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秀镇景区管理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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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奖罚制度

风景区奖罚制度

风景区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风景区内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环境,确保游客安全,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风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等。

二、奖励制度
1. 表彰奖励:对于在服务游客、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奖金激励:对于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3. 晋升机会:对于工作表现优秀、得到游客广泛好评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三、惩罚制度
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风景区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罚款:对于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环境污染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3. 记过: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风景区形象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失职、违法行为或屡次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风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表现做出。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景区管理行业政策

景区管理行业政策

景区管理行业政策一、景区规划1.1 规定景区开发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1.2 强调景区的规划和设计应注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协调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和旅游特色,明确景区的类型、规模、容量和功能,合理设置旅游服务设施。

1.3 鼓励景区结合当地的文化、历史、民族和民俗风情,进行特色文化展示和开发,形成独特的景区文化。

二、门票价格管理2.1 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2.2 门票价格应当反映景区的实际价值,并有利于调节游客流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2.3 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门票优惠政策。

三、游客流量控制3.1 景区应当根据自身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预约制等措施,对游客流量进行合理调控。

3.2 在旅游旺季和高峰期,景区应当加强游客疏导和分流,避免出现游客拥堵现象。

3.3 鼓励景区采用科技手段,如智能门禁系统等,对游客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

四、环境卫生管理4.1 景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达到相应的环境卫生标准。

4.2 景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临时存放设施,并及时清运垃圾。

4.3 景区内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禁止在非指定区域进行烧烤、露营等活动。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5.1 景区应当定期对旅游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5.2 对老旧、损坏的设施,景区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旅游设施的质量和水平。

5.3 景区在进行设施更新时,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安全保障6.1 景区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6.2 景区应当对旅游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6.3 在危险区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景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景区奖罚管理制度

景区奖罚管理制度

景区奖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促进景区文明秩序,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各类工作人员和游客,并对于违反景区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景区奖罚管理要坚持“奖惩并举、分级管理、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规范和促进景区内的各项工作,维护景区秩序和形象。

第四条景区奖罚管理应当根据景区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景区奖励制度主要针对在景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及游客。

奖励可以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于景区工作人员表现突出,服务态度好,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的,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嘉奖,并在工资待遇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对于景区游客的积极行为,如支持景区的环保工作、文明观光、捡拾垃圾等,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小礼品或者优惠待遇,以示鼓励和感谢。

第八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九条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并且要及时进行,及时激励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积极行为。

第三章处罚第十条景区处罚制度主要针对在景区内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工作人员及游客。

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遵守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等,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破坏植被等,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处罚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止服务、取消景区门票等。

第十四条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要公正公平,需要在场证据确凿,不得随意进行处罚。

第四章监督第十五条景区奖罚管理应当有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监督部门,对奖罚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或者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接受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投诉,对于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景区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景区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景区安全管理奖罚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维护人员等。

3. 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二、奖励制度1. 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表扬。

3. 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和员工安全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

3. 对于故意隐瞒安全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在个人档案。

四、奖罚标准1. 奖励标准:- 提出有效安全管理建议,被采纳并实施的,奖励500-1000元。

-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事故发生的,奖励1000-3000元。

-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和员工安全的,奖励2000-5000元。

2. 惩罚标准:- 轻微违规,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给予警告。

- 违规操作导致小规模安全隐患,给予50-200元罚款。

- 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影响,给予200-1000元罚款及记过处分。

- 故意隐瞒安全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给予1000-3000元罚款,并记入个人档案。

五、奖罚程序1. 奖罚决定由景区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并报管理层审批。

2. 奖罚结果应在景区内部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由安全管理部门复核。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根据景区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

3.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可以有效管理景区日常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小整理的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一起看看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1、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3、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5、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6、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制度

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制度

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景区内的旅游秩序,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保障游客的安全,提升景区的整体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管理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景区,包括国家级景区、省级景区、市级景区等。

第三条景区内的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工作是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工作小组应当包括景区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顺利开展。

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督导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景区文明旅游督导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巡逻督导员、信息志愿者、安全宣传员等岗位,具体岗位设置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巡逻督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景区内定时巡逻,指导游客遵守游览秩序,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景区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信息志愿者的主要职责是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咨询、指引等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游览,积极宣传景区的文化和风景。

第十条安全宣传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景区内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向游客传达安全知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协助景区管理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巡逻督导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更改巡逻路线。

第十二条信息志愿者应当对游客提出的咨询问题进行耐心解答,确保游客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十三条安全宣传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和内容,确保宣传工作持续开展。

第五章督导管理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巡逻督导员、信息志愿者、安全宣传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内的文明旅游秩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景区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

景区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

景区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管理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员工行为规范,保障游客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保洁人员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景区的奖惩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自行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四条员工应当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景区形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予以奖励。

