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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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布文号】云政发[2004]21号【发布日期】2004-03-19【生效日期】2004-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农业部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全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第六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云南省粮食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云南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第七条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云南省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xx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七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库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1、省级储备粮管理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管理总体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账、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省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以省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XX 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本库在接到省粮食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上报。

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人民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命令》或省粮食局明传电报,本库也可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然后补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3、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必须是达到国家中等质量以上标准的新粮,且品质良好,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方可入库。

4、省级储备粮入库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汇报,通知省粮食局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常规保管。

5、按照省粮食局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库统计账、财务账相符。

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上级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账。

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6、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账、卡、牌的格式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仓外专牌用“SC”标识。

《保管员岗位责任牌》、《省级储备粮专卡》、《粮情检查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熏蒸记录簿》等统一悬挂仓门左侧。

7、省级储备粮承储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隔热、密闭、通风的条件。

必须综合应用“三低储藏”、“双低储藏”、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气调储藏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保管,常年达到“四无”标准。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0 号《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8日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省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计划。

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省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计划,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省级储备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省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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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

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省储备粮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代储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

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省储备粮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择优选定代储企业;(三)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动态储备粮代储企业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五条代储企业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一)代储企业先与省储备粮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代储企业与当地农发行协商申请货款,农发行按不低于委托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三)粮食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贷款银行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五)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贷款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六)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对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动态储备粮收储时,承储(包括代储,下同)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但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

非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储备粮总公司、贷款行报备。

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省储备粮总公司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备。

第十八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并下达省储备粮总公司实施,并抄送省农发行。

承储企业需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并抄送省农发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十九条省储备粮总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省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承储企业申请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

经省储备粮总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周转仓作为动态储备粮专仓管理。

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周转仓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其他承储企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申报确认周转仓。

省外异地储存的动态储备粮周转仓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接受动态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

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商省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批准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存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动态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

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动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轮换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实施轮换5个工作日前向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动态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每个品种的动态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动态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承储企业应将采购动态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动态储备粮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

原则上省储备粮总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承储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费用拨付省储备粮总公司。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省储备粮总公司于5月10日前将费用转拨付相关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动态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动态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一)发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六条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政府统一调配。

动用时承储企业动态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数量,补库部分动用费用参照动态储备动用费用标准。

第三十八条为平抑市场物价,政府如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销售动态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动态储备粮,则政府无需补偿。

政府如因实物调用而动用动态储备粮,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以动用时点同品种粮食市场监测销售均价计算的粮款、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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