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规定(最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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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实施。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相关权利人认定的权利界线进行调查。

第一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权属无变化,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已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须进行调处,达成一致的,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搁置争议,按使用现状进行调查,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范围包括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其中,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单独作为图斑处理,具体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细分。

3、调查方法农村土地调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在调绘中,采用实地定性、影像定位相结合的原则,在计算机上,以影像为依据,将实地调查信息进行整理入库。

对于影像没有显示或影像不够清晰的地物,根据地物的多少、难易、大小等情况,可采用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仪器补测法等方法,进行地物的位置、形状、范围补测。

(-)基本农田调查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等,标绘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具体调查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对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

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调查范围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

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定

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调查方案呈报 (1)1.4 调查队伍的管理 (1)1.5 开展试点 (1)1.6 系统软件 (1)1.7 调查底图的使用要求 (2)2 农村土地调查 (2)2.1 土地权属调查 (2)2.2 地类调查 (5)2.3 田坎系数测算 (9)2.4 基本农田调查 (9)3 城镇土地调查 (9)3.1 权属调查与核查 (9)4 资料归档 (11)4.1 基本要求 (11)4.2 归档成果资料 (11)4.3 档案管理职责 (13)附录A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4)附录B (24)(规范性附录) (24)B土地权属调查通知书及回执 (24)1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5)B2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 (26)B4土地权属调查调查结果通知书 (27)B5附录C (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8)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1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指导和规范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晋政发〔2007〕14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的实际,制定《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规定》),本《补充技术规定》是国家《规程》的延伸,两个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补充技术规定》适用于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

1.3调查方案呈报凡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县(市、区),必须制定本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市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并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后才可实施。

1.4调查队伍的管理承担各县(市、区)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在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经过培训合格。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八月前言为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内容、数据库结构、数据交换格式,满足土地调查更新数据的汇交、更新、维护等管理和利用方面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和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人员:目录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库更新一般规定 (2)5 数据库更新结构定义 (5)6 数据更新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38)7 数据更新交换内容与格式 (40)8 元数据更新 (46)I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更新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与数据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7798-1999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9231-2001 土地基本术语GB/T 16820-1997 地图学术语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土地调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土地调查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补充规定一、关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补充内容(一)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数据的数据结构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7-2008)附录A的规定执行。

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基本农田图斑编号”字段长度由18位改为20位。

(二)数字高程模型。

数字高程模型的层要素的约束条件修改为O(可选),地方汇交国家的县级数据库中不提交。

(三)坡度图。

表9坡度图属性结构描述表,删除“田坎扣除系数”字段。

(四)地类图斑。

表10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增加“地类备注”字段,序号为“14”,字段名称为“地类备注”,字段代码为“DLBZ”,字段类型为“Char”,字段长度为“2”,约束条件为“O”,备注为“条件可选”。

批而未用土地填写“P”。

增加“耕地坡度级”字段,序号为“15”,字段名称为“耕地坡度级”,字段代码为“GDPDJ”,字段类型为“Char”,字段长度为“2”,值域为“见表35”,约束条件为“O”,备注为“耕地必选”。

原序号为14-23的字段序号依次顺序递加。

(五)行政区。

表5行政区属性结构描述表,增加“描述说明”字段,序号为“7”,字段名称为“描述说明”,字段代码为“MSSM”,字段类型为“Char”,字段长度为“2”,值域为“非空”,约束条件为“M”,海岛区域填写代码01,非海岛区域填写00。

(六)宗地。

“土地用途”字段约束条件改为“O”。

地方汇交国家的县级数据库不需要提交宗地的相关扩展表(包括表15、16、17、18、19)。

表21界址点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界址点号”字段的备注内容为“全县统编”。

(七)与影像相关的Varbin问题。

与影像相关的Varbin字段存储影像文件的相对路径和文件名,汇交国家的县级数据库不需要提交具体的影像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和点之记等。

二、关于交换格式的输出要求(一)注记问题。

所有注记属性结构采用“ZJ”属性表描述定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整体规划、分层规划、精准把握、分层监管”的要求,制定出有关技术要求。

