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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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

三、管理职责(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组织实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安全设施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设置,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施质量: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安全设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安全设施更新:对损坏、老化、失效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其功能正常。

(五)安全设施检修: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设施巡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接受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失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农村道路等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护栏、监控设备等,用于引导、警示、限制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置,安全可靠;(三)规范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加强监督,确保设施使用安全。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第七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三)维护单位应当对损坏、缺失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完整性;(二)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功能和运行状态;(三)隔离设施、护栏的稳固性、完好性;(四)交通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安全设施。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渝府令〔2015〕29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号)《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一、总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保证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交通安全,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而设置的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安设施等。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便利、高效。

2. 统一标准: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设置和标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并及时更新升级。

3. 授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并相应地进行授权。

4. 安全为先: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做到合理、高效、可靠。

5. 便民惠民: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尽量符合行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设施分类和设置1.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是指用以引导和警示交通参与者的符号和标识牌。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指路标志等。

(1)指示标志:用以引导和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行、转弯、靠边停车等。

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宜明显、易于辨认。

例如,道路直行、转弯、靠边停车等指示标志。

(2)警告标志:用以警示交通参与者注意道路的特殊情况或危险区域。

例如,危险弯道、施工区域、动物穿行等警告标志。

(3)禁令标志:用以限制或禁止交通参与者的某些行为。

例如,禁止左转、禁止超车等禁令标志。

(4)指路标志:用以指示道路的行车方向和行车距离。

例如,指示城市中心、人民广场等指路标志。

2.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指通过涂绘等方式在道路上标示出道路的行车规则和限制。

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线可以分为虚线、实线、黄色标线、白色标线等。

(1)虚线:用以标示交通流的导向线,其可以跨越被画线的车道。

例如,虚线可以用于标示上下坡道、变窄区域等。

(2)实线:用以标示车辆禁止调头或者越过大部分实线的行车规则。

例如,实线可以用于标示禁止变道、禁止调头等。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信号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本单位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更新和拆除等工作。

第五条保卫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条工程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资金预算、审批和支付。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交通安全、通行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科学合理,确保设施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美观大方。

第四章建设与施工第十条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交通的影响,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缺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更新与拆除第十五条交通安全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新时,应由工程部门提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设施拆除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拆除过程中交通安全。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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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 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
全管理部门参与。

5. 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 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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