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
简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

简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地将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条文,未在我国试点实行了八年之久的社区矫正彻底正名,也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实施八年来所取得的成果的一种肯定。
同时,社区矫正真是写入刑法条文也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法律保障,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式矫正不同。
它是非监禁性刑法执行方法。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法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世界潮流纵观世界历史,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
刑罚体系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这些不同形态不仅是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烙印,也是记录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无知到开化的前进脚步。
在这一过程中刑罚体系大体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社会的复仇时期。
这一时期典型的代表法典是《汉莫拉比法典》,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
例如法典规定:“打瞎了别人的眼睛那就挖去打人者的眼睛。
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的儿子,那么建造该房屋的建筑师的儿子就应该被处死。
”看似绝对公平,但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应采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变革旧的刑罚方法的主张。
伴随近代监狱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生命刑、肢体刑大量地被自由刑所取代,他们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也让位与自由刑。
”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现对于生命刑和肢体刑而言,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和人道的,是可以接受并大规模使用的刑罚方法。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第45卷 第2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ol.45 No.2 2005年3月J 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M ar.,2005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冯卫国1,储槐植2(1.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2.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实体展开,是优化刑法运作机制的内在要求。
社区矫正的发展不仅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还涉及刑法观念的更新、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等深层内容。
因此,应以刑事一体化为导向设计社区矫正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社区矫正;罪犯处遇[中图分类号]D91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5)022*******[收稿日期]2004-01-12[作者简介]冯卫国(1969-),男,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为兼具人性化和经济性的罪犯处遇模式,社区矫正在当今许多国家受到青睐。
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也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由监狱矫正为主导逐步转向社区矫正为主导,应是我国罪犯处遇事业的未来走向。
刑事一体化思想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最早提出,至今已有十多年了。
目前在刑事法学界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和认同,并逐步走向深化。
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考察,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同刑事一体化思想具有诸多内在关联,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实体展开;而社区矫正的发展,绝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而涉及到深层次的刑法观念的变化、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乃至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等。
因此,用刑事一体化思路研究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运作,对推动社区矫正的良性发展不无意义。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内涵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基本含义: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
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是指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力求达到内外协调状态,惟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
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三种制度

、
刑事和解 既节约 了诉 讼资源 , 同时又 让社会矛盾 在初始 阶段 得到 了解 决, 避免 了矛盾 的进 一步 升级 。另外 , 犯被 羁押后 长 罪 期脱 离社会 , 刑满 释放 后存在 一个 再 次融入社 会 的过程 。 社会 的
判 决或裁定 规定 的执行期 限 内, 改造社 区服刑人 员的犯 罪意识和 4 在犯罪 的主体上 , . 一般应 是未 成年人 、 盲聋哑人 、 无再犯 能 行为 恶 习, 以促 使其顺 利 回归社 会 。 力 的残 疾人 、 老年 人、 妇或哺 乳 期的妇 女等 犯罪嫌 疑人 。 孕 我 国的社区矫 正工 作始于 2 0 年 7月0 矫正对 象 的范围 比 03 , ( ) 用轻缓 刑事政 策 的具体 方 式 二 适 较狭 窄 , 即只适 用于 判处 缓刑 、 假释 、 管制 、 暂予 监外执 行和 剥夺
20 年 “ 06 两高 ” 工作 报告提 出了 “ 宽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 也 和解 自愿 , 观要 件则 指案 件事 实与证据 方面 的要求 。 , 客 就是 “ 轻重重 , 轻 轻重 结合 ” 刑事政 策 , 的 实质 就是对 刑事 犯罪 区 刑 事和解 的适用对 象应 包括未成 年嫌疑犯罪 人 , 以及成年犯 别对 待, 做到既要 有力 打击和 震慑 犯罪 , 又要尽 可 能减少社 会对 罪 嫌疑人 中 的过失 犯 、 初犯 、 偶犯 。对未 成年人 适用刑 事和 解是 抗, 化消 极因素为 积极 因素 , 实现法律 效 果和 社会效 果的统 一 。 各 国通例 , 对于 过失 犯、 而 初犯 、 偶犯 可 以适 用刑事 和解 政策 , 是 但如何在 刑事立法 与刑事 司法 中切 实贯彻 宽严相 济的刑事 政策 , 却是 一个 十分复 杂的 问题 。 在此 , 笔者 仅结 合检察 工作探 讨一 下 因为其犯 罪 的主观恶 性较 浅 , 教育 、 改造 的难 度不 大 。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刑罚转化为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教育手段。
社区矫正主要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出狱人员和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帮教,通过社区的治理和矫正,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恢复。
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完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刑事犯罪的矫正力度,多项政策法规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机构设置健全。
