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南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便利高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地产、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地产、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安全保障、绿化养护等服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法收取物业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小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良好;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报修问题;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组织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享有合理的物业服务,并有权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收取标准及收费明细;业主还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选聘、评价和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保持小区环境卫生,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机构南昌市设立物业服务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投诉处理、检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投诉处理程序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向物业服务监督机构投诉,物业服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投诉,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处理结果的争议解决对于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境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自律性原则,增加公共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监督、仲裁、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的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七条物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物业物权进行处分,可以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但需经法律程序确认产权归属。
第八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物业进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使用人有权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南昌市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共有部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将重大决策纳入业主大会讨论,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以物质与人员管理为主要职责,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11-02 11:35:41 作者:admin来源:洪府厅发[2004]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建设厅《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项目评定,年度审验”的动态管理。
对既有多层又有高层的住宅小区,应按相对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收费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登记、申报手续。
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书面协议的,按签定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事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自用部分按照使用用途确定物业类型,并按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核心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服务至上、科学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可以对物业开展管理、维修维护、安全防范等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转,保持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2、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解决问题;3、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4、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清洁卫生、绿化环境等;5、出具真实、准确的物业费收费账单,确保物业费使用透明。
第三章物业费和费用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费是业主为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物业费的金额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周期支付。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提高物业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费的收费账单应当真实、准确、明细化,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消防设施和防盗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监督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投诉,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诉。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整体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根据物业共有份额按比例选聘代表组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应当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住户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维修、养护和保洁服务;(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三)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四)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三)制定社区公共规章制度;(四)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五)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包括:(一)提供维修、养护和保洁服务;(二)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三)配备和管理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四)合理收取物业费并使用;(五)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管理工作;(二)负责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三)参与安全防范工作;(四)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五)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对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住户投诉和纠纷。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0.03.31【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推进南昌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和社会安定,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五个大点的具体内容。
一、物业管理责任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3.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物业安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4.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二、物业费用管理1.规范物业费用的收取、调整和使用2.明确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3.规定物业费用的缴纳义务和时限4.强调物业费用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5.规定物业费用的监督和使用结果的公示三、物业安全管理1.强化物业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3.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防火、防盗和防灾等方面的职责4.推行物业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5.加强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四、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明确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责任2.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要求3.推动小区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升级4.明确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时间和方式5.规定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则五、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2.推行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3.明确物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总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细化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责任和要求,为促进南昌市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社区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依据。
同时,本条例还加强了物业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为维护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本条例将有助于推动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环境秩序,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内各类物业共有和专有部分的管理,涵盖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三条注册登记任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业务范围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安全和治安维护;3. 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4. 小区公共收入的管理;5.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6. 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管理;7.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报修、有效维护小区安全、保障小区环境卫生等,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业主参与物业公司应积极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公共收入、公共设施维护计划等,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情况的知情权。
第八条物业费征收和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业主收取物业费,并将所收费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施维护和维修物业公司应及时维护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撤销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无法解决的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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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
行)
洪房发[2008]3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各关联单位: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充分发挥区、县房管部门和关联单位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等关联规定,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所于区、县房管部门和关联单位做好物业管理考评工作,进壹步规范企业运营行为,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为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壹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区、县房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等关联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壹、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房管局分管领导、局物
业管理处负责人以及市物业协会等关联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评。
各区、县房管局相应成立物业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县房管局分管领导、局物业办(房管科)和各房管所负责人,以及关联街道、乡镇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俩级考核:壹是市房管局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二是区、县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监督考核。
三、考核内容
(壹)市房管局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的基本内容:
1、设立机构,有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依法行政,按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履行职能;
3、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信用档案;
4、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评分高低排名,每俩周公布壹次结果;
5、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6、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的基本内容:
1、小区综合管理情况;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3、公共秩序维护;
4、清洁卫生情况;
5、小区绿化养护;
6、服务效果评价。
四、考核方法
(壹)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日常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年终考核得分采用日常抽查考核分别得分的平均值。
日常抽查考核,主要根据区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俩周以各房管所或街道、乡镇范围为单位进行抽查。
考核实行百分制。
日常抽查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区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考核占70%,年终考核占30%。
日常考核,是指每俩周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且评分。
日常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年终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基础工作和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
五、考核分数的计算
(壹)区房管局全年综合考核评分为日常抽查考核分别得分的平均值。
(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全年综合考评分数=日常检查考核得分70%+年终考核得分30%。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壹)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的日常考核结果:
按照得分高低依序排名,每俩周于“南昌房地产网”和媒体同时公布,年终综合
考核结果将作为创先评优的依据。
全年考核总分达到80分(含80分)之上的单位,才能参加全市房管系统年度目标工作“先进集体”的评比。
对于全年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于全市房管系统给予通报批评且限期整改,对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书面通报所于区人民政府。
(二)区房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考核结果:
1、区房管局对管辖范围内的日常检查考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按得分高低依序排名,每俩周报市房管局于“南昌房地产网”上公布,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对全年综合考核分数于90分(含90分)之上的企业,将于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给以通报表彰。
连续三年综合考核分数于90分(含90分)之上的企业,建议招标单位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评标中酌情加分;
3、对全年综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企业,将通报批评且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符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条件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同时将书面通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所于地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家)委会及业主委员会。
七、考核纪律
考评人员和被考评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搞非法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评工作。
对于考评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给予严肃处理。
八、市辖四县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参照市区办法执行,时间上每月考评壹次。
九、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壹)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区(县)房管局
考评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附件二)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物业收费标准:高层元/㎡·月;多层元/㎡·月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注: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由业主满意度抽样调查代替该项评分。
考评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三)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基础工作
和
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
(年度)
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物业收费标准:高层元/㎡·月;多层元/㎡·月
考评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四)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社会监督
意见
评价表
评价单位(章):年月日
注:1、该表请于月日前反馈至区、县房管部门(联系电话:);
2、评价为“不满意”的请说明理由(附页);
3、请写明评价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