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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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0.17
•【字号】南府发[2002]102号
•【施行日期】200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
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7日南府发[200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加强农林场(包括农场、园艺场、林场、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农林场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民(职工)的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预防和制止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规范农林场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林场住宅、生产、管理用房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林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外,农林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到城市(乡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一律按违法
占地处置。

三、农林场农民(职工)住宅应当办理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农林场住宅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场(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造住宅。

五、鼓励农林场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居民住宅小区。

国有农林场职工住宅应实行居民小区式集中统一建设,原则上不批准个人宅基地。

因远离城镇和生产管理需要难以实行居民小区式集中统一建设的,经批准,可允许使用个人宅基地。

集体农林场住宅已经实行集中统一建设的,不再批准建设独门独户散列式住宅。

六、集体农林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批宅基地面积执行以下标准:
(一)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城镇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新宅基地: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未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另立门户,或未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结婚成家的;
(五)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的。

户内的非直系亲属或未经批准入户的领养子女不享受宅基地用地指标。

八、农林场农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向农林场提出申请,经场委会讨论通过后,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预申请用地指标。

农林场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用地指标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持户口本等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

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分别到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应分别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

农民宅基地的批准结果应在农林场予以公布。

农民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民申请新宅基地时同意拆除旧住宅并将旧宅基地交农林场处置的,应向农林场提交书面承诺,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九、符合建房条件的农产,经农林场批准,可以购买本场农民的多余住房。

买卖双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中国有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集体土地由集体农林场收回:
(一)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宅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已向农林场书面承诺建新拆旧,新房竣工后的旧宅基地。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农林场及农民(职工)在承包(转包)地或国有(集体)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上建设永久性建筑,严禁以生产用房名义建设居住用房或以居住、度假、对外接待为主的建筑。

十二、农林场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置。

农林场集体(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直接到市建设局、规划局申请报建,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建。

农林场农民(职工)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他建筑,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到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局(分局)、建设局申请报建,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建。

十三、农林场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两层,符合下列条件的,在不影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批准其适当增加层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1、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2、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未申请宅墓地的。

十四、各有关部门、各农林场及上级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服务。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农林场及农民(职工)依法申请的建设用地和工程建设,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上级部门的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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