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河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政策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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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保障机制,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退役军人数据资源,规范退役军人信息资源管理,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

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计划制定与下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分享到:2014-02-27 12:22:42 来源: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编辑推荐2018全国军转干考试消息汇总编辑推荐2018中公军人考试网在线交流平台编辑推荐2018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信息汇总中公军转网发布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2018年军转考试资讯、军转安置政策、军转备考资料,助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华丽转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河北军转安置新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工作。

第六条河北军转安置新政策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河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政策城乡统一

河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政策城乡统一

河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政策城乡统一11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与关爱,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军队服役满两年以上,并已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军人。
三、补贴标准
1.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的两年内,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2)详细审核:对申请人的服役记录、补贴资格等进行详细审查。
(3)审核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补贴的决定。
2.审核通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启动补贴发放程序。
3.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十四、补贴的申诉处理
1.退役军人对补贴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诉。
2.生活补贴标准根据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职级、年限和表现,分为三个档次:
(1)初级档次:服役满两年不满五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30%。
(2)中级档次:服役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40%。
(3)高级档次:服役满十年以上,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50%。
二十四、补贴政策的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补贴政策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评估等方式,对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2.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的监督情况,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十五、补贴政策的总结与展望
七、补贴的调整与复审
1.生活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对享受生活补贴的退役军人进行复审,以确保补贴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2.本办法解释权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补助申请及审核
1.退役军人申请补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账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退役军人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官和义务兵。
二、补助标准
1.军官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50%给予补助。
2.士官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40%给予补助。
3.义务兵补助:按照其在部队月均基本工资的30%给予补助。
三、补助发放
1.补助发放时间为退役后次月起,按月发放。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恢复补助发放,发放时间从停止补助之日起计算。
九、补助的继承与转让
1.退役军人因病或因公牺牲的,其补助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2.补助权利的继承应按照国家有关继承法律法规办理。
3.补助权利不得转让、抵押或赠与。
十、宣传教育与服务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军人补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退役军人的政策知晓率。
2.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补助政策得到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3.定期举办退役军人政策解读培训班,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知晓自身权益。
十九、数据管理与保密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补助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2号)要求,我们制定完善了《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8月27日。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5号电子邮箱:*******************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一、行政处罚事项(一)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1.法律依据(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军转干部移交安置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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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河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政策城乡统一
11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

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设区市安置部门,并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将名单及《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部门批准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将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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