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利的平衡_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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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的是 国家行 政机 关 的权 力与 公 民的权 利 。 根 据卢 梭 的社会 契 约 论 的观 点 , 国家 是 人 们在 完 全 平 等 的 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转让 自己的权利所形成 的, 目的在于 其 更 好地 保护 每个人 的天 赋权 利— — 自由 、 命 和财 产 。卢 梭说 : 生 “ 寻找 一种组 合 的形式 , 它能 以全部 共 同 的力量 来 维护 和保 要 使 障每个组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 并且 , 由于这一组合而使每一个与 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仍然像以往 样地 自由 , 就是 社会 契约 所要 解决 的根本 问题 。 这 ” 既然 国家是 人们按 照社 会契 约的方 式 建立 起来 的 , 么 , 那 国家 的最 高 权力 就应 当属 于全 体人 民, 民行 使 国家 主权 , 人 民 主 权 ” 人 即“ 。 我 国宪法第 二 条也 开宗 明义地 规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一切 权 “ 力属 于人 民 ” 。可见 ,人 民主权 ” “ 的政治 理念体 现 了国家 权力 均 来 自于公 民权利 的基 本假设 。既然 人 民是 国家 权力 的最终 所 有 者, 国家 机 关则 是 为 人 民利 益 服务 的 公仆 , 么 , 那 国家 就有 使 公 民的权利得 以实现和维护的义务, 国家对于各政府部门的权力 授予和行使要以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化为根本价值取向, 政府 部门各项政策措施也都应以公民权利的确立和维护为导向。 我 国是社 会 主义 国 家 , 民 民 主专 政 是 我 国 的建 国理 论 基 人 础 , 人 民 民主 专政 的国 家里 , 民是 社会 的主人 , 在 人 政府 机 关及 其 官员 是人 民的公 仆 , 为人 民服务 是其 工 作宗 旨 , 须对 人 民 负 必 责 , 民是 主 人 , 权对 仆 人 的行 为 加 以监 督 , 在一 定 程 度上 人 有 这 可 以说 是社会 契约 论的延 伸 和发 展 。在我 国努力 建设 和 谐 社会 的今 天 , 们更应 以坚持 “ 民 主权” 基础 , 政 府 的一 切举 我 人 为 坚持 措应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根本 目标。然而 , 由于我国的传统政 治文化和当代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原 因, 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 民 权利的实现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 , 这不利 于“ 人民主权 ” 的实现 , 不利 于我 国和 谐 社 会 的构 建 。 因此 , 对 当 前情 况 , 也 针 我们首要的是平衡权力与权利 , 这样才能保证 “ 民主权” 人 的实 现 。“ 民主权 ” 人 是我 国的建 国基 础 , 建设 和 谐社 会 的今 天 , 在 在 权 力与权 利失 衡 的情况 下 , 们可 以说 , 衡 权力 与 权利 是 构建 我 平 和 谐社会 的基 石 。 二、 目前 我国权 力 与权利 冲突 的表 现和原 因 要构 建和谐 社会 , 先要 平衡 权力 与 权利 , 出平 衡 权 力与 首 找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辩手(社会和谐角度):首先,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而个人权利的平衡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需要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贡献。

因此,社会和谐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是相辅相成的。

名人名句方面,马克思曾经说过,“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不再受着私有制的束缚,而是在社会的和谐中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和谐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意义。

另外,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也曾经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成功地平衡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和谐的关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就。

综上所述,社会和谐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只有在实现了个人权利的平衡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够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反方辩手(个人权利角度):个人权利的平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的牺牲。

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牺牲个人的权利。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经说过,“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社会的恩赐。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的牺牲。

另外,英国哲学家罗素也曾经说过,“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社会的和谐都不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利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美国民权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美国黑人为了争取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最终,他们取得了成功,实现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和谐的平衡。

综上所述,个人权利的平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二者并不矛盾。

平等与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平等与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平等与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在当今社会,平等与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平等是指每个个体在法律、机会和权利等方面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公正则要求社会资源和权益的分配是公平公正的。

只有在平等与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探讨平等与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

首先,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之一。

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这种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的分配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发展自己的潜力,并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在平等的前提下,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不会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其次,公正是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观。

公正要求资源与权益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公正还要求社会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公平公正的,对每个人都适用。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人们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信任感,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要实现平等与公正,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