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广泛,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队伍相对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 工作内容丰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重难案件化小、从严管理、矫正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心理疏导、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全方位的教育和帮助。
4. 考核评估制度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以监督和评估,促使社区矫正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5. 社区参与度高。
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增强了社区的治理自治和教育功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配置一直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员的数量不足,工作强度大,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2. 缺乏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教育,难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
3. 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包括经费、场所、物资等,但是现实中这些资源常常存在短缺或者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4. 监管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和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员无法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导致矫正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5. 社区参与度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强调社区的参与,但实际情况下,社区居民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支持程度不高,导致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难度增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摘要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
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林艳丽,法学硕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副科级助检员,南城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40-02我国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对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激增。
为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现在观察持续了20多年的活动,可以发现,严打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暂时遏制了犯罪高涨的势头,但暂时的平静后,出现了更高的犯罪率。
由此可以说明,仅凭严厉的刑罚手段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社会矛盾激化,预防犯罪。
于是,我国开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假释、暂时出所人员进行社区服刑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自我改造和人生重建。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1. 人员配备不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效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辅导不够到位。
加之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措施不够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容易导致监管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机衔接,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3. 社会观念的困扰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孤立和排斥,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也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自卑感和对社会的逆反心理。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1. 完善人员配备要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首先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倡导开放与包容的社会观念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观念也需要进行转变。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
它旨在通过减少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安全和建设和谐社会。
但是,它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需要贯彻理论并结合实践。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和社区矫正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罪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罪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同时,社区矫正原则是指必须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也要关注罪犯的人权和社会再次融入的机会。
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个体化计划不同的罪犯出现犯罪的原因和动机是不同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计划应包括对犯罪问题的分析,并给出可以帮助罪犯改变行为的建议。
2. 社区资源整合在实践中,应将社区资源整合起来,实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例如就业,教育,福利等方面。
这将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增加矫正的成功率。
3. 心理矫正罪犯经常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治疗造成重大障碍。
心理治疗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和许多心理技术,例如认知行为治疗,人际关系治疗等。
4. 网络矫正网络侵犯和欺诈已经成为最常见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也必须开发网络矫正计划。
这包括培训罪犯识别网络犯罪的技能,并协助他们更好地尝试社会融入。
三、结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缓解犯罪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社区矫正的实践发展必须基于科学的理论体系,并注重个体化支持和整合社区资源。
通过持久的努力和实践,社区矫正可以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并进一步提高社会安全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刘彦海代英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本文介绍了社区矫正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背景,并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9-01一、社区矫正的背景—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刑罚的报应性和预防性并非是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现代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讲究报应基础上的预防,预防性受报应性的制约。
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建立在罪有应得性的基础之上。
罪有应得性作为刑罚根据与应受惩罚性作为犯罪特征存在一种对应关系。
