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疑难考点120问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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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常考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之常考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之常考问题解答司法考试作为一项考验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重要考试,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常考问题。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一些常见的司法考试问题进行解答,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提高通过率。

一、民法部分1. 《婚姻法》中有哪些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的条件包括:双方协议离婚、重婚行为、重大家庭暴力行为、通奸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家庭寻衅滋事、赌博成癖、患有不治之症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离婚条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2. 什么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类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种类和适用情形。

二、刑法部分1. 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应当有过失责任的情况下,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某种违法后果的犯罪行为。

考生应详细了解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界定要件、刑罚幅度以及相关刑事责任。

2. 什么是累犯罪?累犯罪是指在刑事法律规定的累犯期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累犯罪是刑法中对于多次犯罪的特殊规定,其法律后果和刑罚幅度与首次犯罪有所不同。

考生需要理解累犯罪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判决实践。

三、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有哪些?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需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诚实守信、专业素养、保密义务、独立自主、维护公正以及尊重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2. 法官的廉洁要求是什么?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廉洁是其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法官的廉洁要求包括廉洁自律、廉洁公正、廉洁谨慎、廉洁勤勉以及廉洁廉政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法官廉洁要求的内涵和法律规定。

四、司法实务1.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明犯罪责任的重要作用。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四)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四)

问题24:关于合伙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有人认为,个人合伙不可以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有本质区别吗?解答: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2.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新法优于旧法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4.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于合伙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组织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并不是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5.合伙组织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个人合伙一般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达成合伙协议即可;成立合伙企业还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同样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经过清算程序,而个人合伙对此并没有特殊要求。

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

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25:关于2005年第3卷第9题,答案是选A,但是,我有点不明白的是:选A可否有法律依据?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司法考试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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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问题解答1、如何区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和经营保险业务?答: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经营保险业务是自己经营保险业务。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个是代理行为,一个是自己从事该项业务。

2、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区别。

答:虽然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二者却有着根本区别,主要表现为:(1)性质不同。

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即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助;协议解除中的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一方若想解除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得解除合同。

(2)前提不同。

约定解除是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当事人必须事先约定,赋予一方或双方以解除权,解除合同就是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协议解除不需要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事后协商确定解除条件。

(3)功能不同。

约定解除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协议解除不以违约为前提,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是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设定,而不是针对违约寻求补救措施。

3、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要件是否限于金融方式。

答:不是必须,是不限于金融方式的,只能说主要是以金融方式。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二)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二)

问题9: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无权处理审查申请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何谓有权处理的机关?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两条适用于提出附带性审查的情形,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注意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没有提出附带性审查;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能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规定”。

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注意:国家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也行)。

问题10: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所谓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注意的是:其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2020司法考试常见问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常见问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常见问题及答案问题一: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答: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问题二:司法考试报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司法考试报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 其他根据招生单位要求的材料问题三: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有哪些?答: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包括:- 《宪法》- 《民法总则》- 《合同法》- 《物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刑法》- 《诉讼法》等问题四: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是什么?答: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主要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部分考察考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面试部分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

问题五: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答: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根据招生单位要求而定,一般为总分的60%以上。

问题六:司法考试的准考证什么时候发放?问题七:司法考试的成绩什么时候公布?答:司法考试的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左右公布,考生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问题八:司法考试的证书颁发时间是什么时候?答:司法考试的证书颁发时间一般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左右。

问题九: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有何作用?答: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是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资格证书,持证人可申请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

问题十: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如何复习?答:复习司法考试内容时,可以参考相关教材、习题集和往年真题,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际案例的分析,多做模拟题和试题训练,同时也可以参加辅导班或培训课程提高复习效果。

以上是对2020司法考试常见问题的简要回答,如有更多疑问,请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招生单位。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 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 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等。

三、行政法1. 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司法考试全科典型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全科典型问题解答

司法考试全科典型问题解答第一部分:刑法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基本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依然有意为之;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管理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上的区别:故意犯罪的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仍然有意为之。

而过失犯罪则是犯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的区别即在于犯罪人的心理意图。

2. 客观上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也有明显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并有意为之;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行为时由于疏忽或违反管理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 犯罪结果上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犯罪结果上也有明显区别。

故意犯罪的犯罪结果是犯罪人有意为之的,其后果通常是直接的;而过失犯罪的犯罪结果是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违反管理职责所造成的,其后果通常是间接的。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行为形态,虽然它们都是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的行动,但是在法律效果和适用情形上却存在一些区别。

1. 法律效果上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被侵害人在自卫过程中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一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

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迅速避免危险或防止危害的发生,采取的紧急行动。

当然,因为遵循了紧急避险的原则,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2. 适用情形上的区别:正当防卫适用于被侵害人正当地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或劝告后,对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适用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态发展,或者进行紧急救援的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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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疑难考点120问精解貌似多年前资料请大家有选择的看——问1:2002年的司考第四卷中最后一道题要求写起诉书,我看了标准答案,答案中明确的写出了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所违反罪名的具体法条是第几条。