第五条员工违反景区规章制度,影响景区形象,损害游客利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景区奖惩规章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执行。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七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能够提供满意的服务,景区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奖励:1. 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并给予奖金或奖品。

2. 晋升奖励:对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以进行岗位晋升。

3. 学习奖励:对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的员工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

4. 员工权益奖励:对于连续多年在景区工作,未发生违纪违规的员工,可享受员工权益奖励。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景区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损害游客利益时,景区管理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处分:对轻微违纪的员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

2. 通报批评:对一般违纪的员工进行通报批评,以示教育。

3. 暂停工作:对严重违纪的员工暂停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恢复工作。

4. 辞退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与景区合作。

第九条员工受到处罚后,应当认真反思,如实接受处理,并积极改正错误,争取恢复工作或重新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条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景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景区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景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全体员工宣传执行。

小镇景区管理制度

小镇景区管理制度

小镇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镇景区的管理,推动小镇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镇景区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服务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镇景区的管理工作,包括景区开放时间、游客服务、景区环境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小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小镇景区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景区开放时间管理第五条小镇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根据季节、节假日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小镇景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开放时间表,向游客公示,确保游客了解景区的开放时间。

第七条小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的开放时间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按时开放,并在必要时向公众发布通知。

第八条小镇景区在特殊情况下(如天气恶劣、安全隐患等)可以暂时关闭,但关闭时间应当向游客公示,并及时恢复开放。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第九条小镇景区应当设立游客咨询中心,提供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等,方便游客了解景区情况。

第十条游客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接待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班,为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一条小镇景区应当加强对游客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确保游客能够得到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小镇景区应当设立合理的游客导览路线,并进行标识,引导游客游览。

第四章景区环境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小镇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维护和保护,保持景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小镇景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的干净整洁,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五条小镇景区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监测点,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小镇景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景区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小镇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小镇景区应当设立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游客安全的监控。

第十九条小镇景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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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映秀镇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汶川县映秀镇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范围:由魅力花田—黄家村、水岸人家—张家坪村、精品旅游村寨—渔子溪村、中滩堡村、枫香树村及中心镇区秀坪社区四部分组成,北界烧火坪大桥,西界渔子溪村,南至张家坪村、黄家村,东至枫香树村。

第三条凡在景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映秀镇景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映秀镇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映秀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商务、民族、宗教、国土资源、工商、安监、质监、食品药监、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景区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景区旅游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景区资源;(三)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景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景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五)对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建设、管理和保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七)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活动;(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管委会做好景区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定期研究本地区内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管委会做好景区内外的安全巡查、监控,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二)保障辖区内的道路畅通,使景区可进入性好;(三)协助管委会做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四)协助管委会做好其他工作。

村两委会协助管委会做好景区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保障村组内道路通畅;(二)做好村组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三)对村组内的农家乐、餐馆、住宿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等宣传;(四)协助管委会做好其他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爱护景区内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鼓励、引导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景区门票收入和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扣除应支付给“三村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部分,具体分成比例由县人民政府与“三村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属于县人民政府所有,实现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管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以及其他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事项。

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管委会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第十一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管委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管委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管委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达到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发与映秀旅游相关的历史、文化内涵或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五条新建饭店、宾馆、农家乐、游乐场、体育公园等大型旅游项目以及开采矿山、挖沙取土、新修电站等其他开发项目的,应征得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管委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之外履行义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等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旅游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销,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对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自行设置和更改。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三)利用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景区内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景区内组织漂流、攀岩、登山、探险等特种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旅游小火车、客运索道、租马、租自行车等服务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所有活动都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第二十三条导游员、旅游团队接待人员、饭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六)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或交通、劳动、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定期举办旅游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旅游市场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构)建建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

第二十九条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四)占用、挖掘道路、河道;(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线;(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设置排污口;(二)建设有毒、有害、易燃类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堆放场、废物回收(加工)场;(三)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噪声;(四)随地吐痰、便溺、焚烧纸屑和其他杂物;(五)乱扔、乱倒、乱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物;(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七)在河(航)道游泳、垂钓、清洗机动车辆和污染物;(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设施的完好,爱护绿化。

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建(构)筑物;(二)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卫、通讯、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和道路、河道附属设施;(三)损毁、污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的喷水、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四)非法占用景区土地,擅自出让、转让景区土地;(五)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六)擅自砍伐、折损、迁移树木;(七)在绿地内取土、设摊、搭棚和堆放杂物;(八)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九)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十)采摘花果或者践踏花坛和封闭的绿地、草坪;(十一)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生态和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保持景区容貌美观、环境和谐。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建(构)筑物风貌和外立面;(二)擅自在建(构)筑物、雕塑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三)在临街建(构)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橱窗内和街道及沿河两侧吊挂、晾晒、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悬挂、张贴宣传品;(四)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和进行低级庸俗性表演;(五)打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六)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七)其他扰乱景区公共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和影响容貌美观、环境和谐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二)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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