首先,立法部门需要颁布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

其次,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平等与公正的意识,培养公民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在经济领域,要加强监管,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在社会领域,要加强对教育、就业、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和改善,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在司法领域,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建设,推行公正的审判制度,确保每个人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同时,要加大打击腐败和贪污的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平等与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只有在平等与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稳定与繁荣。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4 法律保障合法权益
它要求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保 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宪法、法律与规章制度的作用
宪法
规定了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 本条款,是法治基础的基石。
法律
规章制度
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各种基本制 度,是法治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
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实行细则,是 法治基础的有机组成部分。
提高法治能力
法律教育让人们更好地了解 基本法律制度,提高法律运 用能力。
减少法律冲突
人们加深法律意识和提高法 治能力,有助于避免和解决 法律冲突。
加强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
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建设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 障,是民族复兴的重要前提。
推动经济发展
法治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的关键,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 公正的市场环境。
司法制度及其保障公正司法
1
独立性
独立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保持司法公正和权威必须的条件。
2
公正性
判决和审判是基于事实和证据,公正的判决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3
பைடு நூலகம்
透明性
司法近程的公开透明避免了权力任性滥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教育对实现法治社会的贡献
加深法律意识
通过法律教育,能够增加人 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法治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将探讨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 作用以及现实意义。
什么是法治基础?
1 权力有法可依
它要求权力只能通过法律行使,不能随意滥 用职权。
2 法律公正透明
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审判必须在公正、 公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3 法律保障人权

平等与公正演讲稿构建和谐社会

平等与公正演讲稿构建和谐社会

平等与公正演讲稿构建和谐社会尊敬的领导、教师及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平等与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在当今的社会中,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平等和公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

首先,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是种族、宗教、性取向还是残疾程度,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只有当我们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机会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

其次,公正是指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制度。

一个社会只有拥有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确保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被公平对待。

法律应该超越个人的权力和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而存在。

只有当每个人都服从于公正的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构建平等和公正的社会呢?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并执行平等和公正的法律。

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让每个人都清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此外,教育也是构建平等和公正社会的重要因素。

教育应该不分种族、性别、贫富,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教育应该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懂得公正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让下一代更好地理解和践行平等和公正的价值观。

此外,我们每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与他人平等相待,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我们应该摒弃歧视思想,用平等和公正的眼光看待身边的每个人。

我们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社会的不公正,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平等和公正的社会。

让我们从每一个小事做起,从平等和公正的观念入手,让这种价值观贯穿于我们的生活和行为中。

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必将迈向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最后,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廉洁与公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廉洁与公平

廉洁与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研一孙田20130301010138第一节:建立廉洁公平社会的源头问题探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

中外历史上都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

进入21世纪后,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我认为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构建社会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应当从促进政府廉洁和社会公平正义抓起!“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政府廉洁是支撑社会稳定的三个顶梁柱。

而在这三者当中,政府廉洁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会公正。

”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说。

“只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才能够一心一意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社会会公正。

我懂得百姓之所以关心反腐败,是关心我们政府的基础,就是要建设一个务实、高效、廉洁、让人民放心和满意的政府。

”有廉洁政府才有社会公平。

这昭示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

反腐败最重要的是制度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促进社会会公平才有社会和谐。

“较大幅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和救助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一项项具体举措,让人们在经济寒冬中感到格外温暖。

改善民生,成为保增长、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到文化卫生事业,将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热点难题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让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则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是一对不可分割的存在。

权利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则是人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正如一句古老的谚语所说:“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基石。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则,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

下面我们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平衡法则。

一、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权利是人们依照法律、道义等所拥有和享受的自由和利益。

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统一。

比如,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诽谤他人。

这就要求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保持良好的社会道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个体的义务,主要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尊重他人权益等。

同时还包括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义务。

只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障他人权利的实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二、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约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

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否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与此同时,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力的支持或保护。

只有确保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制约,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以拥有财产权为例,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有权不应该让个人获得不受限制的权力,而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等。

只有个人履行义务,才能保障和维护权利的合法性。

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需要社会共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需要社会共识和社会意识的培养。

这既是作为个体的自觉,更需要社会环境的引导和规范。

社会共识是通过教育、法律、道德规范等手段形成的。

教育是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明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社会的重要性。

而法律则是确保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到履行。

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离教育机会均等还有很大
的距离 。 近些年来, 随着城 乡差距 、 贫富差距的拉大 , 使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现象进一步扩大 , 严重影响教 育的发展 ,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相违背 。值
得 认真思考和研究。

