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 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分别有什么不同

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分别有什么不同?
四种付款方式分别会对买卖双方在资金风险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对银行本身呢?
从资金回笼角度看,
无疑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最有利,因为资金回收时间快,
如果是远期证,从融资角度看,
远期议付,延期付款,承兑三者应该是议付信用证最有利,因为对于议付银行来说,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对于受益人的议付享有追索权(此节不作详细探讨),即议付信用证议付行更愿意提供融资。
延期付款下的融资对于融资银行(一般为指定银行)最为不利,因为延期付款是没有汇票的,如受益人有欺诈行为,融资银行无法利用票据法善意持票人的地位对自己形成保护,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最难融资。
从交单时间、地点上看,
议付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最有利,一般情况下可兑用银行都是在受益人所在国,对于受益人更好把握交单时间。
如果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一般可兑用银行在开证行,如此不好把握交单时间。
另外需注意,受益人交单如果交单行非信用证指定银行,则交单时间所限定的地点转移到开证行,此节需把握好。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缺点:(1)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
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
(2)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国际结算第五章信用证方式

国际结算第五章信用证方式第五章信用证方式主讲:李秋娟郑州大学升达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5-1 信用证概念是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卖方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在一定期限以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银行保证付款。
1.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资信状况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
Case1:一笔成功结汇的启示1996年,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价值49万美元。
日本公司通过日本三菱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某分行。
在货物已准备好等待装运之际,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大跌,日本公司来电告知“暂不要装船”。
中国公司向中行某分行求助,该分行建议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按时发货,认真制作单据,中行严格把关。
单据寄出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中行立即反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开证行拒不答复。
中行直接将此事电告三菱银行总裁。
日本公司坚决要求降价,我方坚决不同意降价。
不久,中行收到开证行汇来的49万美元全部货款。
中行又再次去电收回了延期付款的利息及电报费计2000美元。
Case2 如何向资信不良开证行追讨湖北某进出口公司1998年2月与印尼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180天远期信用证。
98年3月,印尼公司通过一家印尼商业银行的雅加达总部开出了180天的远期信用证。
湖北公司发运后向国内通知行正点交单。
印尼银行收到单证后,向国内通知行确认将在提单签发的180天内付款。
付款日到期后,印尼银行向湖北公司发来传真,称进口方要求延期付款。
湖北公司同意给予60天的宽限。
随即,印尼开证银行又向国内通知行发来付款日确认。
1998年底,延期时限再次到期。
在此后的四个月中,湖北公司和国内通知行不断向印尼开证行催促,但该行均不予答复。
湖北公司将此案委托给中国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处理。
保理中心对印尼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行规模在印尼当地处于中下等,有很多远期信用证没有按时议付,占压受益人资金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是其主要业务。
国际贸易中常见外贸结算方式及使用

