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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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

《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

《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以下是关于《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张要伟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实施四年多来,对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许多的新的内容需要补充,值修改《贷款通则》之机,特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一、建议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使之成为一部行政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贷款通则》作为行政规章,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只有参照的效力,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予以参照的权力。

而一旦《贷款通则》成为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就必须把它作为有效根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人总行曾对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作过规定,但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建议对委托人的资格(即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贷款的委托人,应当排除企业单位)、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即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用资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受托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委托人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向受托人,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授予金融机构限额的利息豁免权。

《贷款通则》规定减免利息需经国务院批准,自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不利于金融机构盘活大量的不良资产。

对于符合限定条件的贷款(一般属于不良贷款),授予金融机构一定限额的利息豁免权,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最大限度盘活资金。

建议授予金融机构应收利息5-20%的利息豁免权。

四、明确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做法的效力。

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在实质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借款人的利益,是盘活不良资产的途径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用以贷收息、以贷还贷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理由,判决金融机构败诉,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考试卷(附答案及解析)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考试卷(附答案及解析)

十月中旬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考试卷(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关于自主支付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B、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主要方式C、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参考答案】:B【解析】: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

故选C。

2、贷款的安全性是指银行应当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其贷款和()等方面的影响。

A、存款B、资产C、负债【参考答案】:B【解析】:没有试题解析3、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借款人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B、无须征求银行意见,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转让债务C、可以自主向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参考答案】:B【解析】:常识题4、按照五层次理论,产品的咨询和融资便利属于公司信贷产品中的()。

A、核心产品B、期望产品C、延伸产品【参考答案】:C【出处】2013年上半年《公司信贷》真题【解析】按照五层次理论,产品的咨询和融资便利属于公司信贷产品中的延伸产品。

5、下列对现金流量的理解,正确的是()。

A、是存量的概念,反应一段时间内现金的发生额B、可分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C、计算时,要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根据利润表期初期末的变动数调整【参考答案】:B【解析】:现金流量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入流出变化量,属于流量的概念。

它不讨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间的变动(如用多余现金购买债券)因为这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属于现金管理。

现金流量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由于企业每期现金流量主要由每期收益取得和费用支出导致,收益中未收到的现金和费用中未支付的现金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科目的变动,所以在计算现金流量时,应以利润表为基础,根据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的变动数进行调整。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7年真题)某啤酒生产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净额为6000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30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每年按360天计算,则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天。

A.17B.24C.15D.22【答案】 B2、下列不属于收款条件的是()。

A.现货交易B.赊账销售C.预收货款D.远期交易【答案】 D3、(2018年真题)对于信贷经营来说,()是对区域风险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因素。

A.区域自然条件B.区域产业结构C.区域经济发展水平D.区域市场化程度【答案】 C4、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是指以()报关并以()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以及相关配套业务。

A.人民币;美元B.美元;人民币C.人民币;欧元D.人民币;人民币【答案】 D5、下列不属于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的是()。

A.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B.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C.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D.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文件【答案】 D6、自营贷款期限超过()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A.5年B.10年C.12年D.15年【答案】 B7、银行公司信贷产品投入市场后,会经历一个产生、发展与衰亡的过程,其行业成熟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中没有()。

A.成长阶段B.成熟阶段C.衰退阶段D.重整阶段【答案】 D8、以下关于信贷资金的运动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以偿还为前提的制度,有条件的让渡B.信贷资金运动的基础是借款人的资金需求C.信贷资金只有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在整体上实现良性循环D.信贷资金运动以银行为轴心【答案】 B9、下列关于各项贷款还款来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周转类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经营现金流B.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通常为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来实现收益C.项目融资通过追加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获得其他补充还款来源D.专项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主要为所支持特定业务的销售回笼资金【答案】 C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B.转让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答案】 C11、以下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企业借贷法律法规及解决方案

企业借贷法律法规及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规定: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字体大小:-+打印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企业间借贷央行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管否不久前,央行的一纸发文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7日,央行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

在央行看来,《贷款通则》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唯一纲领性文件。

从1996年至今,《贷款通则》实行了7年。

“从2000年开始,我们进行了历时三年的修改,一些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条款,将被删除”,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贷款通则》中的许多规定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过渡痕迹,修改意味着政策的制定将更具有前瞻性。

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

而这,曾经是原《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判定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政策依据之一。

央行为什么要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究竟还能不能借贷融资?这也许与普通人关系不大,但对金融改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是重要而深远的。

一、是谁确定合法与非法?“我们无法区分企业借出的是信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银行业内人士的话,简单明了地点出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初衷。

也就是说,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

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央行人士表示。

众所周知,资金是生产要素之一,资金交易是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在短缺经济时期,要素市场上主要表现短缺的,不是劳动、不是土地,而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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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曾于2004年着手对《贷款通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但修订意见并未公布。

但这并不影响银行现行信贷操作,许多新内容已经被其他规章制度所确认。

1、银行管理机关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2、现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是狭义的贷款。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使银行表内外信贷业务均纳入统一管理,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所发布的许多信贷规定基本上使用“授信”一词,是广义的贷款概念。

3、《贷款通则》涉及许多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的规定。

现在许多银行已经超越了旧的管理制度,银监会随后颁布的一系列文件有更详尽的规定,例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6年)、《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2006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中国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2007年)、《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08年)等。

4、传统“三查”内容有了新发展。

2004年中国银监会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2004年)、《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

5、取消了过去逾期、呆滞、呆账即“一逾二呆”的贷款分类方法,代之以五级分类。

200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鼓励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贷款作进一步细分,目前许多银行都采取了10-12级贷款分类。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专门对小企业贷款分类做了特别要求。

6、借款人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银行要将贷款要素及时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应收贷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定就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也必须按规定登记公示。

7、现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003年国家发改委、银监会联合发文《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8、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有了新的法规基础。

2006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证监会、银监会联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7年银监会的《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理指引和联保贷款的指引》、2007年的《物权法》、2008年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新的法律规章对贷款担保有了新的规定;银监会2008年还做了“关于银行业金融
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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