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概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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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

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我国土地资源概况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我国土地资源概况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 各项建设加大了对土地乃至耕地的需求量。1985年 全国出现耕地减少1500万亩的高峰,敲响了中国耕 地危机的警钟。面对人口将继续增长,经济建设仍 需继续占用耕地,而耕地后备资源却又十分有限的 严峻现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地采取了一系列强 有力的措施。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 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全国人大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实行 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1991年, 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十分珍惜 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逐步得到落实,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耕地锐减的势头, 开创了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的新局面。
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是造成土地、人口、环境 系统失调的基本动因。实行持续发展,要求将 土地资源与环境利用的外部性内在化,将破坏 土地资源与环境的代价由责任人承担,从而使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与环境成为人们的自 觉行动。 4.实行有控制的人口转变 根据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自然资本变化,使 人口规模和增长率与土地人口的承载力、人均 社会福利最大化相适应。
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由于水土流失、土壤沙 化,以及工业、交通和城乡建设大量占用耕地,从建 国到1983年我国失去耕地近10亿亩,同期新垦耕地 8.1亿亩,净减耕地1.9亿亩。全国人均耕地解放初 0.18公顷,80年代初为0.1公顷,减少近一半。 目前,我国耕地的有机质的含量约为1.5%,低于 欧美国家2.5~4%的水平。东北黑土带土壤有机质含 量开垦初期为8~10%,目前降为1~5%;长江和淮河 流域目前土壤有机质的含量一般不足1%。其原因是农 民对耕地“用多养少”、水土流失、不懂科学施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3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财综[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

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国土资发[1999]433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土资发[1999]43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近年来,我国注重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建设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特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并按时汇交相关数据。

一、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必要性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农业生产功能和农田保护价值的耕地。

保护和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而为了实现对永久基本农田的有效管理,完善数据库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到各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资源分布情况,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现状,为农田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此外,数据库的更新还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变化进行监测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工作的具体要求1. 加强信息采集和验证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的采集和验证工作。

可以通过航空遥感、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获取农田资源分布情况,同时需要配合实地勘察和调查,确保获得准确的数据信息。

2. 规范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建设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要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清理和排查数据中的错误和重复的信息,确保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数据共享和汇交各地要按时将更新完善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汇交给国土资源部,以便全国性的农田资源信息共享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通,增强数据的利用价值和效益。

4. 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机制要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的更新机制,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反映永久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要定期组织数据的更新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长期可用性和可靠性。

国土资源2024年工作情况汇报

国土资源2024年工作情况汇报

国土资源2024年工作情况汇报一、工作概况2024年,国土资源部紧紧围绕加快国土空间整体布局、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目标,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是国土资源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能源资源管理等。

2024年,国土资源部加大了对各地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置力度,加强了对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

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用地需求。

2.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土资源部重要的工作之一,是指对城乡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的工作。

2024年,国土资源部积极贯彻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先行、用地后补”的原则,强化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利用集约化、生态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3. 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是国土资源部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

2024年,国土资源部积极推动能源资源的多元化供应,加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探索新的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和利用模式,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4. 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是国土资源部非常关注的工作之一,主要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024年,国土资源部加大了对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科学规划地震安全性、岩溶地区、滑坡和泥石流等重点区域,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工作成果1. 实现了国土空间分布格局的优化调整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部优化整合了城镇用地、农村宅基地、工矿用地等土地,实现了城乡土地利用格局的合理调整,清理了一批违法、盲目扩张的用地。

同时,全面推行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集约化利用,有效提升全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推动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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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概况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部于1998年机构改革时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四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

目前,总体架构是“一部三局一机构”,即国土资源部,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及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找矿、海洋、测绘、土地督察等六方面工作。

一、国土资源基本情况(一)我国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少、禀赋差,利用粗放。

从土地资源看,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3%,人均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和淡水资源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43%、14%、33%和25%。

土地资源难利用地多、宜农地少,宜居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20%,优质耕地仅占33%,水土资源空间匹配性差。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已达133平方米,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水平。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产出率明显偏低,容积率一般只有 0.3至0.6。

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高达229平方米,空闲住宅多、空心村多。

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大宗支柱性矿产中,大型矿床和容易选冶的矿产地少,中小型矿和共生伴生矿多;在查明资源中,可直接开发利用的少,需要进一步提高勘查程度和经济技术评价的多。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59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和20多种矿产储量居世界前列,已查明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2位;人均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世界第53位。

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

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分别是煤67%、石油6%、铁矿石50%、铜25%。

石油储量占世界1.2%,产量占5.2%,需求量占10.0%;铁矿石储量占世界9.5%,产量占21.5%,需求量占 50.0%;煤炭资源丰富,储量占世界13.5%,产量占39.7%,需求量占41.3%。

从资源整体质量看,传统化石能源中,优质清洁能源少;矿产资源品位低、贫矿多,难选冶矿多。

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其中领海和内水面积38万平方千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200多万平方千米。

我国海域位于中纬度地带,海洋环境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适宜于开发利用。

丰富的海洋资源使海洋成为战略性食物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以及潜在金属矿产资源基地。

(二)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难度加大。

近十年间,我国矿产资源供应总量增速比前十年平均值提高0.5~1倍,高出同期世界平均增速的0.5~1倍。

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石油、铁矿石、铝土矿、铜、钾盐等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

预计未来10~15年,我国主要矿产资源需求将陆续达到峰值,资源短缺更为突出。

土地需求增长与供给约束的矛盾也在不断加剧。

“十一五”以来,全国每年建设用地需求在1200万亩以上,每年土地利用计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600万亩左右,供需矛盾突出。

“十二五”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一系列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加快社会民生建设等,建设用地供求矛盾还将进一步加大。

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队伍国土资源部于1998年机构改革时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四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2004年组建了副部级的中国地质调查局,2006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进一步强化了国土资源宏观管理职能。

目前,总体架构是“一部三局一机构”,即国土资源部,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及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找矿、海洋工作、测绘工作、土地督察等六方面工作。

部机关内设司局17个,编制376人。

国家海洋局行政编制133名。

国家测绘局行政编制 89名。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事业编制140名。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50号),明确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人。

2004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4)22号)。

至2004年12月底,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基本到位。

据此,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任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

我部经中央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共有48个,总编制数11622名,实有7615名。

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编制总数为349471人。

其中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人员编制64204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 173500人,国土所人员编制为111767人。

国土资源系统人力资源总量为377340人。

其中省、市(地)、县(市)行政机关74593人,事业单位(不含国土所)180566人,国土所122181人。

三、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国土资源部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成立12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履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能,有力支撑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规划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谋划总体工作布局。

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再到创先争优活动,我部一直把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条主线,着力建设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机制、资源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等四个机制为主体的动态开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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