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第一讲1.犯罪学的概念,调整对象2.犯罪学的研究意义3.犯罪学与相近关系学科的关系4.犯罪学的研究方法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特别注意犯罪原因的研究犯罪现象——发现问题,加以描述犯罪原因——分析问题犯罪对策——解决问题6.犯罪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有什么意义?对刑事诉讼法研究有什么意义?7.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1)犯罪学研究在我国的特点:a 有政府推动80年代初期产生大量犯罪现象(青少年犯罪),中央要求组织专家学者研究 b 从特定犯罪现象入手,而不是从理论学派上入手(2)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的明确西方早期是法学家研究,后来犯罪学独立地位日渐明晰,在学者中增多,被归为社会学派,而在我国却没有明显定位8.犯罪学研究方法:问卷、参与性观察、个案研究、电话访谈、当面访谈、邮寄法9.犯罪学中犯罪的根源是什么?犯罪到底是指什么?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什么关系?10.犯罪学中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相比较,有4种学说:(1)等同说两犯罪概念一样(2)扩大说(3)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4)社会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其他有害行为)西方犯罪学派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刑法学贡献大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对犯罪学贡献大2.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他的理论被称为“犯罪人类学”,加罗法洛为其继承代表,菲力也有部分贡献,但被后人归为“犯罪社会学派”。
3.犯罪人类学:(1)龙勃罗梭a 生来犯罪,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和生理,这种人必定会构成犯罪。
b犯罪原因论:○1人类学原因,决定犯罪人生来犯罪的人类学原因是隔代遗传,是一种返祖现象○2自然原因,气候、年份、月份、季节、发病期等○3社会原因,文明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现象会增长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犯罪类型不同文明程度发展,犯罪现象会增长新闻媒介、报纸等新闻媒介将犯罪现象记录,导致模仿犯罪,随着发行量的增长,更多模仿犯罪的增长,又扩大了报纸的发行生活状况,饥饿对造反的影响酗酒吸烟、流浪、乞讨经济条件宗教家庭出身(2)其他:英国格林、美国胡顿英国格林:a 假设所有人都具有犯罪素质,有些人犯罪素质强有力,犯罪并被监禁b 犯罪人个人特征,犯罪人身体特征比一般人低劣美国胡顿:将犯罪人隔离到独立的区域4.犯罪生物学理论作为生命个体来研究人类学和生物学区别:人类学研究外部特征;生物学强调身体素质。
犯罪心理学知识整理

一、绪论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3.研究对象:【狭义】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广义】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包含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作为研究对象。
4.对犯罪和犯罪人概念的不同解读:【共通说】坚持任何相关学科中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一致。
【差异说】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释上应该更灵活,范围更广。
5.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包括:犯罪人(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具有违法性、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出发行为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一般违法人(实施违反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管理)、虞犯(有可能犯罪的人。
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经常出入不良场所、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参加不良组织、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人格有严重缺陷)、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公安、司法部门人员)、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
6.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
【分类】①动机内容: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信仰型犯罪等②复杂程度:单一型和集合型③意识性:无意识和有意识④过程特征:渐变型和突发型⑤道德性:道德型和非道德性7.研究课题:犯罪心理结构what、犯罪心理结构成因why、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how、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应用)8.注意问题: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问题,以心理学为基本依据,并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的犯罪人是以犯罪为中轴点前后延伸;研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关系,要为预防,矫正犯罪心理提供科学的方法。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了解罪犯心理和行为原因

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了解罪犯心理和行为原因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了解罪犯心理和行为原因在犯罪行为背后,隐藏着无数复杂的因素和动机。
犯罪心理学通过研究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原因,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犯罪现象的视角。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罪犯心理和行为原因。
一、犯罪心理学的定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结合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犯罪学的知识,旨在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原因和动机。
通过揭示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犯罪心理学为法律层面的犯罪分析和刑罚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罪犯心理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贫困、暴力、家庭不和谐等社会因素可能导致个体心理不稳定,产生暴力和犯罪倾向。
2. 个体心理因素个体心理因素包括个人认知、情绪、人格特征等方面的因素。
例如,人格障碍、自控能力不足、冲动控制困难等都可能导致个体易于参与犯罪行为。
3. 创伤经历创伤经历是指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的身心创伤,如性虐待、家庭暴力、战争等。
这些经历对罪犯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使其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中。
三、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1. 刑罚制度的优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提供刑罚制度的优化建议。
不同类型的罪犯可能存在不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原因,因此需要根据个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更好地达到预防罪犯再犯的目标。
2. 犯罪行为预测与预防通过研究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犯罪心理学可以帮助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
这种预测可以促使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以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3. 心理咨询和矫治犯罪心理学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的指导,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心理问题,并通过心理治疗等方法改变其行为模式,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四、犯罪心理学的局限性与挑战1. 伦理道德考量研究罪犯心理必须面临伦理道德的考量。
在保护研究对象隐私和尊严的同时,研究者需要确保研究过程中不会产生不必要的伤害。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机制及其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学科。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以及犯罪与刑事司法系统的相关问题,而犯罪心理学则更关注犯罪者的心理特征、行为模式和治疗方法。
一、犯罪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的学问。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及其预防、控制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异规律;犯罪的社会和经济原因;犯罪心理和行为动因;犯罪的危害和影响;犯罪与刑事司法系统;犯罪预防和治理等。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基础理论研究,二是实证研究。
基础理论研究是对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的基本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可以说是犯罪学的理论部分;而实证研究是对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也可称为犯罪学的实践部分。
实证研究的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实验法等。
二、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行为模式及其治疗方法的学科。
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犯罪心理及其分类、犯罪者的心理特点、犯罪者的行为模式、犯罪的评价和分析,以及对犯罪者的治疗和改造等。
