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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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津劳社局函〔2009〕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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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一、项目概述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是指为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损害的职工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项目的目标是根据职工的功能损害程度和需求,合理配置适用的辅助器具,以实现职工快速康复和回归工作岗位的目标。

二、标准及流程1.辅助器具适用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需要,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I级、IV级和V级。

2.辅助器具配置标准(1)I级:指职工伤残影响较轻微的情况,能够进行大部分自理活动,只需要配备常规助行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2)II级:指职工伤残影响较轻,能够进行大部分自理活动,但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3)III级:指职工伤残程度适中,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

(4)IV级:指职工伤残程度较重,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包括部分电动助力型辅助器具。

(5)V级:指职工伤残程度最重,需要配备特殊助行器具、日常生活自理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包括电动助力型辅助器具。

3.辅助器具配置流程(1)申请:伤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提交医疗康复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评估表》以及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2)评估: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康复机构对职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

(3)审批:单位根据评估结果,递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

(4)配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所在单位负责统筹配备辅助器具,并通知职工领取。

4.辅助器具质量标准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以下特点:(1)安全可靠,使用方便,适合职工伤残程度和需求;(2)制造商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售后服务;(3)如果辅助器具需要安装、调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调试和培训服务;(4)具备耐用性,能够满足职工长期使用的需求。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渝规审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规审发[2004]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摘要:
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意义
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
四、总结
正文: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意义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来说,辅助器具能够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保障,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这些辅助器具都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

例如,假肢可以帮助截肢的职工恢复行走能力,矫形器可以帮助职工恢复身体姿势和减轻疼痛,假眼和假牙可以帮助职工恢复容貌和咀嚼功能,配置轮椅可以帮助行动不便的职工进行移动。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不同的辅助器具项目和伤残等级,有不同的限额。

例如,假肢的限额标准为15000 元,矫形器的限额标准为12000 元,假眼和假牙的限额标准为10000 元,配置轮椅
的限额标准为8000 元。

这些限额标准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来说,辅助器具能够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保障,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020年—2021年度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2020年—2021年度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2020年—2021年度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一般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赔偿。

注:整容费等特殊治疗项目,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50元/天。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6日召开的第24、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高法院反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规范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深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准确把握和运用司法审查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以妥善推动工伤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结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解答:一、当事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否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该申请期限的具体起算点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的规定,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同意延长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但其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具体计算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载明用人单位等为由迳行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时,除诊断结论外,应当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其他要件进行审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2009年12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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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
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28号 2009年12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
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它项目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
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

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申报费用结算时要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2.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
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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