一、目的和要求1 、目的:通过本文规程的制定,实现以下目的:(1)进一步梳理国土资源总体信息;(2)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总体调查;(3)筹划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发展规划;2 、要求:本文规程的制定应体现下列要求:(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综合利用、保护、有偿转让及相关管理方面,实行科学精准的调查管理;(2)结合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3)形成完善的持续发展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合理有效利用;(4)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增强国土调查工作的统一性。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1 、调查范围:国土调查范围包括新调查、补充调查与修订调查,其中新调查包括土壤资源调查、湿地调查、产属性调查、地表功能分区调查及基本农田保护调查等。

补充调查指发现的任何发生变化的土地,以准确确定其现状和变化后的情形,作为填补调查结果的辅助性调查。

修订调查指建设前的有关地域的考核、升格、缩小地区范围等。

2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以下这些:(1)描述性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和植被的形态、类型、水位、荒漠地貌、沙漠化等;(2)分析性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地貌、水源、土壤、植被、气候、仪器设备、导航定位、地形图绘制、航空影象技术和GIS等;(4)保护性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壤质量、水质体系、地形分布、環境要素方面的检测与监测等。

三、调查方法1 、土地调查应采用综合科学手段,推广现代技术,按照统一要求,完善各段调查规程,利用地面调查、测量、野外实践、技术研究以及卫星技术等各种方法,了解土地状况,精确绘制、编订图表,使其有一定的识别性、数理表达性。

2 、土地调查技术要求应体现精准性和科学性,要求调查单位根据调查范围,建立国家标准文档;严格控制调查的准确性和附加值;采用GIS、遥感等先进技术,收集、整合、应用、维护地理信息;实行信息循环、分步调查,不断完善调查结果;根据特定的调查方法对调查设施、设备、仪器等进行适当测试和验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XXX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XXX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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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调查方案呈报 (1)1.4 调查队伍的管理 (1)1.5 开展试点 (1)1.6 系统软件 (1)1.7 调查底图的使用要求 (2)2 农村土地调查 (2)2.1 土地权属调查 (2)2.2 地类调查 (5)2.3 田坎系数测算 (9)2.4 基本农田调查 (9)3 城镇土地调查 (9)3.1 权属调查与核查 (9)4 资料归档 (11)4.1 基本要求 (11)4.2 归档成果资料 (11)4.3 档案管理职责 (13)附录A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4)附录B (24)(规范性附录) (24)B土地权属调查通知书及回执 (24)1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5)B2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 (26)B4土地权属调查调查结果通知书 (27)B5附录C (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8)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1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指导和规范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晋政发〔2007〕14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的实际,制定《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规定》),本《补充技术规定》是国家《规程》的延伸,两个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补充技术规定》适用于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

1.3调查方案呈报凡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县(市、区),必须制定本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市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并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后才可实施。

1.4调查队伍的管理承担各县(市、区)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在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经过培训合格。

未经备案的专业队伍不得参加山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

1.5 开展试点各市、县应先开展调查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实地培训作业人员,统一技术要求。

每市选一个县级单位,每县(市、区)选一至两个乡(镇、办)进行试点,试点阶段成果须经上级政府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检查确认后,方可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1.6 系统软件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将从通过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测评软件(或平台)中,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考察和测试,选定适用于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软件。

各地必须采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推荐的软件。

1.7 调查底图的使用要求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使用的调查底图为秘密级的测绘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土地调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不得丢失、复印、自行打印、备份或转让调查底图。

项目完成后,应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部移交,不得备份留存。

2农村土地调查2.1 土地权属调查2.1.1.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对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国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和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查清公路、铁路等其它国有土地权属状况。

对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公路、铁路等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或已确权的,按登记或确权资料进行调查,未登记发证或已确权的,按现状进行调查。

2.1.2.土地权属的确认。

2.1.2.1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下列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

城市市区一般指城市的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区域。

只调查建成区外围界线,建成区内部的土地权属和地类不调查;2、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流、滩涂及其它土地。

即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流、滩涂及其它土地;3、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用的土地;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铁路两侧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及公路两侧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7、依法征用的国有电力、通讯、采油、管道等用地;8、军事用地;9河道内土地,除已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的土地;10、水利工程设施。