在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者的心理特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
犯罪者的心理特征主要指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
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包括他们的情绪、性格、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
心理障碍包括犯罪者的心理缺陷、恐惧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心理问题则包括犯罪者的孤独感、自卑感、恐惧感等。
犯罪者的行为模式也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犯罪者的行为模式进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方法。
犯罪者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几种类型:实用型、感性型、依赖型、仇视型、狂妄型等。
对于犯罪者的治疗,犯罪心理学提出了多种方法,例如行为干预疗法、认知疗法、动力疗法等。
这些方法主要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心理问题,以及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最终走出犯罪道路。
总结: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都是非常重要的学科,对于研究和预防犯罪都有重要的作用。
犯罪心理学与刑罚量刑

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量刑的监督、检察机关 对法院量刑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对量刑的监督等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保障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03
犯罪心理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犯罪动机与目的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报复性动机
犯罪人出于报复心理实施犯罪 ,其主观恶性较深,刑罚量刑 通常较重。
贪利性动机
犯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犯罪 ,其刑罚量刑会根据涉案金额 、犯罪手段等因素综合考量。
潜伏与预谋
犯罪人经过长时间潜伏、 预谋实施犯罪的,表明其 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 大,刑罚量刑通常较重。
犯罪人心理特征对刑罚量刑的影响
人格障碍
犯罪人存在人格障碍,如偏执型人格 、反社会人格等,其刑罚量刑会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需要接受心 理治疗等附加措施。
情绪不稳定
缺乏罪责感
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罪责感 、无悔罪表现,其刑罚量刑通常较重 ,因为这表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大。
再次犯罪。
社区矫正
对经济型犯罪者可以采取社区矫 正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 等,使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社会
做出贡献。
性犯罪和毒品犯罪的刑罚量刑策略
化学阉割与强制治疗
对于性犯罪者,可以采取化学阉割等医学手段降低其性冲动;对 于毒品犯罪者,可实施强制戒毒治疗。
长期监禁
针对严重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如强奸、贩卖毒品等,应判处长期监 禁,以隔离犯罪者与社会的接触,保护公众安全。
审判心理评估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为法庭审判提 供参考。
罪犯心理矫治
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开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 矫治措施。
02
刑罚量刑基本原则与制度
刑罚量刑基本原则
80%
13秋犯罪学(本科)形成性考核测评答案

13秋犯罪学(本科)形成性考核测评答案任务1一、针对目前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现象,试述网络犯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答:网络犯罪原因:一、计算机系统自身的脆弱性造成了适合犯罪的独特环境。
二、计算机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为犯罪提供了强大的助动力。
三、计算机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为实现犯罪扫清障碍。
四、网络道德的缺失和价值评定的混乱是滋生犯罪的天然土壤。
五、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滞后为犯罪分子打消了后顾之忧。
六、国际社会的合作不力使计算机犯罪分子更容易逃脱制裁。
防治网络犯罪的对策:一、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加强技术防范。
二、加强人事管理制度,重视安全监察工作。
三、构建网络伦理,建立网络道德规范。
四、加强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组建反计算机犯罪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六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构筑多边网络安全体系。
二、试结合你所在的城市,谈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答: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的特点(二)从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的特点(三)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四)从作案主体看,呈现出农村籍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和农村流入城市的青少年犯罪突出的特点(五)青少年人犯罪屡教不改,具有反复性特点、(六)青少年犯罪具有突发性特点三、我国重新犯罪的特点是什么?你认为应采取哪些对策?答:我国重新犯罪的特点:1、从年龄的分布来看,青少年重新犯罪现象严重2、从职业状况来看,无业人员和务农者居多3、从犯罪类型来看,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占主体4、从犯罪形式来看,重新犯罪的团伙化突出,犯罪性质黑社会化5、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重新犯罪大案要案和恶性犯罪突出6、从犯罪主观恶性来看,重新犯罪者反社会意识增强,主观恶习深7、从犯罪周期来看,重新犯罪短周期化明显对策:1、吸收借鉴国际上防治重新犯罪的思想制度经验2,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贯彻宽严相济形事政策,防治重新犯罪。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一门学科,主要观察和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模式和影响因素。
通过犯罪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指导和策略。
一、犯罪与犯罪学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普遍视之为不正当和不道德的行为。
而犯罪学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领域,它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系统地分析犯罪行为的成因、类型和后果,并提出有效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法。
二、犯罪学的研究领域犯罪学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动机和决策过程,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为预防和识别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2. 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探讨犯罪行为受到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社会变迁等因素的影响。
犯罪社会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从而找到更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
3. 犯罪统计学:通过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研究犯罪行为的时空分布规律、犯罪类型和变化趋势等,为公安管理和社会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4. 犯罪预防学:研究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和个体防范等。
通过探索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机制,犯罪预防学可以帮助我们制定预防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成因复杂多样,不同的学派和理论对其解释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犯罪行为成因:1. 个体因素:个体的聪明才智、教育背景和人格特征等影响了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他人的尊重程度。
如,缺乏道德观念和自制力的人更易于产生犯罪行为。
2.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和贫富差距等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经济贫困和社会不公平会增加犯罪的发生率。
3.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对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下,吸食毒品、赌博或对暴力行为的包容会增加犯罪行为的风险。
4. 周围环境:人们所处的环境和社会关系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刑法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刑法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刑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是研究刑罚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学科。
而犯罪心理学则是一门心理学学科,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心理机制。
尽管刑法和犯罪心理学是两个独立的学科领域,但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首先,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主要涉及到个体的心理、个性和思维方式等,外因则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等。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提供有关犯罪者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为制定刑法提供参考。
