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否移植沉默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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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随着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我国学者也开始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沉默权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劣势在于,有时会为了保护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从而纵容犯罪。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都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沉默权制度仔细研究并考察借鉴的可能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认同,后者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

广义说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案件的所有知情人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任何人和机构的提问,并不因行使沉默权而受到任何不利评论的权利。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对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以物理或精神强制方法获得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使用。

两种学说的区别很明显,广义说的沉默权主体明显广于狭义说,受沉默权拘束的主体表现为任何人和机构,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非常全面。

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狭义说更为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规定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一下子将沉默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实中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英美法系的沉默权(一)美国对沉默权的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美国对沉默权的原则规定,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角度,禁止控方和法官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指导下,1966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对后世有着长远影响的“米兰达规则”。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可能性的再思考

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可能性的再思考

二、 沉默权及我国对沉默权的争论
1. 什么是沉默权。大多数普通中国人对于 “沉默权 ” 的了解大都来 自于英美警匪电影中经典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 ” 这句话, 但对于沉默权 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其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的真实含义可能不甚理解, 沉默权制度是一项被告人的特殊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 接受警察询问或者出庭受审时, 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起源 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 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 “米兰 己的罪行。沉默权从正真意义上被大家所重视, 是源于美国的 “米兰达警告” 。它主要包含的 达” 案件, 以及一直到现在都耳熟能详的 下面三种含义: ( 1 ) 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也不被要求强迫提供证 据。( 2 ) 被告人有权对询问保持沉默, 且法官不得以此来做出对其不利 的裁判。( 3 ) 被告人可以放弃沉默权, 但是, 法官不得以当事人被迫做 “不必自证 出的有罪供诉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认为, 沉默权的核心是 , “人民不用自我控告 ” 。 其罪” 这种原则可追溯至依据著名的英国格言 对于沉默权的出现与发展, 它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它体现着法律对 人类对人格尊严的追求作为人类生存的最大目标, 如 人权的极大保护, 康德所说: 人性中有天生的尊严, 每个人总是把自己看做是目的。 在法 律制度上被明文规定, 体现了法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不管是犯罪嫌疑 人, 还是被告人, 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此基础上, 沉默权的 确立也是对于我们侦查技术进步的一个潜在推动力, 对于我们办案手 段文明化的一个标志。 2. 我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 。在我国近几年, 《公民权利 由于签订了 , 和政治权利公约》 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否推至风口浪尖, 快十年过 去了, 对于沉默权的讨论已久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专家学者们众说纷 纭, 莫衷一是。接下来我将主要介绍关于此项争论的正反双方观点 。 首先, 对于支持沉默权确立的一方, 他们认为: ( 1 ) 确立沉默权是我 们法制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司法逐步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 因为 沉默权代表的是法律在道德上和人道主义观念上对所有人的关心和保 护, 不管是犯罪人还是被冤枉的人, 都应该得到它的保护。 它不仅仅体 现了我国对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保障, 更离线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进步与成就 。( 2 ) 沉默权体现了我国对程序正义的保证, 也是 抑制刑讯逼供的最好途径。沉默权赋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用自 172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 名 自诉 、 公 诉 案 件的 被 告 人 依法 宣 告 无 罪; 二是最