【 键词】 关 :教 育公 平 和 谐社 会
教育公平是社会 公平价值在教 育领域的延 伸
教育以及各级各类职业教育 , 教育能为人们取得比
发展的平衡 ,这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客观原
因。
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 接受
良好 的教育 已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要和
终身受的个人及 其家庭来说, 教育公平不应 该体现为金钱 、 物质 、权力、地位的直接再分配, 而应该表现为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 机会的公平 ,
干部 、企业管理 人 员和 专业技 术 人 员子女 的可能 比 为 l: . 1 . 1 . 94 2s: 7 8: 28: .,而 且 ,农 民子 女的 比
获公共资源远远多于基础教育, 中国的小学生 、 中学 生 、大学生平均公共教育经费之比为 l : 3, :1 2 在
美 国同比则 为 l :2 :3 。 ( ) 会阶层 分化 导致 的群体 教育 差异 二 社
为本治国理念的需要 ,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 基 石 。

教育公平失衡 的成因分析
( ) 一 入学机会不均等
入学机会均 等 ,也即受教 育起 点上的机会平
等 ,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国 《 宪法 》 第四十六条规定: q华人民共和国公 “J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这一规定 。以国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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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2006.8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卢 燕(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97)[摘 要]公民权利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当今中国权力与权利的严重冲突,使得公民无法充分享有权利。

为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目前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入手,分析平衡权力与权利的途径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和谐社会;权利;权力;冲突;平衡[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6)08-0060-03[收稿日期]2006-06-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基金重点项目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机制研究!(编号05A ZZ002)的中间成果。

[作者简介]卢燕(1982-),女,江苏无锡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一、问题的立论及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所提出的建设 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有特定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

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超常规增长是举世瞩目的。

但经济的发展并不能掩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存在和加深,如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的扩大,新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和社会冲突的尖锐等等,这些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一套完善而健全的社会整合机制来实现和维持社会的有序、均衡与和谐,而这一套完善而健全的社会整合机制是建立在社会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平衡基础上的,即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要以公民权利的确立和维护为导向,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也要以公民权利最大化为根本价值取向。

如何把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难点,也是我们学界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方面。

何谓权力与权利?简单说来,权利(r i ght)指人们与生俱有的天赋或者社会所赋予的自由活动的空间。

只要不是依法被剥夺,权利所有人就应当能够自行主张权利,可以自由竞争,也可以自由放弃。

如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有自主投票的权利,对被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投不赞成票,也可以不投票,放弃这一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这也是权利。

这些权利由公民自主,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在政治民主的文明社会,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的权利应该有所主张并受到尊重。

所谓 权力!,其本意是一种对他人的控制力、限制力,是一种约束度。

在专制社会,权力往往高度集中,形成垄断最终导致独裁。

在民主和法制社会里,权力一般是由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并且受到制衡和监督,而与其对等同时产生的是责任。

没有不授源于法的权力,也没有不要负责任的权力。

权力持有者一旦拥有权力就要对其负责,既不能轻易放弃,也不能自由竞争。

所谓 权由法定!就是如此。

由此可以看出, 权力!与 权利!两者的不同是:对权力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权力所不能的,就是 禁止的!;对权利来说,只要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就是 自由的空间!。

在本文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转让自己的权利所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 自由、生命和财产。

卢梭说: 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组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组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1](P 23)既然国家是人们按照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应当属于全体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即 人民主权!。

我国宪法第二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可见, 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体现了国家权力均来自于公民权利的基本假设。

既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国家机关则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公仆,那么,国家就有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的义务,国家对于各政府部门的权力授予和行使要以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化为根本价值取向,政府部门各项政策措施也都应以公民权利的确立和维护为导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建国理论基础,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其工作宗旨,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是主人,有权对仆人的行为加以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延伸和发展。

在我国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以坚持 人民主权!为基础,坚持政府的一切举措应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根本目标。

然而,由于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和当代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原因,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这不利于 人民主权!的实现,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针对当前情况,我们首要的是平衡权力与权利,这样才能保证 人民主权!的实现。

人民主权!是我国的建国基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权力与权利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平衡权力与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目前我国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表现和原因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平衡权力与权利,找出平衡权力与60权利的对策,我们应从其冲突即失衡的表现及原因入手分析。