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用地及依法征用用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1、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或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原有的土地;1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13、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4、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15、其他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我省地方法律法规确权的土地。

2.1.2.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5、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2.1.3.土地权属调查应及时书面通知权属单位双方到达指定现场同指一界,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参照《规程》10.4.2.2中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调查通知书及回执、土地权属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权属调查指界委托书、土地权属调查结果通知书等样式见附录B),国家《规程》10.4.2.2中的有关法律文书样式可参照附录B。

2.1.4.土地详查时确定并签定《土地权属协议书》的,经核实无误可继续使用,并按本《补充技术规定》完善。

2.1.5.经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应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协议书主要内容为:a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位置及名称等;b附图:在正射影像图上标清各权属界线位置和拐点编号,拐点与临近明显地物的相对距离(比例尺可小于1:1万),并经双方盖章确认;c文字说明:按拐点编号逐一说明拐点实地位置(有条件的标注拐点坐标或从数字图上读取图解坐标标注)和两拐点间界线走向;d 界线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e附有关确权的法律文书。

(样式见附录A)2.1.6.经双方认可的争议界线应签定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原由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主要内容为:a争议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名称等;b附图:在正射影像图中标清双方自认界线和拐点、工作界线和拐点及编号(比例尺可小于1:1万),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c文字说明。

、两拐点之间界线走向、界线争议的原由及有关凭证和处理按附图拐点编号逐一说明拐点实地位置结果;d界线双方在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e附有关的法律文书。

(样式见附录A)2.1.7.县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以省下发的界线为依据,乡村行政区域界线按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确认,2.1.8.飞地按图斑调查,飞地界用红实线表示,并在其内部注记“飞”字。

县域行政区域线界内的外县土地依飞地处理,用《飞地通知单》将界线和面积通知土地权利人。

2.1.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按图斑调查,以红实线表示。

原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2.2 地类调查2.2.1图斑调查图斑调查的内容是:划分图斑,图斑地类认定,确定图斑属性。

2.2.1.1图斑划分依以下原则进行:1、被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线状地物自然围割的单一地类的..地块;2、图上宽度大于等于2mm的线状地物;3、梯田、坡地单独划分图斑;2.2.1.2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现状调查。

对违法的建设用地,须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注明原地类,并在备注中注记“W”。

2.2.1.3“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以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须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注明批准文号,并在数据库的相应字段中录入批准文号。

2.2.1.4未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权属暂划归xx县政府,作为国有储备土地,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2.1.5因开采地下矿藏而塌陷土地,已经绝产无法耕种的;因季节、气候等原因在河流、湖泊常水位以下耕种的土地;受灾、耕作层被破坏的耕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均单独划斑按非耕地地类调查,但需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分别注明。

采煤原因,标注“M”;受灾被破坏的耕地,标注“Z”;移民搬迁要有政府有关文件,标注“Y”。

2.2.1.6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按耕地进行调查。

对于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有收益的,按耕地调查。

2.2.1.7公路旁除行道树外的“绿色通道工程”种植的林木,凡在耕地上够上图的单独划斑,按现状调绘,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注明原地类。

2.2.1.8图斑注记与要求图斑属性包括坐落、权属单位、权属性质、分类编号、图斑编号、图斑面积、耕地坡度分级、耕地田坎系数等。

为读(用)图方便,工作底图上以村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对每一个图斑赋予一个不重复的编码。

编码采用ab/ cd 形式,a—图斑顺序编号(不能重复)、b—权属性质代号(国有标注G、集体不标注)、c—图斑分类编号(二级分类)、d—耕地梯田标注(梯田标注“T”,坡耕地不标注),当图斑较小时,编码用引线引出标注,在图斑外或采用a/c形式。

2.2.2线状地物调绘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称为单线线状地物,并按《规程》附录E要求在宽度均匀处实地量测宽度,精确至0.1m;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量测宽度,并在图上打点注记量宽位置;不作为图斑界线的线状地物在图上标绘,建库时分层编绘。

2.2.2.1乡村道路有征地手续或已确权为国有的按公路调查,否则按农村道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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