高人民 法院 院长 肖扬 !""( 年 $ 月 )) 日 向十 届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作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工作 报 告 时 说, “ 各 级人 民 法 院切实 加强 刑事 司法领 域的 人权保 障, 严 把案 件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关 和适 用法律 关, 确保 判决 经得 起 历史 的检 验。 坚持 有罪 则判、 无 罪放人 , 人 民法 院 !""# 年 。 ” 这一 串串枯 燥的 数字 , 一 件件
令人很 沉重 的冤 假错案 ,不 得不使 我们 每个 有良 知 的人 去深思 ,为 什么我 们的 法律 设置了 许多 维护 司 法公 正的 制度 , 现 实中却 还是 发生了 这么 多的 冤案呢 ? 究 其根 源悉 知,刑 讯逼 供和对 刑讯 逼供 行为的 纵容 乃 是铸 成冤 案的 首要 原因。 ( 二) 解决问 题的 出路 刑讯逼 供现 象屡禁 不止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比 如把 被告 人的口 供视 为 “证据 之王 ” 的影 响; 有 罪推 定的 流毒 没有 肃清; 对刑 讯逼 供者 处罚偏 轻、 打 击不 力; 重实 体法 ,
[作者简介]谭小辉( 1971 年—), 男, 湖南茶陵人, 法学本科文化, 江苏省如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
总第 13-14 期
达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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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13-14 期
谭小辉 : 关 于中 国对 沉默 权不 应再沉 默的 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江 苏省 如皋 中等 职业 教育 学校 谭 小辉
[内 容摘 要] 沉 默权, 是当 今世 界许多 国家 赋予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享 有的 一项 非常重 要的 诉讼权 利。 然而 , 我国 的法 律对沉 默权 却是讳 莫如 深, 至今 仍没有 走到 法律的 前台 。 基 于沉默 权制 度在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的 人权 方面 具有 它独 特的 科学 性, 针 对当 前刑 事司 法活 动中 存在 的一 些比 较严 重的 问题 , 笔者 力 图通 过 阐述 当前 在 我国 将沉 默 权制 度予以 立法 的迫 切性, 期待 着它 能伴随 下次 刑事 诉讼法 修改 的同时 , 就能 真正 得到 实现 , 为 最终 完善 我国 的司 法 改革 和实现 司法 公正 的目的 起到 程序上 的保 障作用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沉默 权 迫 切性 基本 理念 一、 冤假错 案现 象的频 频发 生令人 触目 惊心 (一 ) 研究 问题 的起因 近 一年 来, 一件 件冤、 假、 错 案的 频频 暴光 , 让 世人 膛 目。!""# 年被 媒体成 为冤 案昭雪 的一 年。综观 近年 来比 较典 型颇 具 影响 的 杜培 武案 、 李久 明 案 、 聂树 斌 案、 佘祥 林案… …都 深刻 地暴露 出: 这些冤 案无 不是 因 为刑 讯逼 供、 屈 打成 招 的, “疑 罪 从无 ” 、 “无 罪 推定 ” 的 刑 法基 本 原则 在 “疑罪 从有 ” 、 “有罪 推定 ” 的现 实 做法 面前 黯然 失色 。事实 上, 刑事 司法实 践中 远远 不止 于那 几起 冤案 。 这里 ,有两 组权 威数字 在笔 者的脑 海 中留 下了 很深 的影 响, 一 是最 高 人民 法院 在 !""$ 年 、 !""% 年 的 工作 报告 中 都明确 总结 到, 各级 人民法 院严 把办 案质 量关 , 积 极加 强 司 法领 域 的 人 权 保 障 , 分别 对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名 、 轻程 序法的 办案 思想等 一系 例因素 。 因 而, 这些 现象 的发 生带 给我们 更多 的思考 是, 如何来 完善 对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理 性设计 ? 透 过这 些数字 信息 的传 递, 也充分 说明 了在 提倡 民主与 法治 、 注 重人权 保障 的今 天,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 征程 中, 禁止 刑讯逼 供, 积 极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或 减少刑 讯逼 供现象 发生 的重 要性和 紧迫 性。 因此, 如 何遏 制刑讯 逼供 就成了 刑事 诉讼 制度 急需 解决 的一 大课 题。笔 者认 为, 我们 要力克 刑讯 逼供 这股 顽疾 , 就必 须转 变观 念 , 开 阔 视野 , 以世 界 的眼 光 研究 中 国的 问 题, 充分 注重 诉讼发 展的 一般规 律和 国际 上的 普遍 做法 ,并 将其 以适 应我国 具体 国情 的方式 引入 我国 ,积 极建 立和 完善 符合 我国国 情的 刑事 诉讼制 度, 相应 地重 点加 强禁 止刑 讯逼 供的立 法设 计也 应成为 今后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内 容的 重中 之重。 二、 沉默 权特有 的价 值功能 ( 一) 沉默 权的 人权 价值 人权一 词, 是当今 世界 政治 用语 中使 用率 最高 的词 汇之 一。资 本主 义国家 讲人 权, 社会 主义 国家 也讲 人权 。 也就 是说 , 人 权已经 成为 一种普 遍性 的权 利。 而沉默 权就 属于 人权 的一种 范畴 。 赋 予公民 沉默 权, 实际 上赋予 了公 民在 刑事 诉讼程 序中 维护自 己的 人格 和尊 严的 权利 。沉 默权 对所 有公民 的人 权保障 ,在 刑事 程序 中就 能转 化为 对具 体的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权 保障 。 沉默 权的确 立, 承认 了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 讼主 体地 位,使 他们 在刑 事诉讼 中有 了一 种在 保持 沉默 与作 出供 述之 间进行 选择 的自 由,从 而免 除了 如实 回答 义务 对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人身 强制 , 在 一定 程度 上维 护了 他们 最起 码的做 人的 权利 和尊严 。 即 在刑 事诉讼 中, 这项 权利 是不 能够以 任何 理由 加以剥 夺的 。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浅议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移植

