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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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3.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完善交通信号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交通安全性。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五、责任与监督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众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适⽤范围)凡在本市道路上通⾏的车辆、⾏⼈和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适⽤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本市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员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学校职责)中⼩学校、幼⼉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教学内容。

第六条(执法要求)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举报和表彰)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为,任何⼈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肇事逃逸的有功⼈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条(交通管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交通警务,可实⾏交通管制。

第⼆章机动车管理第九条(车辆发展规划)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条(牌证管理)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驶证后,⽅准上路⾏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下为2000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加强预防、整治、救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推动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二章驾驶人第四条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行车能力;(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享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三)身体和心理状况良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二)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三)谨慎超车、变更车道;(四)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避险躲险;(五)严格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行为。

第六条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本人驾驶证的核发、延期、考试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不得抽烟、饮食、娱乐等。

第三章机动车第八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合法的登记证书,并定期进行车辆检验。

第九条机动车的制动、电气、照明、轮胎等系统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速度、车道、信号等规定,安全驾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秩序第十一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进,不得横穿道路。

第十二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走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人应当尊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保证其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车辆不得超过限速、占用对向车道、打电话、并线超车等危险行为,严禁在行人过街等路段停车。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兰州市道路交通,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三条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二)有序优先,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三)依法管理,坚决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四)科学规划,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四条兰州市应当建设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信号灯、标线、标志等。

第五条道路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进行规划建设,保证道路宽度、坡度、数量等符合交通需求。

第六条信号灯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和人行横道上,确保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通行。

第七条道路标线应当明确道路的行车、停车、转弯等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

第八条道路标志应当设置在需要告示交通规则、指引行进方向的地方,并保持清晰易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尊重交通信号灯、标线和标志等交通设施的指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符合规定的驾驶证,并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十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如无人行道应在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妨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第十六条行人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强行穿越马路。

第十七条行人不得酒后过马路,不得在马路上滞留、扎堆、斗殴等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等众多法规。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

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公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包括保证安全、便利、高效、环保的原则,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加强交通管理的原则等。

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安全法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

条例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条件,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行驶方向、超车、让行等规定,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

条例还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等。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规定。

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考试内容和要求等。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多种行为,处理办法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不同措施。

五、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安全装备、驾驶人的行为规范等。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发生,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保障。

总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安全、公平、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道路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管理机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推进城市交通拥堵缓解和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

第二章驾驶机动车第五条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车辆上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导航仪、安全气囊等。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并根据车速、交通信号和道路状况保持车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穿插或者违规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以及不得拼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遵守行车优先原则。

第三章使用非机动车第九条使用非机动车应当尽量靠右行驶、人车分离,不得在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与其他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违规竞争,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

第十条使用非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踩好刹车,车辆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证安全行车。

第四章行人第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乱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走,不得挂占道路,应当按照行人道的规定行走。

行人不得依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驶,不得乘坐或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剧毒等危险物品通过道路。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救护伤者,维护交通秩序,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营、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和提供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过街设施、车辆停车点等设施和标志标线。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线路,设置标志标线,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速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安全性。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应当按规定行驶,严禁闯红灯、黄灯加速通过等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章公共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作风,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到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个层面,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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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发《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3? 术语和定义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 管理职责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4.3?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5.2.3 损毁路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设临时交通指挥。

5.2.4 厂区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够的夜间照明。

5.2.5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经常对公司厂区内外各路段特别是通往广阳和中南口的自备公路进行巡查,保证道路畅通,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整改。

5.2.6 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5.2.7 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

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5.2.8 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资距路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 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5.3?? 机动车辆管理5.3.1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5.3.1.1 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

5.3.1.2 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5.3.1.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5.3.1.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3.2 公司公务(用)车辆必须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安排执行运输任务,号牌、行驶证应与驾驶车辆一致,不得转移挪用。

5.3.3 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由地方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检验,查出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整改;管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管理规定》(5.3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内容。

5.3.4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外出执行任务。

5.3.5 机动车辆应做好日常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执行任务。

5.3.6 机动车辆如需进入高速公路或盘山公路行驶,应重点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消防灭火器等装置。

5.3.7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用车单位应保证驾驶人员持有上岗操作证,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驾驶。

5.3.8 单位领导应合理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5.3.9 机动车辆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重质量不得超过汽车所规定的额定载重量。

5.3.10 起重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5.3.11不准用非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危险物品。

5.4?? 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5.4.1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公司生产运营部门培训考试。

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5.4.2 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5.4.2.1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5.4.2.2 组织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5.4.2.3 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建立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

5.4.3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5.4.3.1机动车辆进出厂大门时,行驶速度为 5 km/ h。

5.4.3.2厂内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区域内25km/h限速的要求5.4.3.3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为15km/h。

5.4.4 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

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运送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及行业规定和标准。

5.4.5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5.4.6车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进一步规范厂内交通秩序,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5.5 厂内电动三轮车管理5.5.1 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对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做如下管理规定:5.5.2 车辆使用管理5.5.2.1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必须实行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 1-2 人为兼职驾驶员,每辆车须明确一名日常维护、保养、清洁责任人。

5.5.2.2配备电动三轮车的单位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5.5.2.3专、兼职驾驶员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规则和交通标识,熟悉驾车路线,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5.5.2.4电动三轮车严禁驶出生产区。

5.5.3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管理5.5.3.1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证,且准驾车型为E。

5.5.3.2驾驶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路驾驶。

5.5.3.3 非本车驾驶人不准驾驶。

不得公车私用。

5.5.3.4电动三轮车限速15 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或人货混载。

5.6?? 职工车辆管理5.6.1 职工骑行摩托车要做到有牌持证,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厂区摩托车通行证》;骑行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得使用未检验、脱保及报废摩托车。

5.6.2职工私有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

5.6.3职工家用汽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

5.6.4?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对厂区、社区交通“三乱” (乱停、乱放、乱行驶)现象进行检查。

5.7?? 中南社区(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5.7.1 为加强中南社区(以下简称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5.7.1.1公司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车辆停放点。

进一步加强社区内车辆及外来车辆管理,加大社区巡查、夜查力度,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挤占人行道等现象发生,加大违章驾驶查处力度,确保社区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区内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电瓶车限速10km/h,各种机动货车、客车、小轿车限速 15 km/h,严禁超速行驶。

5.7.1.3外来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

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同意,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辆出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

5.7.1.4禁止在社区内学开机动车。

5.7.2 社区内各种车辆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绿化带内停车。

在社区施工、运垃圾的货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应办理施工运输证,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办理运输证的车辆禁止驶入。

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在社区过夜。

5.8?? 工程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管理5.8.1 安全管理职责范围5.8.1.1 在公司生产区域施工的非厂在册机动车辆均属外来施工车辆,外来施工车辆入厂时,由主管施工单位出具证明信, 并经综合办公室(保卫)同意后方可入厂。

5.8.1.1 外来施工车辆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界区,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

主管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车辆安全负全责,负责外来施工、服务车辆的综合管理。

包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引进车辆的管理。

5.8.2 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5.8.2.1外来施工或服务车辆在接受停车检查后,方可进出厂门。

5.8.2.2进厂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机动车厂内行驶限速15km/h。

5.8.2.3车辆若载有物品,需凭《货物出门证》出厂。

5.8.2.4外来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出现安全事故并对厂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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