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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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治 区 辖 内 投资 设立
不 吸 收 公众 存 款

可经 营小
其 注册 资本 金不 低 于
万元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非 存 款类 金 融 服 务 企 业
限 责 任公 司 或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性质 为有

组织 形式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作 为 企 业法人

宁夏回族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01 6

N〇




治 区 党 委 办公 厅
政府 办公厅 文 件



加 强 引 导
及 时 回 应

各地各部门



认真 研究 整改



单位
要加 强社会 反 映评估 和 舆 情 引 导




严 肃 纪律

强化督 查

各级党 委





要 与本 级 财政部 门及 时 沟
开和说明的
依 法追究 负 有直 接责 任 的 主 管 人员

有效 回 应
对预决算 公开 中反映出 的 问
和 其 他直 接责任 人 员 的 行 政责 任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暂 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合法合规经营,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经营范围。

(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发放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不超过净资产_____%的权益类投资。

4、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_____%。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宁夏石嘴山市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宁夏石嘴山市为例

查 , 现 其经 营过 程 中存 在 涉农 贷款 比例 低 、 续 资 金 不 足 等 问题 , 提 出 了对 策 建 议 。 发 后 并
关键词 : 小额 贷 款 公 司 : 问题 : 策 对
中 图分 类 号 : 8 03 F3 .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6 4 0 1 - 0 O6一 0 3 0 1 7 — 0 7 2 1 ()0 4 — 1
万元贷款 2 1 . 亿元 , 9 2 占 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的 7 . 高于 5 万元的贷款余额 34 万元 , 1. 6 %, 8 0 48 占 2 %。 0
贷款发放大部分为保证贷款 , 占贷款总额的 6%。 0 ( 股本和股东构成 : 四) 8家小额贷款公 司注册资本共 3 . 4亿元 , 中最多 的 80 万元 . 其 00 最少 的 50万 0
低于 7%的资金用于支持“ 0 三农 ” 经济发展 。而榆林市小额贷款公 司较为集 中的神木、 府谷两县是以能源为 其主导产业 , 农业是其弱势产业 , 回收慢 , 风险较大。据我们调查情况看 ,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成立的动机是 获取资金利润最大化 , 投资者在贷款用途上作文章 , 打着支农旗 , 实际发放到与能源相关 的产业之中。因此 。 不符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实际的贷款政策 , 成为困惑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的主要障碍 。
万元 ; 2 . 企业贷款 4 9 万元 , 占 2 %; 7 79 其中农村企业贷款 15 10万元 , 城市企业 34 万元 。 69
二、 经营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涉农贷款 比例较低 , 一) 经营偏离设立宗 旨。《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 :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初步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初步

2012年第6期下旬刊(总第484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6,2012(CumulativetyNO.484)一、发展小额贷款的意义与作用(一)发展小额贷款的重要意义我国在2008以来的金融危机背景下,实体经济收到严重的损害。

近日,李克强副总理指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从2008年9月美国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已近4年了,但全球经济不仅没有很快从这场金融危机中复苏,而且全球金融危机的风险越来越高,其风险的蔓延越来越广泛。

许多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的影响不仅没有消除,反而随着世界各国不同的救市政策出台,国际金融市场潜在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也给“三农”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问题。

而与此同时,金融系统特别是商业银行从防范金融危机角度出发,往往不重视微小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贷款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微小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经营困难。

国际、国内实践都充分证明,小额贷款是一种面向传统商业银行不能覆盖客户的信贷创新,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是运用金融手段脱贫致富的有效工具,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对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我国“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我国金融业要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设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上下大力气。

自治区制定的十二五规划期间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培养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消除农村金融“空白点”。

(二)发展小额贷款的重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和扩宽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了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为农民的致富扩宽渠道,打出地区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汇算清缴1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汇算清缴1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汇算清缴120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以下简称《纳税辅导指引》)。

《纳税辅导指引》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2012年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重要事项、纳税申报重点事项提示以及2012年下发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相关资料;(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七)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八)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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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地级市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地级市金融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受理申请、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同时,协助自治区金融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章公司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必须为:或“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川市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固原市、川区县(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川市注册资本不低于2.5亿元,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中卫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固原市、川区县(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包括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在银川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须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的1/3必须用于分支机构,并且同时开业。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场所要按统一标识进行装修。

(七)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向地级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市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近3年完税证明、征信记录。

(四)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十)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参加自治区金融办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二条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进行增资扩股、设立分支机构。

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章运营要求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金融办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其经营范围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不得向关联方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

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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