国际贸易中常见外贸结算方式及使用来源:互联网一、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1)、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
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第五章__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五章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术语解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二、判断题1、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彼此相关的契约。
()3、买卖双方虽是以货物为交易对象,但在国际结算中,当事人只关心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关心货物是否和信用证条款一致,只要单据没问题,开证行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付款的责任。
()4、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5、议付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有权议付或不议付。
()6、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7、一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拒绝会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对修改得接受。
()8、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信用证,但暂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信用证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9、按照《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可以转让给数人。
()10、不可撤销信用证永久不能撤销。
()三、选择题1、在跟单信用证中,议付行寄单索汇的路线有()A、向通知行索汇B、向开证行索汇C、向偿付行索汇D、向托收行索汇2、在国际贸易中,用以统一解释、协调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矛盾的国际惯例是()A、《托收统一规则》B、《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C、《合约保证统一规则》D、以上答案均不对3、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大概”或类似的词语,交货时允许总值有()的增减幅度。
A、5%B、3%C、10%D、20%4、开证行只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为()A、跟单信用证B、备用信用证C、银行保函D、以上都是5、假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利息及贴现费用由()A、受益人负担B、议付行负担C、付款行负担D、申请人负担6、在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中,为节省开证费用宜使用()A、对开信用证B、循环信用证C、背靠背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7、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则汇票的付款人是()A、开证申请人B、受益人C、开证行D、议付行8、在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信用证是()A、循环信用证B、对开信用证C、背靠背信用证D、预支信用证9、在信用证业务中,不负责审单的银行是()A、开证行B、议付行C、偿付行D、付款行10、在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中,为节省开证费用宜使用()A、对开信用证B、循环信用证C、可转让信用证D、背靠背信用证11、信用证中没有追索权的银行有()。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信⽤证的结算⽅式有哪些
当银⾏审单完毕后,信⽤证即进⼊结算阶段。
所有信⽤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将单据送交付款⾏。
(2)银⾏审核单据与信⽤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
(3)该银⾏如不是开证⾏的话,以事先议定的⽅式将单据寄交开证⾏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
(2)银⾏审核单据与信⽤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证所能确定的到期⽇付款。
(3)该银⾏如不是开证⾏的话,以事先议定的⽅式将单据寄交开证⾏索赔。
3.承兑汇票
(1)受益⼈把单据和向银⾏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证的银⾏(承兑⾏)。
(2)银⾏审核单据与信⽤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
4.议付
(1)受益⼈按信⽤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证规定的付款⼈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
(2)议付银⾏审核单据与信⽤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如⾮开证⾏,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索赔。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及其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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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ECONOMY 金融经济
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一般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所以是开证申请人, 而贸易中的出口商则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接受开证申请人 申请,向出口商开立 L/C,并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是开证行。 接受开证行委托,将 L/C转交给出口商银行的是通知行,同 时也多为提示行。议付行是原意买入或者贴现受益人交来 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行则是 L/C上指定的付款人,一般为 开证行。
再次,纯 单 据 交 易。 关 于 这 一 点,《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 是单据,而 不 是 跟 单 据 有 关 的 货 物、服 务 或 其 他 服 务 的 行 为”。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约定相符交单,银行 便要予以兑付,至于实体货物是否如质、如量,或破损、变质 等其他情况银行概不负责。
外贸企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外贸企业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单位,也就是进口商。
2.开证行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并签发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常在开证申请人的所在地。
3.通知行它是指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核实其真实性,并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通常在受益人的所在地。
4.受益人它是指信用证的权利拥有者,也就是出口商。
5.议付行它是指应受益人的请求,买人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票据及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它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给受益人的银行。
(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世界各国的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基本上具有下列各项内容。
1.开证行名称、地址和开证日期。
2.信用证的性质及号码。
3.开证申请人名称。
4.受益人名称、通知行名称和地址。
5.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采用的货币。
6.开证的依据。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有效期限是指银行承担信用证付款的期限。
出口商交单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银行可因信用证逾期而解除其付款责任。
到期地点是指在哪个国家及地区到期。
8.汇票和单据条款受益人(出口商)应凭汇票取款,信用证应列明汇票的付款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以及汇票应附的单据、单据的份数以及单据所列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
9.商品装运条款它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运输方式、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10.保证责任条款它是开证行确定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有如下九个部分。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商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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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第一节信用证的定义和内容第二节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三节信用证的业务程序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五节信用证中的贸易融资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定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二、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33年正式公布。
经过多次修订。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
1、基本结构变化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2、内容变化(1)增加了定义条款,引入了兑付(Honour),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定义议付(Negotiation):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2)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3)审单标准进一步清晰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将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制作好全部单据并送交议付行进行议付,要求开证行付款。
分析: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出口人将货物装船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出口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破产、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等任何借口不付货款。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信用证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只要信用证项下付款的依据成立(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案例3: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件,蓝色200件。
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他指示开证行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情4】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卖方应该怎样处理?【分析】(1)银行有权拒付。
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
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银行的免责条款:(1)银行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货物是否装船或到达目的地概不负责。
(2)对单据的准确性、真伪性不承担责任四、信用证的作用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2、保证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
3、资金融通五、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1、卖方无货诈骗——卖方伪造提单,骗走货款出口商没有发运货物,却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利用UCP600的规定,根据表面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从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
或构建皮包运输公司,假造提单。
2、卖方有货诈骗——以假充真(1)以次品、假货或废物冒充真货发运,获取真实提单,进行议付。
(2)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
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3、买方诈骗——伪造信用证买方伪造信用证,骗取卖方发货,并提走货物。
4、买方诈骗--利用信用证“软条款” The Soft Clause(1)信用证“软条款”: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使信用证在性质上成为可撤销信用证,容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2)目的:骗取出口商质押金、佣金或骗取货物。
(3)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如“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开证人出具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由其签发装运指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要求出口商采用空运方式,使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即失去货权。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软条款案例案例一、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信用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3、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日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E.g.:Expiry date :15th June,2006 in the country (China)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有效期限:2006年6月15日前,在受益人国家(中国)议付有效。
4、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及地址5、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6、信用证金额与使用货币(1) Amount: US$5000.00(5% more or less) 金额:5000美元(准许增减5%)(2) For an amount USD……. 美元金额………元(3)A sum 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总金额不超过………美元(4)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总金额…………美元《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 000吨,每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 65 000,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问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
例1: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按《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A、10% B、5% C、3% D、15% 答案:A例2: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 000公吨散装货,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600》规定,卖方发货( C )。
A、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B、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C、数量可增减5%,总金额不得超过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有“约”,按《UCP600》的规定,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数量条款中,没有签定溢短装条款,也没有在数量前加“约”等字样。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例3: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
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根据《UCP600》规定,发货人()。
A、可以装运960台B、可以装运950台C、只可以装1000台解释:本题中的数量是以“个数”计算的,因此不适用5%的增减幅度,只能装1000台。
答案:C(1)信用证中常见的要求提供单据的条款一般是这样打的:☐Documents required as following 须提交以下单据☐Documents marked“X”below 须提交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
☐Draft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X”汇票须随附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