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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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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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个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年以下(含年)的贷款。

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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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最新贷款通则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三章借款人第四章贷款人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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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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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摘要: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背景和目的
二、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
三、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
四、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通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定义、分类、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和责任、贷款的申请和审批、贷款的担保和保险、贷款的利率和期限、贷款的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方面。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主要包括:贷款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则必须是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贷款使用的合规性。

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情况:自1996 年6 月28 日起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最新的修订版于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每次修订都旨在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完善和优化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一部旨在规范贷款行为、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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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背景和目的
二、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
三、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
四、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
正文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背景和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通则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
贷款通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贷款人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2.规定了借款人的定义,即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贷款通则还对贷款种类、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担保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规定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借款人的借
款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

2.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贷款利息和本金。

4.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违约。

四、贷款通则的实施和修订
贷款通则自 1996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并于 2011 年进行了修订。

《贷款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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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全文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四章借款人第五章贷款人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九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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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

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

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一)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固定资产贷款。

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基本建设贷款。

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专项贷款。

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

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四)贴现。

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金。

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五)委托贷款。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

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贷款方式。

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方式。

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贷款方式。

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贷款方式。

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

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

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

二、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即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不同的产业、对象、用途、期限,在基准利率上浮动。

三、对借款人按规定计收利息。

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贴息的原则。

除国家专项核准者外,其他贷款利息的贴补办法,一般由利息贴补单位直接补偿给借款者。

第四章贷款基本程序第十五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

各种贷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开户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

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

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

对业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贷款发放。

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六、建立贷款登记簿。

基层营业单位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的日期、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七、建立贷款档案。

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

档案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载、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八、贷款监督检查。

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九、按期收回贷款。

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

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奖金。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十、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

对非正常占用的贷款,要进行监测考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十一、经济活动分析。

经营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信贷资金运用状况和影响信贷资金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十二、总结报告。

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报告。

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五章贷款管理基本方式第十六条计划管理。

按照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贷款计划。

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贷款计划要体现经济政策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要与信贷资金衔接。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一、各种贷款都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

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条期限管理。

一、借贷双方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贷款的基本期限,商定合理的具体还款日期。

二、借款延期归还只限一次,延还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

三、按期收回贷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银行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条件,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市场需要;资金信用,即按信贷政策、制度运用信贷资金及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经营管理,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状况。

二、对借款人,每年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的内容,以科学公平的分析方法,评定一次信用等级。

三、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贷款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某些专项贷款,以项目为单位,全过程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目标管理。

贷款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村建设特点,实行宏观与微观、经济与信贷相结合的目标管理。

一、实行以最佳效益目标为中心的目标管理。

(一)最佳效益目标,主要指贷款使用有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二)适度规模目标,主要指贷款投放量要适度,促进生产、经营、建设稳定发展;(三)合理结构目标,主要指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地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信贷资金占用形态正常。

二、各级行要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力量和各地资源、市场、技术等条件,制定短期、中期信贷计划,以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限额管理。

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按照不同产业、生产经营合理资金需要和贷款安全保障、信贷资金力量确定。

工商企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定额资产或库存商品及其包装物总额的70%;农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40%至60%。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50%。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六章贷款监督第二十三条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

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二、执行借款合同;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违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据情况给予下列贷款制裁:一、加息或罚息;二、停止新贷款;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借款人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贷款制裁。

第二十四条贷款内部监督。

主要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三、贷款的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一、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

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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