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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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2.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持续改进: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3. 审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4.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2. 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3.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4.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有效身份识别,收集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2. 客户职业和收入来源;3. 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4. 客户交易背景和目的。

第九条对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包括:1.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2. 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3. 跟踪客户交易活动。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金额、币种;2. 交易双方名称、账号;3. 交易目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文章来源:/Content-80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文章来源:/Content-80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金融机构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其中反洗钱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洗钱犯罪活动,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反洗钱的重要性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还助长了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洗白”,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削弱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因此,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对于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的主要内容1、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这包括验证客户的身份证件、了解客户的职业、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还应当采取更严格的识别措施,如进行实地调查、加强交易监测等。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这些资料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为反洗钱调查提供支持。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金额标准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可疑交易则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情况,可能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对这些交易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

4、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应当对反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防范洗钱风险。

5、培训和宣传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还应当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共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制度

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制度

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制度1. 前言本公司高度重视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工作,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全体员工供应明确的引导和要求,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且能识别、防范和报告任何涉嫌洗钱活动。

2. 定义2.1 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反洗钱是指通过合法经济活动,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转化为合法的资金或资产的行为。

洗钱活动通常涉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资金或资产流动,旨在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

2.2 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全部适用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原则3.1 法律遵奉并服从原则本公司全部员工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反洗钱和合规管理的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全部业务活动必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3.2 客户尽职调查原则对于新的客户,本公司将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资金来源合法。

员工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3 审查与报告原则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紧密关注客户活动,对有异常迹象或可疑交易的客户及时发出警示并报告给反洗钱合规部门。

员工不得与可疑客户进行涉及洗钱的交易,必需立刻向反洗钱合规部门报告。

3.4 培训与意识提升原则本公司将定期组织反洗钱与合规管理培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和合规管理工作的认得和意识。

员工需要全面了解和理解相关制度和规定,并乐观参加培训。

同时,本公司将建立内部沟通渠道,以确保员工与资深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学习。

3.5 外部合作与监管机构搭配原则本公司将与相关的外部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供应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并乐观搭配进行监管工作。

员工应乐观搭配合规审查,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控制、提高竞争能力,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总行相关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总行业务部门及各支行应严格按本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四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依法协助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五条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报送标准、报送方式与时间、考核以及问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支行。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职责第七条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董事会负责监督本行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实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特制定下列职责:(一)督促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听取关于重大反洗钱事项及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评估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一)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二)监事会专门听取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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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 马琳
认识洗钱

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或转让)、掩饰、隐瞒、获得、 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地 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 过程。

洗钱的特征
(一)洗钱目的的特殊性 (二)洗钱对象的特定性 (三)洗钱过程的隐蔽性 (四)洗钱方式的多样性
(一)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概念
(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准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 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 行分析的同时 3、持续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动态、持续的 管理。 4、保密性原则。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保密信息。

其他报告要求 反洗钱系统收到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数据补正通知(关 键字段、非关键字段),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在接到 补正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重点规定讲解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规定
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 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 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重点规定讲解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 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 客户身份;
a.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 码的 b.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c.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 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d.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e.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 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f.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g.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 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 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重点规定讲解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 关资料。 1、保存期限 (1)开户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交易资料自交易结 束之日起保存期限应至少在15 年以上; (2)各业务系统记录的电子交易信息应满足至少5年的联机 查询要求。 2、特殊情况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 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 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各类网点和机构 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重点规定讲解

重点规定讲解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 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 交易标准 c.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 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d.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 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e.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 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 大量资金收付 f.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g.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h.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 行账户转入
(一)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 a.客户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由开户机构或者发卡机构负 责报告 b.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 c.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由直接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报告 (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和报告要求 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 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 的现金收支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 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 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洗钱的阶段
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归并阶段
了解反洗钱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 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 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我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
o.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p.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 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q.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 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重点规定讲解
d.多次发生可疑交易或频繁与高风险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存在洗钱风险的。 e.现金交易频率和规模明显超出同类客户的。
f.客户存在与其身份、职业、经营范围不符的大额交易,或电子银行业务交 易频率和规模明显与客户身份或业务不符的。
g.无正当理由频繁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发生资金往来的。 h.个人客户与单位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且被我行向人民银行提 交重点可疑报告的客户。 i.交易规模、交易方式明显异于同类客户的个体工商户。 j.注册地为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经常与境内发生与其业务不符的资金往来。 k.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中的相关违法单位、当地外 汇局发布的付汇名录状态为催报的单位。 l.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洗钱和恐 怖融资分子。 m.被中国银联等机构列入信用卡黑名单的。 n.客户故意隐瞒身份资料或提供虚假身份资料,逃避身份核查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内控制度建设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配合反洗钱调查 保密义务 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重点规定讲解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 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了解客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其客户建立业务关 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 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 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 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 的受益人;
重点规定讲解
r.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 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分支机构及其业务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交易 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应向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频繁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的交易,超出银行对客户的正常预期 2、经常性持卡进行高档消费或购买奢侈品、不动产等,与客户身份、收 入严重不符 3、客户与单位及证券公司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与客户的收入或业务 范围严重不符 4、经常性接受刷卡交易后提取现金 5、客户资金流动与外汇黑市或地下钱庄有关,或资金流动的方向和频率 与外汇黑市的地区间价格变动有关 6、经常由数人共同办理或代办的交易
重点规定讲解
i.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j.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 不符 k.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 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l.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 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m.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 际经营情况不符 n.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重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同时向上级行报告)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 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 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重点规定讲解
(三)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 是按照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 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 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的标准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 1、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等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外国政要, 则洗钱风险较高。 2、客户资金活动的目的和性质。 3、客户交易频率和交易规模。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规模与其身份、职 业、经营范围不匹配,则洗钱风险可能较高。 4、客户资金往来的正当性。 5、客户是否接受过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和其他有权机构有关洗钱或恐 怖融资的司法调查。 6、客户是否隐瞒身份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正客户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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