我觉得在考试的时候,不可能把哪个罪名属于第几条记得很具体,因此,在要求书写法律文书时,就不会把犯罪嫌疑人侵犯的罪名属于哪条写得很明确。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一定要明确地写出第几条吗?另外,大纲中提到司法文书太多,有什么好的建议?答:你的认识是正确的,在写文书时,不需要罪名具体是刑法的哪一条。

其实文书最好写,只要把格式、框架弄对了,分也就差不多拿到了。

司法考试文书你暂时先不用复习,现在复习意义不大,因为是死背框架的东西,一般在考前一个月复习也来得及。

——问2: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但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现起诉到法院,是以“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认定?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双方符合我国法定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据此,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如下:(1)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被限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

(2)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男女双方既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但至1994年2月1日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及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是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据此,如果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在此之前什么时候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什么时候开始算事实婚姻。

——问3:2000年8月20日,甲借给乙5万元钱,约定12月20日还。

丙作担保人,约定:“当到期后满两年,乙仍然不还钱,则丙才帮助乙来还。

”后到期乙未还。

2002年12月20日,甲去找丙,丙说:“过了诉讼时效了,不还。

”法院应该支持谁?“两年”的约定有效吗?答:法院应支持甲,“两年”的约定有效。

本题中的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合同,两年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

——问4:在刑法条文中有这样两个罪名: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前者的解释是不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幼女是否自愿,对其奸淫的即构成该罪;后者指在嫖娼行为中、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

我的疑问是:嫖宿幼女罪中可能幼女是自愿的,但这种情形不正构成奸淫幼女罪吗?在刑法中的这两种说法是否矛盾?答:首先,现在已经没有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统统定强奸罪。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嫖宿幼女与强奸幼女的区别主要在于:(1)前者发生在嫖娼的过程中;后者无此时间限制。

(2)前者以行为人明知卖淫的对方是幼女为前提;后者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予以奸淫为前提,当然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

(3)前者以对方已经卖淫为前提;如果对方没有卖淫,行为人使用各种手段与之发生性交,则成立强奸罪。

综上所述,刑法的关于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的说法并不矛盾,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以特殊为准。

——问5:独立制片人甲自酬资金于1995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电视剧录像带。

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

(1)甲是著作权人还是邻接权人?(2)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与邻接权中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有何不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保护期“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与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是否矛盾?(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吗?答:(1)本题中的甲是邻接权人。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之一,是指作者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与邻接权中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前者的享有主体是作者;而后者的享有主体是录音录像制作者。

B两者受保护期限的法律依据不同,起算时间不同。

a.前者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主体是指导演、编剧等著作权人(不是指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其起算是从死亡日期开始。

b.后者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其起算是从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开始。

(2)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问6:如果签订合同双方的签字日期不同,会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日期,也就是说合同真正的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是不是实际履行的日期)?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日期不同,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时间即合同生效时间。

——问7:关于200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1)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等行为之一;(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上述两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条件就可成立偷税罪。

答: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成立偷税罪。

——问8:怎么复习海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答:海商法应与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一起学习,而不应放在商法中学习,原因在于它们的基本概念及运用都同出一辙,学习起来容易举一翻三。

——问9: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等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款又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等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请问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究竟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还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答: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国家机关的设立。

以北京为例,在北京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北京的人大则只有北京市人大,海淀区人大等。

照此推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是北京市人大,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应的是海淀区人大,对这两级法院院长的任免问题,容易理解。

但对北京市第一中院和北京市第二中院院长的产生则有了问题,这是因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力机关。

同样,省设地区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与它相对应的权力机关,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正好解决这个问题,即对于省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即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而对于其他的中级人民法院,则均由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处理。

对这类问题的记忆,原则上是:同级人大对同级法院,找不对应的看上面。

——问10:关于“企业资质与知识产权”对于母子公司能否共享?即子公司可否拿母公司获得的资质去从事一定的民事行为呢?答:企业的资质是母子公司是绝对不能共享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形式共享。

——问11:某甲家中有现金5000元一日被盗后,甲得知盗窃人是其邻居某乙。

遂趁乙家中无人时,入室盗走这5000元钱。

某甲的这种拿回自己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答:应是盗窃。

——问12:关于婚姻法中探望权的问题。

未成年本人是否也可以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行使?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据此,未成年本人可以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问1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税务机关错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既不能定性为抗税罪,也不能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因为抗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缴纳税款而故意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构成抗税罪。

而妨害公务罪中,对于4类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不能视为“公务”,故行为人阻碍4类工作人员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对此,可以区别情况处理,一般的,可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定性。

——问14:我想问一下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否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大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但并非全部,例如:依法成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就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问15:对于票据法第十七条中票据的行使期限问题,我有些拿不准,第(一)项中出票人难道不包括第(二)项中的出票人吗?如果包括的话不又矛盾了吗?答:票据法第十七条中的(一)、(二)项是有一些问题的,对第(一)项中的“票据”应理解为仅指汇票、本票。

对商法、经济法的学习,一定要靠多做题。

——问16:刘某女家中有财产20万,欲与其夫离婚又不愿平分财产,遂找王某商议抢劫自己的家。

一天刘某在家时王某按约定扮演匪徒入室抢劫,将20万元存单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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