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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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中府办明电[2004]35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府办明电[2004]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今年1至9月份,我市共发生9000多宗劳动争议,涉及工人人数3万人,金额4500万元,发生集体突发事件110宗。

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总量、集体突发事件虽有所下降,但案件的尖锐性和处理难度却有加大趋势,个别案件引发过激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及早解决好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欠薪处理问题。

解决节前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确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观
念,切实解决好节前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46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28【实施日期】200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中府办[2004]46号)市属有关单位:为完成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围绕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把完成本部门主要目标和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重点,明确分工,逐级分解,确保今年主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

各部门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工作措施。

对涉及面广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在部门内部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到人,层级负责,保障政府目标管理的实现。

三、加强沟通协调。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部门之间要共同协作,认真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对主要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工作情况,明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完成情况。

市府办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附: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表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表(共90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中府[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府[2005]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地编好2005年财政预算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2005年经济形势 2005年是实施社会经济“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

国家将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总体上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但2005年我市财政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

从收入方面看,减收因素不少,中央出台有关改革政策,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免征农业税及下一步税制改革,将不同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从支出方面看,增支压力较大,用于保稳定、保运转、保安全、保改革、保重点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将不断增加。

各镇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把增收节支作为地方财政工作重点,认真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增加财政收入,减少不必要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经济形势,准确把握政策方向,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向稳健财政政策转变的要求,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深化财政改革,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保有压,科学安排2005年财政预算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财政收支安排的总体思路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2005年我市财政预算编制基本思路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部署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人为本,强化公共财政职能;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有保有控、审慎理财、勤俭节约”原则,实行稳健财政政策;全方位拓宽财源,大力挖掘非税收入潜力;优化支出结构,保障社会公共项目和重点支出需要,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注重社会公平,体现利益下移;继续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大力推进财政改革,实现科学理财。

中山社保明细11

中山社保明细11

中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
中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补充医疗)
1、社保征缴办法:当月缴当月,每月5日前报增减人员名单,10日前到帐。

2、参保需提交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办卡需要提供相片回执和20元的工本费,办卡的时间大概是一个月左右。

买基本医疗社保卡每月没有金额注入,在中山定点医院住院之前要先用社保卡做住院登记才可以住院,住院社保卡还没有下来的情况也要先登记,出院后挂账出院,出院会出示挂账单,等卡下来再结算费用。

3、缴费基数区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1100元~ 8277元,医疗基数1850元
公积金5%-20%,中山最高缴存基数是20175,最低1100,比例5%-20%
4、当地社保特点:
(1)医疗保险分为二个险种:一个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5、目前中山的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

(2)户籍: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无区别;
查询办法:登陆/index.jsp 或打电话查询12333查询
6、社保局收取外地人员调配费每月9元/人。

7、残保金每月每人22.24元。

8、不可以办理补缴。

9、中山参保客户,需我司处理社保卡回执相片的要求:
1)清晰度(1000万相素以上),耳朵,眉毛要看得清楚;
2)底色:白底;
3)两肩端正,色彩自然。

4)尺寸不要裁剪。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中府办[2012]4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中府办[2012]4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12)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来40元/天调整为50元/天,床位费低于5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由原来在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天,调整为增加20元/天。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10元/次维持不变。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报销定额标准由原来“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调整为“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含12周)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多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将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调整为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允许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投保商业健康保险。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中府[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中山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中山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摘要:一、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概述二、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三、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影响和作用四、结论正文: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在中山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应的工资基数。

它是计算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待遇。

一、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概述中山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 月至12 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

缴费基数有一定的范围,最低不得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中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

三、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影响和作用1.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

2.影响企业的负担: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缴费基数的总和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负担。

3.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通过设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可以实现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中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的,其具体规定包括各类保险的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还关系到企业的负担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中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4]5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2004-200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养老保险(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4700元调整为600元至5256元。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1567元调整至1752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91.75元调整至438元,增加46.2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13.4元调整至350.4元,增加37元。

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865元调整至898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73元调整至179.6元,增加6.6元。

(三)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缴费指数计发办法: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确定的缴费工资计算参保人(含已退休人员)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人均增资约11.29元,调整计发办法前后的待遇对比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调整养老待遇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重新核定与本人实发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负担解决。

对实施《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府[1998]53号)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冲减,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额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额部分减去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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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
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59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8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2004-200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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