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人性化的刑法规定。
其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为刑法的执行提供有益指导。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刑法执行者更好地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从而制定更有效的打击手段和预防措施。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者,了解其心理特点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其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从而制定更加恰当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此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还可以为刑法执行者提供威慑策略和心理辅导的方法,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同时,刑法与犯罪心理学的结合还可以推动刑法的发展和改革。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仅仅依靠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犯罪形态和特点。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为刑法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刑法从以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刑法转变。
这种转变包括强调对犯罪者个体差异的重视、注重刑法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等。
然而,刑法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对刑法的制定和执行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往往只涉及到一部分犯罪者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者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可能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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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摘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
比较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希望可以对犯罪心理学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刑事一体化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
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
因此,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
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概念进行全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
”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
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由刑法)严格明确。
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绝对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
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或者即使其仅差一天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
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
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权威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
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
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
那么,对于上述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
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
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还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
”梅传强老师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也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折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
’”还有国外的学者,如Ronald Blackburn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犯罪(crime or offence)是指一种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过错行为(legal wrong),这种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罚。
’”由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研究者在追求形式上的“刑事一体化”过程中,忽视了本学科应当具有的研究视野与角度,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狭义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学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来,但是在自身研究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因而造成概念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问题;而相对地,另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与角度的不同,并且各自对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界定。
为了解决上述的理论争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当中,对犯罪概念进行恰当的界定,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首先应当包含的是社会危害性,即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
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即使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心理学界定犯罪是唯一标准,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是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禁止,那么此种行为也不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违法性并不特指刑事违法性,还包括对于其他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违反。
举例来说,在民事法律中,一定数额以下的欺诈行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是不应界定为犯罪的,其根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换言之,亦即此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整个国家与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刑事程序也不应被轻易启动。
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则不应仅看到该民事欺诈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严重后果,而更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等。
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对许多罪名的构成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制,造成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而造成许多在行为上类似甚至基本相同的行为仅因程度上的差异,使得行为人承担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这样就使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都不被认定为犯罪。
相比之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民事欺诈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等,无论是在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是可以且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而不应仅根据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而对该行为界定为犯罪与否。
当然,不可否认,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的确具有一定的程度上的差距,正如上文提到的,其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地步。
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上述的各种违法行为有许多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雏形或称幼苗,如果在这种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发展形态下对其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则很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上述行为会转化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即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举例来说,当一个行为人挤上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他可能并不知道此次盗窃可能收获的赃款数额,而在其实施了扒窃行为之后,我们才可以根据其所得的赃款数额对这次的行为界定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