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备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及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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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现将《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7月7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四章项目验收程序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其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主体分为市科委和受委托的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杭州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杭州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杭州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杭州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也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

为了支持和促进杭州地区的科技项目,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撰写本申报指南,以便申报人员能更好地了解杭州科技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申报人需为杭州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是注册在杭州的科技创新团队。

个人申报者需与杭州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合作。

2.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必须与科技创新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

申报项目的内容需具备创新性、可行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3.申报内容:申报人需提交项目的详细申报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和计划、预期成果以及实施计划等。

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研究团队的成员介绍、研究设备和实验条件、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

4.申报材料:申报人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研究成果、商业计划书、申报者的个人简历等。

所有材料均需用简体中文撰写,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申报流程1.准备阶段:申报人需要充分了解申报要求和流程,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和文件。

2.申报书递交:申报人需将申报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杭州市科技局或杭州市科技创新中心。

申报书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递交。

3.审查评审:杭州市科技局或杭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审,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4.立项资助: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支持。

资助形式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人员招聘费等。

5.项目实施:获得立项资助后,申报人需按照申报书中的实施计划,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6.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申报人需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接受验收评估。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申请结项,领取相应的奖励和资助。

四、申报注意事项1.申报人在填写申报书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申报行为。

2.申报人应充分了解所申报的科技项目,确保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

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二○一○年十一月目录一、绩效评价报告的有关说明1(一)考评目的1(二)考评依据1(三)考评对象1(四)考评内容2(五)考评程序2二、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3(一)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3(二)重点实验室项目承担情况5(三)重点实验室团队建设情况7(四)重点实验室设施情况及管理水平7(五)重点实验室的支持保障情况8三、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9(一)专项资金投向和分布情况9(二)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10(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3(四)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13四、杭州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所取得的成绩15(一)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加强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15(二)优化了师资团队结构,提升了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能力15(三)培养了一批创新型人才,提升了研发团队的科研实力16(四)推动了对外开放能力,促进了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力17(五)提升了实验室示范效应,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18五、绩效评价结论19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一)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缩短验收周期20(二)加大实验室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22(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专利申请23(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缩短转化周期24七、附件25摘要受杭州市科技局委托,我中心对2007、2008年立项的21个市属高校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21个项目总投资749.7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95万元,全部足额到位;学校配套资金140万元,是合同金额的79.5%,实验室自筹资金314.7万元,超过合同金额9.1%,科研经费到位情况良好。

承担项目的10家重点实验室拥有科研场地面积共计23935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总额9433万元,其中单价5万元以上的中高档仪器设备196台套,具有良好的实验硬件条件。

通过项目的实施,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98篇;申报各类专利21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3项已经获得授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7项,获得6项;共获得省部级奖励4项,市县级奖励4项,其他奖励7项;培养了一大批创新型人才,其中培养博士研究生4人,硕士研究生36人,本科生121人;晋升高级职称26人,中级职称11人;共举办各类学术讲座14期,技术培训班5期,累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403人,并取得科技开发收入108.3万元,技术服务收入10万元。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为基准。

企业因执行不同加计扣除比例的,统一换算年度研发投入额。

五、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条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研发类项目。

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立项要求,由市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

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二、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对象及申请补助条件第四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包括对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00七年二月六日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重大项目组成.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重大专项在我省科技发展五后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定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重大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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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备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及审计要求
下载中心加入时间:2012-8-13 12:48:43点击:1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申报项目预算金额应保持一致性,即可行性报告、提供审计材料、参加评审的答辩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应保持一致。

(三)预算经费发生的时间应与研发进度相匹配,一般企业自主立项开始至产品中试完成。

实际已投入的经费核算应为企业项目立项时间后发生的支出。

前期投入资金应占经费预算的20%以上。

(四)项目支出编制、核算应按省市有关规则执行。

第一,文件依据:1.浙财教〔2010〕3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浙科计发[2009]1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第二,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

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第三,企业科研项目投入范围和概念:
(一)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相关设备及通用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科研经费纳入预算。

(二)材料费。

材料购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预算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是否合理。

生产性原材料费用除外。

(三)测试加工化验费。

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必要;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是否合理。

(四)燃料动力费。

根据科研开发需要,判断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是否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五)差旅费。

考察交流内容、地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交流人数、燃油费和租车费等预算是否合理。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召开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会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场所及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合作、协作研究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互补)优势;合作、协作研究任务是否具体,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合作、协作研究的具体任务目标与经费支出是否合理。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

研究资料复印(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费用事项是否具体;申请数量、单价预算的合理性。

(九)人员劳务费。

人员劳务费支出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类科技人员投入项目的研究时间是否符合实际;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是否合理。

人员劳务费支出总量应当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预算。

(十)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费用。

增设预算科目是否具体;支出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一致;支出数量、价格标准是否合理。

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
用需要调整预算的,可以在执行时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对(一)设备费、(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的预算明细应在申报材料、审计及评审答辩中有详细说明,会议费、差旅费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供详细预算清单,以供专家审核。

审计有关事项:
(一)备选项目审计准备工作:
为了进一步核实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前期投入及上年度科研投入情况,确保项目进度的正常进行。

我委决定委托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杭州英杰会计师事务所对备选项目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单位在8 月20日以前做好准备,包括提供的书面资料,部分材料还应提供电子稿(审计通知及附件挂在杭州科技网下载中心,请下载填写)。

审计时间基本安排在8.21至9.20日。

各单位具体审计时间以事务所通知为准。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支出总预算内容与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是否相关以及项目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

涉及预算各个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助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劳务费、其他费用等。

该项目的预算总投入应不高于项目单位2011年净资产。

2.项目前期投入情况(截止2012.6.30)。

项目核算有无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独立核算;投入的各项经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前期投入资金应占经费预算的20%以上。

3.企业2011年科研经费投入情况。

企业2011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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