 末 、 年 末, 商业 银 行 往 往 想 尽 办 法拉 存 款 , 说服 财政 部 门 , 各 种 以 名 目将 国库 预 算 内存 款 转 到 商 业 银 行 的预 算 专 用账 户上 , 以达 到 完成 存 款 任 务 的 目的 。 于预 算 专 项 资金 可 以 存 于 由 商 业 银 行 , 商 业银 行 纷 纷 向财 政 部 门做 工 作 争 取 专 项 存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19〕87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发放给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流动资金生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范围、利率及额度第四条享受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政策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范围为:(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且上述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我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按照省民宗委确定的我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14年版)》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照国家部委确定的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第五条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

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六条省财政厅按照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民族贸易贴息贷款管理
一、具备民贸贴息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的范围:
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承代银行发放民品贷款利率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
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不足一年期仍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下浮
2.88个百分点执行。

人民银行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品贷款给予年利率
2.88%的利差补贴。

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上浮或下浮。

四、申请民品贷款贴息备案资料: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台账、银行借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计算传票。

五、对已形成逾期的民品贷款,自形成逾期之日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要确保其利率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用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否则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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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财预〔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5月31日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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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1—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
—2—
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
2.88%。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
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
—3—级的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由民贸民品企业交予承贷金融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未经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律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前,应当向其承贷金融机构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

(二)民贸民品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以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民族工作部门,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民贸民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民—4—
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

未按时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贴息资金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五)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向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贴息资金。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联合下发指标文件,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

(七)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负责审查民贸民品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等,对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承贷金融机构要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5—自治区民委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民贸民品企业进行抽查,对民贸民品企业资格,贷款期限、用途,贴息规模等不符合规定的,将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确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笫十一条民贸民品企业应当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民贸民品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分配资金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并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

—6—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宁财(企)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负责解释。

附表:
1.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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