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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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参照财政部、中国科协制定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171号)及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属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由省级财政通过年度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基层科普活动开展,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等(以下简称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

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

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面向农民和社区居民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面向农民和社区居民举办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面向农民开展科普示范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科普基地管理部门。

第三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意识,在社会中发挥科普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科普基地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资格,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已经与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二)具备承担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四)具备连续两年以上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五)遵守有关科普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背景和学术能力;(二)有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活动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科普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四)遵守有关科普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基本信息、法人资格证明、科普活动经验介绍等。

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现问题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申请单位和个人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科普基地认定的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和评估。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就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鼓励科学探索、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科学技术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管理与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制度,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冀科农〔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冀科农〔2022〕1号各市(含辛集、定州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12号)有关要求,编制了《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发布,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推荐工作。

项目申报请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月25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1月26日17:00网上归口推荐截止时间:2022年1月30日17:00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2月7日17:00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邮编050021联系电话: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311-********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8日附件2022年度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现代都市型农业和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熟化转化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应用前景好、经济生态效益高的农业科技成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方法与途径研究——内邱县“科普惠农兴村”工作的调研报告

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方法与途径研究——内邱县“科普惠农兴村”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 “ 国科普 惠农 兴村先进单位 ”后 ,用科普 惠农奖金购置 了电 全 脑、 投影仪等现代教学设备 , 制作了不锈钢活动展板和科普画廊 , 印制 了大量科 普书籍 ,建立 了高标准科普 活动室。2 0 0 8年 9月 ,
范基 地大力推广 “ 无公 害苹果栽培管理 配套技术 ”,每年受训果 农达 6 0 多人次 ,科学管理水 平普遍提 高,优质果率达 到 9 % 以 00 0 上 ,特 级果卖到 5 0元一 个 ,一级果 1 0元一斤 ,亩产值近万 元,
协会 大力引进新品种 , 加强技术服务,及时联系客商 、 组织货源,
帮 助 会 员 解 决 销 售 问题 ,其 中 引 进 的 脱 毒 马 铃 薯 栽 植 面 积 达 l 0 o
多亩 , 亩产 40 0 0多斤 ,年产值 2 0多万元 ,会员年增收 10 4 00多元。 目 ,县、乡、村 三级科普组织 网络体系逐步建立 健全 ,为 前 土 地 肥 沃 ,适 合 粮 食 蔬 菜 的 种植 。全 县 人 口 2 .8 人 ,其 中农 业 开展科普工作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 59 万
人 口 2. 3 2万 人 ,占 总人 口的 9% 上。 7 O
一 、
二 、加强 对科普 示 范基地 的指 导 ,为提 高农 民科 技致 富水 建 立健 全农 村科 普 组 织 ,为提 高农 民科 学 素 质搭 建 平 建设阵地
内邱县立足平原 、 丘陵 、 山区不 同区域特点 , 先后创建了苹果 、 日本甜柿、核桃 、板 栗 、 大枣 、 扁桃 、 脱毒马铃薯 、小杂粮 、柴鸡 、 蛋鸡 、奶牛等 2 0多个科 普示 范基地 ,去年 富岗苹果 、长寿百果庄 园、 日本甜柿 、 绿柳绿色农产 品基地被命 名为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 在基地引进 了日本甜柿 、津引 8号 ( 脱毒 马铃薯 )、先 玉 3 5( 3 玉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普及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河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在科普方面也是非常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科学普及工作,河北省制定了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及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河北省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科普服务品质,推选出一批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通过面向公众开展科技普及、展示、体验等活动,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的科普教育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的科技普及能力。

(二)设施完善,内容丰富,观赏性、体验性强。

(三)安全、卫生、文明,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依法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实行公益性质,不以牟利为目的。

第五条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由科技厅负责指导、管理、评估和发布。

第二章科普示范基地评选第六条科普示范基地评选分为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和认定等环节。

