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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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员工人身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订立本《重点不安全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个生产车间、办公室及其他管理区域,以及与本企业相关的重点不安全源。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重点不安全源重要包含但不限于:工艺操作、设备设施、不安全化学品、高温高压设备、动力设备、交通运输等。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辨识第四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辨识机制,确保对全部可能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辨识。

第五条重点不安全源辨识应涵盖以下内容:1.工艺操作环节:对全部生产工艺的环节进行细致的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

2.设备设施区域:对企业内各个设备设施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

3.不安全化学品管理:对企业内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评估,排查潜在的重点不安全源。

4.高温高压设备:对高温高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没有潜在的重点不安全源。

5.动力设备:对动力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排出潜在的重点不安全源。

6.交通运输管理:对企业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辨识重点不安全源的方法重要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数据分析、专家评估等。

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

第七条本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辨识记录,明确辨识的时间、辨识的内容、辨识的结果等。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监控第八条本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重点不安全源监控机制,确保重点不安全源的实时监控。

第九条重点不安全源监控应涵盖以下内容:1.工艺操作监控:对各个工艺操作环节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2.设备设施监控:对关键设备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不安全化学品管理监控:对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泄露、事故等。

4.高温高压设备监控:对高温高压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稳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监控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监控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科对全公司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1)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检测、评估、监控、登记、建立档案与备案;(2)负责组织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并组织演练;(3)审核各有关部门、项目部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监督、协助各项目部进行项目级应急预案的演练;(4)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3、工程部对重大危险源所在项目的生产操作负监督指导责任,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有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时及时安排处理。

4、综合部对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1)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计划检修、抢修工作;(2)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校验。

5、项目部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1)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并根据本项目危险源特点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相应职责;(2)制定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组织职工培训和演练;(3)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6、明确下列程序与要求:(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申报、建档与备案;(2)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报告、监控;(4)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5)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配备救援器材和定期演练;(6)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技能及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7、报告与记录:(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2)重大危险源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记录、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监控检查记录、重大危险源报表、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4)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整改方案;(5)定期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有关重大危险源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篇)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篇)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产生的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定义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重大危险源,例如高度毒性化学品、易燃易爆物、高压设备等。

2. 责任与组织:确定负责危险源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各级责任。

3. 管理措施:确定针对每个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4. 安全培训: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的事故后果,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危险源的风险级别。

6. 监测与检查:建立危险源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检查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7. 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8. 整改与改进: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持续改进危险源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二)1.引言企业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灾害性事故,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因素。

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岗位。

2.管理责任2.1 公司高层领导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性,确保资源投入和管理支持。

2.2 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任务。

2.3 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工作,并保持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 第 40 号令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1.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3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1.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2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2.1各部门、班组应对重要的装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树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办理体系。

2.2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敷陈;2)重大危险源安全办理制度;13)重大危险源安全办理与监控实施方案;4)重大危险源监控搜检表;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2.3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4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2.5安全评估敷XXX包括1)安全评估的主要根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4)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2.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4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4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制定本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重大危险源,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防控能力,减少潜在风险。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设备、工艺、物质或其他因素。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层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并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应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法1.采取定期巡查的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工艺参数、物料储存情况等。

2.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实时监控的方法,确保及时掌握其运行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措施1.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台账,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监控方法和监控结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计划,明确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和监控责任人。

3.对于监控结果存在异常情况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排除隐患。

4.对于监控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采取停产、停工等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领导层。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记录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等。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3.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1.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和教训,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评估和改进1.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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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第五条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第七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六)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二) 危险辩识与评价;(三) 应急设备与设施;(四)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六)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贮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和设备)。

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前提。

即: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质特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所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

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危险源辨识,是指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

对危险源的辨识、确认是实行监控、管理的基础。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

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2.有中毒窒息危险;3.有高空坠落危险;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9.有触电伤害危险;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

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等级一般分为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 (其中:R为死亡半径)要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其中,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用,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工作人员、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害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新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审。

四、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场外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材料制定。

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材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察强有力的管理及监察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头至关重要的。

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

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和评估,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执行时有章可循。

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入手,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企业方面的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评价、安全管理制度、应急计划、发布重大危险源信息;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按危险源级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相应监管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察。

六、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2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调查表MP11表1 编号:04-01环境因素调查表MP11表1 编号:04-012.3环境因素清单环境因素清单MP11表2 编号:04-01环境因素清单MP11表2 编号:04-012.4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MP11表3 编号:04-013环境管理方案3.1噪声管理方案3.1.1机械噪声控制指标尽可能地降低机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并结合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保证施工现场白天的机械噪声最高不超过85分贝(其中装载机、平板车不超过75分贝;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吊车、砼罐车、电锯等不超过70分贝),夜里的机械噪声最高不超过55分贝。

3.1.2机械噪声控制现状3.1.2.1施工机械安排上首先选用产生噪音比较小的机械,并尽量选择集中在白天进行作业。

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器部件的撞击、摩擦和振动,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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