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是以防卫社会为基础的,当社会受到犯罪的侵害时,为了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权惩治犯罪。
任何刑罚,都是因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存在的。
但是,刑罚的预防性必须受报应性的制约,否则将有侵犯人权的危险,成为国家惩罚犯罪时滥用刑罚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由此,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即“轻轻重重”,在刑罚目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矛盾关系中应运而生,成为协调刑罚报应性和预防性的重要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被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虽然最早的社区矫正实践始于1841年美国波士顿市约翰奥古斯塔提出的对酗酒者的缓刑尝试,并在1925年开始确立社区矫正制度,但当时并不完。
全具备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二战后,由于许多国家需要面对监狱支出日益增大和犯罪率持续上升的现实,两极化刑事政策必然的同惩罚与改造罪犯联系到了一起。
社区矫正制度也在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达到了发展的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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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是为了改善犯罪者重 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 另一方面也为了减轻执法机 关的负担。意大利著名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 “ 刑 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 蛮状态的国家里, 刑罚给予那些盔硬心灵的印象应 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 的狮子, 必须使用闪电。 但是, 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 状态中的 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 如果想保持客观 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 就应 该降低刑罚 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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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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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创设社会条件。
现阶段中国的社区矫正带有明显的政府导向 性, 它是以领导人指导思想变化和司法部门政策调 整为基础的一个逐步展开的人为设计的自上而下的 发展过程。其通过国家的大力宣传和有意强调国家 在社区矫正的作用而得到了特殊的印证。就目 前的 试点工作来看, 仍然是过于偏重制度的建构, 而忽略 了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及其得以生成、 运行和发展 变化的社会根基。因此, 必须培育和构筑社区矫正 的本土社会根基— 中国的市民社会, 以促进多元 权利主张、 多元价值关怀、 多元利益追求的形成 , 藉 此构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分解、 平衡和制约, 从而克 服社区矫正“ 表面化” 的倾向, 使其真正在中国的大
而且表明了市民 社会对社区 矫正的积极回应, 它表 明 政府可以同 社会结成伙伴关系, 市民 “ 采取共同的 行动来推动社会的复兴和发展” (3 ’7 。 l P》
(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期 完成的,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早期自由主义时期,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 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政治社会 与 或者 国家, 不是 指与 国 家相 对 应 的实 体 社 而
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 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 政治
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 ,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不 存在明确的边界, 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 市
二者之间的良 性互动, 家维度看, 从国 国家型塑
社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
民社会淹 没于政治国家之中“ (2。高度一体化 ] 6 9 [巴》
向互动的过程,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市民 社会是一个舶来品, 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存 在市民社会这一说法的。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
历史传统的社会, 是个政治国家为根本和唯一的一
元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架构中, 封建国家完全取代
了社会, 成为社会的统治者, 社会也因此丧失了独立 的品格, 没有发展起来市民社会, 从而“ 国家从市民
会 · () 此 在 典 民 会 论中 市民 。 P 因 ,古 市 社 理 , 社 ] 5 [ 界
的体制, 泯灭了市民 社会应有的独立品格, 其不但导 致国家恶性膨胀和畸形发展, 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发 展, 影响了其 自身应有功能的发挥, 诚如学者所言: “ 如果国家无所不在, 那么它也 就不存在”同时也使 , 得民主和法治无法向前迈进。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 家行政权开始从经济领域退出, 以政治国家为核心 的一元社会开始衰退,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化 开始崛起, 中国的市民社会开始起步和发展, 整个中 国开始了由政治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渐向市民社 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转变。因此,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已经成为我们应当给予 关注的重大问题。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 照契约性原则, 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 经济活动、 社会活动的私域, 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 的非官方的公域。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和自洽的实 体存在, 契约性关系是它的核心和中轴, 包括不能与 政治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社会 生活领域在内。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在理论界始终是有争议的。由于所处历史背景的差 异, 中外学者所持的观点和理论模式也不尽一致。 西方学者的市民 社会理论, 大体形成了两种截 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 一是以 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 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 于国家” 的架构; 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 国家高于市 民社会” 的框架。我国学者景跃进则指出。市民社 ‘ 会与国家的关系很复杂, 有许多方面和层次。就彼 此力量的比较而言, 存在四种可能的形态:1 强市 ( ) 民社会与弱国家; 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 弱市 ( ) 2 ( ) 3 民社 会 与 弱 国 家; 4 ( )强 市 民杜 会 与 强 国
展, 这种现象成为刑事 政策的两级化1() ]4 1P 。社区矫
正深受刑事政策的影响。实际上, 我国目 前的社区 矫正也正是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展开的。因此, 两 级化的刑事政策, 特别是“ 轻轻” 的刑事政策对社区