(一)申报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向科技厅申报。

(二)初审阶段:科技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基本条件符合规定。

(三)复审阶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深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公示阶段: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专家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定阶段:对经过公示且被认为具有优秀质量的申报单位,科技厅将其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科普示范基地管理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制度,确保安全、卫生、文明。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考核和奖惩,确保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冀科金规〔2022〕2号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

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

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为了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文化传播,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文化产业发展,而建设的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实体场所。

科普示范基地的创建,对于加强科学文化宣传,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目的。

1. 提高科学文化宣传水平,促进科学文化产业发展;2. 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养;3. 丰富科普教育形式,提高科普教育效果;4. 增强社会对科学文化的关注和认同。

三、创建实施方案。

1. 确定基地类型。

根据当地资源和特色,确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类型,可以是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

2. 确定基地位置。

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方,便于公众参观和了解科学文化知识。

3. 确定基地规划。

制定科普示范基地的规划方案,包括展览区、实验区、教育区等,确保基地功能齐全,内容丰富。

4. 确定基地建设内容。

根据基地规划,确定基地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科普展品的采集、科普实验项目的设计、科普教育活动的策划等。

5. 确定基地运营模式。

制定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营模式,包括票务管理、导览服务、教育活动开展等,确保基地的运营顺利。

6. 确定基地宣传推广。

制定科普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方案,包括利用媒体资源、开展宣传活动、与学校合作开展科普教育等,提高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创建实施步骤。

1. 确定创建计划。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科普示范基地的创建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 确定建设资金。

确定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所需资金,并制定资金筹集方案,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助等。

3. 开展基地建设。

按照规划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确保基地的质量和进度。

4. 完善基地设施。

完善科普示范基地的设施和展品,提高基地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

5. 开展基地运营。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营工作,包括展览导览、教育活动开展等,提高基地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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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培养、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对“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由有关部门和团体、实体性法人举办或联办的,直接联系农户,体现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公益性质,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和培训、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实体性场所,并由河北省科协命名的“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省科协开展和推动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农民学习农业技术、提高科技素质,依靠科技致富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也是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科协将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接受省、市、县科协的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科协和上级科协汇报工作。

建有科普工作机构和组织,积极参加
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科普活动档案健全。

获得过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

2、基地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直接联系和服务周边农户达到1000户以上。

有一定的试验示范和生产规模。

其中:(1)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在5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

(2)畜类基地:大牲畜存栏300头以上,小牲畜存栏2000头以上。

商品畜类:大牲畜年出栏1000头以上,小牲畜出栏1万头以上。

(3)禽类基地存栏2万只以上,商品禽类年出栏10万只以上。

特种和珍稀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4)食用菌基地要达到年生产原种10万袋、生产种100万袋以上的能力。

(5)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达到1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达到100亩以上。

3、基地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备。

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

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有固定的科普工作标志和标识,建有科普宣传栏。

4、基地与大学和科研单位建立有多种形式的联系。

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研究、实验和示范、推广项目。

每年向农民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不少于4项(个)。

5、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当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或支柱。

6、基地所联系和服务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20%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和评审办法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县科协提出申请,县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协。

市科协对本市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科协。

省科协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命名,颁发证书和牌匾。

2、申报单位需提交:①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②基地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的发展规划(3000字左右),③基地科普活动相关资料和图片(主要反映基地成立时间、规模、领导重视和带动群众情况)。

以上材料,共一式三份。

3、市科协需要提交检查、初评和推荐工作总结。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河北省科协对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每三年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申报、评选、命名一次。

已命名的也要在下一个申报周期重新申报、接受复查。

第七条省科协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

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

帮助基地与科研单位和大学建立联系。

组织产品展示和产品进入市场工作。

第八条对于在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省科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择优安排科普惠农奖励项目、在省科普资助项目上给予政策性倾斜,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科普示范基地评选。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普活动的。

5、三年后复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1、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协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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