(一)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表现。

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

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从我国国情来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主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人们在观念上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很低。

不过,现在中国的情况有很大的改观。

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然而,仍然有一部分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这种强权思想导致了对权利的侵犯。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

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

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权利和权力是不相容的。

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

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这会直接损害人们的人身自由;但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同样也是不合适的。

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机构展开工作的。

再次,实际操作上的冲突。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

从整个的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不断地自我强化,也就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

对权力的滥用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权力的怠用也会间接地损害权利。

而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与权力拥有者的腐败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我们要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就得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二)权利与权力产生冲突的原因。

鉴于以上权利与权力间的诸多冲突,笔者认为,必须使这两者得到平衡,既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

然而,要使这两者得到平衡,我们必须寻根问底,从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入手,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两者的冲突,最终达到平衡。

1.传统的政治文化。

在我国,权力和权利相冲突,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上的渊源。

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后继性影响,我国曾非常鄙薄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权利否定、限制或削弱权利,成为人们观念中的逻辑必然。

在这里我们参照俞可平先生的著作∀增量民主与善治#,将传统政治文化定义为绝大多数古代中国人所接受的、历时经久的政治取向模式,并把政治文化分为政治思想、政治价值、政治意识和政治态度。

(1)传统的政治思想。

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根本出发点是民本君主!,君王为主,臣民为本!,承认主权在君的前提下,侧重于强调本!即臣民对整个政治体的作用。

然而这种思想论者在把人民当做国家之本时,他们就预先设定了人民是君王统治的对象,没有他们就无所谓君王的统治。

人民是整个政治体的基础,君王则是这个政治体的主权者,这是中国传统思想最基本的特征。

(2)传统的政治价值。

政治上的安定、统一、秩序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政治理想。

政治的安定即是社会生活的和谐,政治安定的实质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安无事,安定的价值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传统政治理想的统一,首先是政治权力的高度统一,即君主必须拥有高度统一的集权,其次,是君与民之利益的统一,最后还包含有天地万物一体!的内容;作为传统政治理想的秩序,主要是封建等级秩序,而维持这种秩序的根本途径在于忠孝!,其中忠!用于制约君臣关系,孝!用于制约长幼关系。

总的看来,政治思想家试图把相互矛盾的统治者(君)和被统治者(民)的利益统一起来,并把这种君!与民!的统一当做其政治理想,因此,所谓国家之利!、社稷之利!便成为传统中国的基本政治评估标准,而对个人的私利是不加颂扬的。

(3)传统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态度。

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把君民当做一个统一体中不可分割的主!与本!,利主!则利国,利国则利己。

作为主!与本!的现实统一体的国家!的意识特别强烈。

国家的利益成了政治评价的基本标准,国家的盛衰事关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的行为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国家。

当国家遭到侵犯或其他灾难时,人民就应自觉地为国家的生存而奋斗。

因此,在传统中国,尽管人人皆知国家的主人是封建皇帝,但仍认为为国尽力不仅是主!之职,也是本!之职。

而且,由于封建的经济关系和残酷的封建政治现实,伴随着这种强烈的国家意识产生了强烈的政治服从意识。

[2](P1)2.当代的政治生活。

我们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来分析当代的政治生活。

所谓静态方面,指中国的政治结构功能;动态方面指其运行过程和运行机制,即政治沟通。

政治结构功能包括政治制度性结构功能、政治党团性结构功能和政治职能性结构功能。

从政治结构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当代中国政治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第一,政治党团机构的行政化。

在我国,党团机构行政化的具体表现是党团机构设置原则与行政机构设置原则基本类似,党团机构与行政机构有着相似的科层结构,各级党团机构领导成员与各级行政机构领导成员的角色交叠。

政治职能机构的多重化和政治权力机构的形式化。

第二,政治职能机构的多重化。

在党政不分的我国,政治职能机构的多重化并不完全是指政府的行政和司法等执行机构的多重化,而是指在政治系统中履行政治执行功能的实际职能机构的多重化,它体现在机构重叠和职能交错这两个基本方面。

第三,政治权力机构的严重形式化。

政治权力机构在此特指我国的国家权力机构,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政治权力机关的形式化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发挥作用的程度与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发挥的作用之间还存在着极大的差距。

造成我国政治权力机关严重形式化的主要原因是党的领导的简单化、制度的不健全和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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