矫正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社区矫正的选择 社区娇正意味着对刑事政策的一种宽松选择。
度。 ( 我们可以看出, ” 阴) ] 2 t 贝卡利亚这段话阐明了
一个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 刑罚的轻重不是一成不 变的, 而是以时间与地点为转移的, 因此刑罚结构、 行刑方式和刑罚强度必须根据社会环境、 社会结构 的变动而及时进行相应的变动。 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点在于社会内 处遇。为了 避免自由刑带来的种种弊端, 现代刑事政策的任务 便是将以监狱为中心的设施内 处遇转变为以社会内 处遇作为对犯罪者处遇的重点。以社会内处遇为基 点的刑事政策的选择, 与市民社会的生成、 发展、 定 型和成熟是息息相关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 社会结构决定了市民社会成为刑事政策之中的应有 之意, 同时, 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与此相匹配的国家— 社会二元本位型刑事政策模 式的构建, 为社区矫正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
万方数据
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表明: 对犯罪者实 施处遇不再是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专职。对罪 犯的矫正和复归社会, 应该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 责任。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 志愿者以及社区矫正工 作者应该自主承担起援助者、 鼓励者的任务,将人 “ 们深锁于内心的善意与互助合作的情绪力量激发起
来, 共同为社区的福扯而努力。 ‘刊基于刑事政 ” P J a Il
策而对社区矫正作出的选择, 总是有其依据的。 二、 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 _ 市场经济的发展, 带来市民 社会的兴起, 社会开 始由政治国家的一元结构向国家— 社会二元结构 擅变。与之相适应的是政治刑法向规范刑法的转 变, 以及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国权主义刑法向以公 民权利为本位的民权主义刑法的转变。而刑事政策 也由国家本位型模式转向国家— 社会双本位型刑 事政策模式。国家— 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表 明, 在制定实施刑事政策过程中, 国家和市民社会同 处于主导地位。社区矫正有着其深厚的社会基础 。 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由“ 统治” 走向了“ 治理”“ 、善治’ ,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
李兴刚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0 肠1 0 5 )
摘要: 娇正 社区 是与监禁娇正相对的行别方式, 是对刑事欢策的一种宽松选择。在国家 — 社会双本位型别事政策模式构建下的社区矫正有着深序的社会背景。双本位型别事政策的建立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 — 社会二元社会结构嫂史的必然要求。市民社会是社区娇正的基础。 关健词: 矫正; 社区 刘事政策; 社会 市民 中图分类号: 曰9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8 51(070 一 7 一 4 10 一 9220 )4 0 9 0 当前, 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正朝着“ 轻轻重重” 两级化的趋势发展。日 本学者森下忠指出: 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 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 宽松的 刑事政策” 严厉的刑事政策’ 和“ 两个不同的方向发
限。 社会与 市民 政治国家的 二元对立, 最初在费希
特那里得到了确立。当然,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 杜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
的。
家 t 1 。 际 这四 形态的 分, 没 ”( 实 上 种 l 0 P ) 5 划 并 有跳
出洛克式的“ 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于国家” 和黑格尔 式的“ 国家高于市民 社会” 的传统。如果说上述四点 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模式的静态分析的 话, 那么对于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互动模式也可以 归结如下:1市民 ( ) 社会对抗国 ( 国家宰割市民 家; ) 2 社会; 市民社会制 ( ) 3 衡国家; 市民 ( ) 4 社会与国家共 生共强; 市民社会参与国家。实际上, ( ) 5 中国市民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是二者之间的平衡, 亦即邓 正来教授所力主的市民 社会与国家间良 性的结构性 互动关系, 也就是社会型塑国家和国家型塑社会双
会环境之中, 同时运用指导、 援助等方法使其改造自 新, 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罪犯, 以达到促使犯罪者复归 社会之目的。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与社会工作 的有机结合。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是市民社会对社 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的合作管理。没有 健全的市民社会, 就不可能有社区矫正。多元化的 市民社会是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社会土壤。随着中 国改革开放向政治领域纵深的发展, 市民社会通过 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 治组织, 能够为社区矫
万方数据
的独立性, 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可行的法律保障, 使其具有一个合法的活动空间; 其次, 国家对市民 社 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然而, 在承认国家对市 民社会进行干预和调节必要性的同时, 我们必须强 调其干预和调节的合理限度。也即国家的干预和调 节通过法津和经济的手段来进行, 而不是依仗政治 手段; 国家干预和调节的领域是市民社会无力自行 调节的领域, 而不是市民社会 自 行按照契约性法规 予以管理的领域。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看, 其对国家 的作用表现为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 从消极意义上 讲, 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 使自己免受国家 的过度干预和侵犯; 从积极意义上讲, 市民社会的发 展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 它们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 表达他们在政治上的利益要求。这种利益的要求构 成了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由此来讲, 市民社 会为民主政治莫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很显然, 邓 正来教授所主张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乃是市民社会 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制衡关系。而这 种良性互动的首要前提便是市民社会的形成 、 定型。 也就是说, 第一步要形成中国自己的市民社会。在 此期间, 市民社会和国家要双向互动: 一方面国家要 从上到下, 自觉加速转变政府职能, 主动地逐渐退出 不应干预的社会经济领域, 实现公权力向社会的回 归; 二是社会成员则积极利用改革的充分有利条件, 自 下而上地推动市民社会的建构。 ( 社区矫正的根基— 市民社会 二) 从当前学者以及官方话语来看. 中国实行的社 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 动, 是专门国家机关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犯罪者的行 为恶习及其犯罪意识, 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 行活动。 从目 前情况看来, 国家在社区矫正的实施 上处于主导地位, 而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只 是一种协助作用, 自 这种 上而下的视角, 很容易造成 国家权力在社区 矫正上的自 大和骄横。作为一个后 发展国家, 我们必须对社区矫正这种自上而下的运 作保持足够的警惕, 在强调政治权威的同时, 更要重 视社会的独立自主。否则, 仅仅强调社会的协助作 用, 往往使得社会在国家面前显得自 其本来意义 卑. 上的遏制这种权威向专制退回的“ 最后堡垒” 作用也 就大打折扣, 甚至是一种表面上的陪衬。 中国当下的社区矫正是在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