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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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井巷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

--------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技术经济政策;2、突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施工方案优化为重点,强化时间观念,力争投资少,工期短,出煤快,效益好;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认真组织井巷、土建、机电安装工程的平行交叉作业和均衡施工,抓紧连锁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施工;4、吸取国内外煤矿建设经验,推广国内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学管理经验,选用成套的施工设备,不断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发展建筑施工工厂化,采用移动式和装配式设施建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5、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永久设施建井,减少大临工程和措施工程;6、把组织管理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做好前提准备工作和施工过渡阶段工作;7、做好人力,物力及财力的综合平衡,确保工程连续均衡施工;8、节约施工用地,把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文明施工,有条件的应及时造地还田;9、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好大宗材料供应基地,降低材料价格和工程成本;10、在煤矿建设中要以施工服务和生活服务为主,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以提高建井期间的经济效益。

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1、国家颁发的各种经济政策、规程、规范、规定及各种有关文件;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条件评审报告;3、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国家对该建设项目的要求;4、批准的矿区建设组织设计;5、矿井的检查钻地质报告;6、井筒检查孔地质报告;7、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签署的各种有关协议、合同等;8、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施工力量,技术水平,以及可能达到的施工机械化程度和工程平均进度指标等。

第一章矿井设计简介第一节基本概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 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依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下发关于《长治市沁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82号),以沁源县康伟煤焦有限公司为主体、将原山西沁源李城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杨氏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后矿井名称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后面积(含新增空白区面积)为5.995km 2, 新增面积0.4928 km 2,生产能力由原来30万t/a提升至60万t/a。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南京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为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发〔2007〕27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明确职责。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规划、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各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农民工居住困难。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重点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环卫保洁员的居住问题。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农民工的不同行业特点和解决住房程度的难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三)加强规划,统筹安排。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农民工总量、分布状况和居住现状等,制定好相应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发展和维护农民工的其他合法权益,统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问题。

第二章重点 法定公文的格式

第二章重点  法定公文的格式

版头(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约占首页的1/3))1.公文份数序号份号只在涉及机密、绝密级公文中使用。

版心左上角如第15份,可以写成00000152.密级和保密期限版心右上角,3号黑体绝□密(两字中间空一格)如果有保密期限:绝密★一年/某年某月某日前(绝密两字之间不空格)如果没有保密期限:一般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3.紧急程度版心右上角,放在密级之下,中间空一格,3号黑体“特急”“加急”注意:若标题中出现紧急程度,在标识域可以不标注。

eg《关于开展校风大检查的紧急通知》4.发文机关标识红色,小标宋体,美观字号eg.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5.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年份(六角号)+序号Eg.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08〕3号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苏教人字〔2008〕3号常见错误:①顺序颠倒:机关代字+年份+序号②缺项现将国务院〔2008〕3号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改为:现将国发〔2008〕3号……③在机关代字中嵌入文种允许嵌入文种的是:函、批复,其他都不可。

如:苏政办复〔2008〕3号。

国函〔2008〕3号④“发”的错误使用发用于政府,不用于政府部门注意:办公厅可以放在政府,也可以看作政府部门⑤用圆括号如:苏政发(1997)25号4、联合行文只写一个发文字号,以主办单位为主。

如:某市市委市政府决定联合发一份序号为28号的文件:应用:X委发〔2008〕28号6.签发人签发人(三号仿宋):(全角冒号)XXX(三号楷体)位于发文字号同行右首,右空一字。

如果有多个签发人,那么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于同一行。

用红色反线与正文隔开上级文种使用。

ps上报类公文:请示、意见、议案、报告、部分函主体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事由:关于+……词组(动宾词组、主谓词组、名词性词组)如:《国务院关于黑河流域治理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批转:转发者为发文机关的上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规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能衔接”。

坚持从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体现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反映我市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促进南京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规范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将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体现以人为本。

二、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要加强立法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站在全局的角度起草规章,摒弃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起草质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努力拓宽立法沟通渠道,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定的规章充分体现民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在认真抓好政府规章制定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章草案起草、审查任务。

承担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按时报送市政府审查;具体立法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立法工作,按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共同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南政规〔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南政规〔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我市出台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号),主要依据为《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按照《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
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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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发…2008‟23号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建和谐有序
的行政管理关系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也不得违法对行政处罚的范围、幅度另行作出规定。

(二)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对应,防止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同等或基本同等,防止差别过大;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防止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求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级各部门,可结合本意见要求,规范和完善此项工作。

总的要求是,于2009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四、基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部门行政管理领域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梳理分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具体要求是: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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