浅议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移植摘要:沉默权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就成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近期轰动全国的赵作海案再次引起人们对沉默权的关注。

本文以狭义沉默权为基础,阐述了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该制度本土化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土化移植的指导思想作了总结。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从李久明案到杜培武案,从王树红案到最近的赵作海案,近年来冤假错案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一件件冤案不仅令世人瞠目结舌,也让我们不禁拷问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为什么在高举法治、民主、人权、和谐的21世纪的今天会出现如此之多的人为的人间惨剧?这些案件仅仅是被曝光的几起,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远远不止那几起冤案。

这些冤案无不是因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罚基本原则在“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现实做法面前黯然失色。

我国法律设置了那么多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发生了这么多的冤案,首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和对刑讯逼供的纵容。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讯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权二、沉默权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这一制度的思想要义蕴含于罗马法中,作为一种制度则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二战以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滥觞,今天确立的许多法律制度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其思想的根源与出处。

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

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他罪判刑。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对法律移植问题考虑不够全面
引进沉默权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本研究对此考虑不够全面, 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移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以及与现有 法律的协调问题。
感谢您的观看
T际情况,提出引进 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 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提供参考。
02
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 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 司法公正的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符合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促进刑事和解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可以减少对抗情绪,促进刑事和解。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改 革和完善。
分析引进沉默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应对策 略。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和案例 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制度的 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 础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西方国家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了解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 思考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 结论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冷静论文

对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冷静思考摘要:本文阐述了沉默权在西方存在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通过分析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制约因素,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必然选择,但目前尚不具备引入的条件。

关键词:沉默权引入制约因素我国是否引入沉默权在学术界已经争论了很多年。

有关沉默权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

笔者也愿在此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沉默权在西方存在的制度和文化环境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并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着深刻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主要体现在:第一,沉默权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以尊重被指控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和意志自由为基础。

西方个人主义(以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意志自由为核心)的历史传统和人权观念的普遍承认是这一制度存在最根本的理论和文化基础,即使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这一观念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第二,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在其比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发挥作用的。

具体来说主要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国家对司法活动的庞大的财政投入,以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确立,对被指控人的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种程序性权利都进行了较好的保障,使控辩平等对抗得以有效实现。

第三,对沉默权的消极影响有相关制度进行补救。

沉默权保护了所有被指控人,但是并不能排除所保护的被指控人是实际犯罪人的情况,可能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在一些类型的案件中,被指控人的陈述往往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如果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即保持沉默,案件可能无法侦破,这是沉默权的一大缺陷。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在英国立法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美国则主要依靠”辩诉交易”制度,以及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等。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有以下一些制约因素:第一,囿于侦查技术落后、传统等因素所形成的对口供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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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内涵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

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

这套说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

本文试从中分析沉默权的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探讨在我国建立的问题。

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及建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在中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的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

但是,在忽视沉默权的中国,文明发展到现在,开始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越来越频繁见诸于报端的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

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

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

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

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

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

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

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中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位置摆到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

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

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
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

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

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

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

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

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

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

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

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

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

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一)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

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地交代了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不交代问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置之不理或进行翻供,那么在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将这些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一道阐述,法官也会根据“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判决,这就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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