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口 ・ 计 准 则 会
《 业 计 则 2号 金 资 转 》 析 企 会 准 第 3 融 产 移 解
银 川 市商业银 行
金 融 资 产转 移 及 其 涉 及 的终 止 确 认 是 会 计 实 务 中 的 一 个 难点 , 着企业结 构化融 资交易 ( 如资产证 券化 、 托 、 随 比 信 债
或 金 融 负 债 从 企 业 的 账 户 和 资产 务 、 与 国 际 金 融 市 场业 务 提 供 了制 度 保 障 。 参
一
、
新准则的主要 内容
1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确 认 条 件 。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经 济 . 满 事 项 可 以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6新 准 则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分 类 与 重 分 类 有 严 格 . 限 定 。 经 划 定 ,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能按 第 十六 条 、 十 九条 一 符 才 第 的规 定 在 不 同类 别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中 转 换 , 且 要 求 在 会 计 报 并 表 中进 行 详 细 披 露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但 的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禁 止 重分 类 , 此 , 业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因 企 必须 慎 重 , 不 能 以 改 变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的手 段 操
丁 自明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权 利 , 承 担 将 收 取 的现 金 并
流 量 支 付 给最 终 收款 方 的义 务 ,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 企 业 收 ①
到 了 与 该金 融 资产 对 等 的 现 金 流 量 时 ,才 有 义 务 将 其 支 付 给 最 终 收 款 方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等 ) 企 业 发 生 短 期 垫 付 如 。 款 ,但 有 权 全 额 收 回 该 垫 付款 并 按 照市 场 上 同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利 息 的 , 同满 足 本 条 件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业 不 能 视 ② 企 出售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作 为 担 保 物 , 可 以 将 其 作 为对 最 终 收 款 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J],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J], 丁自明
3.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终止确认研究r——基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视角 [J], 王玉龙;李国民
4.准则解读系列之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J], 侯锐;伍李明
5.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J], 史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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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已持有的金融资产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方的行为,并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资产负债表以外资产的形式收到对价或其他权益证明。
金融资产转移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获取资金或满足性质相符的业务需求。
根据第23号准则,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根据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资产的实质性质和交易的实质经济影响来确定会计处理方式。
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金融资产继续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利息和费用两个方面。
对于金融资产继续计量,准则规定了两种基本分类:已继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不再计量的金融资产。
已继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继续计量以后仍然能够继续享受其未偿还的净现金流量和其他经济资源的金融资产。
不再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已转移将其与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资源相关的大部分风险和回报的金融资产。
在金融资产转移利息和费用方面,准则规定了利息和费用要根据实质确定。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转移之前已计提的利息和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费率进行计量,而金融资产转移之后计提的利息和费用则要根据未偿还的资产组合以及转让交易的现金流量特点来计量。
第23号准则还对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特殊交易进行了详细说明,如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移后的继续参与权益、合并和收购中的金融资产转移等。
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这些特殊交易时,应当同样根据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式,旨在使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量金融资产,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这对于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的规定,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财政部修订三项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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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三项企业会计准则【2017至 2018最新会计实务】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
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旨在防控金融风险。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 行,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 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 对此,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 产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决策改变,对金融资产的新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 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时,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 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 况。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 生损失法” ,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在当前金融深化的背景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的管理是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内容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内容本准则由总则、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共三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的目标和依据;二是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1)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下同)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在“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部分,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和终止确认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事项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转移:
①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如附追索权的贷款转移等;
②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如特殊目的信托等),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a.企业收到了与该金融资产等额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如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等)。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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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3)(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 (3)(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 (3)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4)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5)(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 (5)(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5)(三)确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7)(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7)(五)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9)(六)分析企业是否保留了控制 (17)(七)流程图 (19)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21)(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21)(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 (24)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6)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7)(一)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27)(二)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29)(三)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1)(四)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2)(五)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 (33)(六)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 (34)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37)附录二 (38)《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说明 (38)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38)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39)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9)(一)进一步明晰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39)(二)进一步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 (40)(三)进一步反映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最新变化对本准则的影响 (40)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于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确认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企业存在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情况的,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以下给出了相关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计科目。
有关账务处理请参考本指南第七部分“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有关示例。
(一)“1518继续涉入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2504继续涉入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金融资产转移中通常需要判断是否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后不再保留任何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这种情况下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结论通常比较明确。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承担无条件以转让价格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且在回购之前需要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与自身持有的相同金融资产的风险没有实质区别,则不能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如果金融资产的转移介于上述两种极端之间,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后保留了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某些权利或义务,则是否能够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就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必须严格按照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流程进行判断。
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融资融券等业务中都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在第一个条件下,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权利终止,金融资产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第二个条件下,企业收取一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未终止,但若企业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同时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的金融资产。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的报告主体层面本准则规定,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信托计划”“专项支持计划”等结构化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由结构化主体向第三方发行证券并向企业自身购买金融资产。
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可能已将金融资产转移到结构化主体,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
但在进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时,企业应首先确定报告主体,即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是个别财务报表。
如果是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等有关规定合并所有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然后将本准则的规定应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进行金融资产转移及终止确认分析。
(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本准则中的“金融资产”既可能指一项金融资产或其部分,也可能指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或其部分。
一组类似金融资产通常指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分布上相似并且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如合同条款类似、到期期限接近的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等。
本准则规定,当且仅当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一部分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否则,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的权利,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现金流量的90%。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份额的权利,则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90%部分。
如果转入方不止一个,只要转出方所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现金流量份额。
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所有情况下,本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
例如,企业转移了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组类似的固定期限贷款组合,约定向转入方支付贷款组合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前90万元人民币,企业保留了取得剩余现金流量的次级权益。
因为最初9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流量既可能来自贷款本金也可能来自利息,且无法辨认来自贷款组合中的哪些贷款,所以不是特定可辨认的现金流量,也不是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