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水东湾四期(二)高层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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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靠,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目标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监理目标是确保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四条监理职责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2024年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工程交底、施工现场巡视、质量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监理程序安全监理程序包括:编制监理计划、审查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巡视、监理日志填写、质量检查、定期汇报、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监理计划第六条编制监理计划安全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将审查意见书报送施工方。

第八条工程交底安全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方进行工程交底,明确工程施工的要求、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施工方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要求。

第三章施工现场巡视第九条安全巡视安全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查看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现场照明安全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方设置合理、安全、明亮的现场照明设备,确保夜间施工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临边防护安全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方采取有效的临边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时的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安全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方设立合理的消防器材,明确消防通道和隔离带的设置要求,并定期组织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施工机具安全安全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方合理使用和维护施工机具,确保施工机具的运行安全、使用合理。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安全监理机构应组织质量验收工作,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意见。

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4篇)

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4篇)

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保障住宅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根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监理机构的监理职责第二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及构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和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对住宅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编制与审查;(二)对施工单位的持续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质量要求;(三)参与住宅工程的隐蔽工程及关键节点的技术检验;(四)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终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审查第五条住宅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交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第六条住宅工程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二)施工现场的布设和管理;(三)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四)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五)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六)临时设施和临时用电的设置;(七)其他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住宅工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经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督检查材料的保存,确保施工过程的监督能够被追溯和查证。

第五章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的技术检验第十二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参与住宅工程的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的技术检验。

2024年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2024年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2024年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住宅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开始的住宅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住宅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商业住宅、公寓、别墅及其他住宅类工程。

第四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的目标是:通过监理和检查,确保住宅工程施工及使用阶段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

第二章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第五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住宅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包括工地环境清理、场地平整、施工设备安装等。

(二)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序的安全操作等。

(三)住宅工程施工后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包括消防设施安装、电气安装验收、通风系统验收等。

(四)住宅工程使用阶段的安全监督,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备的检查、住户安全教育等。

第六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一)准备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监理计划、监理标准等。

(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监测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三)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确认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四)参与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对住宅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五)制定住宅工程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住户安全教育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七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应当根据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计划,并在施工开始前报送给施工单位、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具备执业资格,具备一定的工程和安全监理经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住宅工程安全监理应当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对住宅工程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篇)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篇)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住宅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是指对高层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机构担任,监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机构自身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较高职业素养的专业团队承担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监理技能。

第二章安全监理任务第八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任务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施工工艺及安全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等。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报告的提交,对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状况、施工进度和施工工艺等进行汇报。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对高层住宅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整改,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对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当留存高层住宅项目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理记录,并及时更新和整理相关资料。

第三章安全监理程序第十三条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进行规划,制定监理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项目背景高层住宅项目是指具有较高楼层数、较大居住面积、多户共同居住的建筑物。

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任务1. 对工程进行全面、持续的安全监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专业监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 安全监理人员应与其他相关监理人员密切合作,共同确保项目的安全与高质量。

三、安全监理方案1. 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方案,包括工程进度安排、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检查和整改要求等,并在项目启动前向业主和施工方进行说明和培训。

2. 在施工开始前,进行全面的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包括基坑开挖、施工设备安装、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开始前的安全措施到位。

3. 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包括人员进出、材料运输、施工设备使用等,确保施工人员操作规范。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时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四、安全监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

2.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

3. 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4. 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理人员应与业主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报告工程安全情况和处理结果。

5.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6. 对严重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监理成果1. 安全监理报告:每月提交一份安全监理报告,详细汇报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

2. 安全督办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记录,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安全监理总结1. 安全监理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024年安全监理设施细则(4篇)

2024年安全监理设施细则(4篇)

2024年安全监理设施细则1:1的背水面边坡,围堰内部净空间需确保基坑开挖后,围堰内坡脚与基坑边缘之间保持不小于____米的净距。

使用装填七分满土的草袋,置于两侧,中间填充粘土。

水中堆叠草袋时,可采用钢筋焊制的铁钩将草袋送入水中,确保堆叠时错缝排列。

草袋之间的填土可由人工手推车从岸边斜向送入水中,逐渐升高直至水面以上,逐步向前推进。

围堰完成后进行抽水,检查围堰的渗漏情况,抽水速度应缓慢,使其逐步承受水压力完成预变形,以防止抽水过快导致围堰崩塌。

抽水后,应在堰内填土筑岛,与围堰保持齐平。

围堰的平面布置应考虑:在活水区域或有泄洪要求的地段,应从河流两岸分别围成U型封闭结构,中间留出泄洪通道。

使用钢板桩围堰施工时,需严格检查锁口,对存在弯曲、破损或锁口不匹配的钢板桩进行整修。

钢板桩插打前,锁口内侧应镶嵌黄油沥青混合料,以减少锁口的摩擦,防止钢板倾斜导致锁口不严而漏水。

在起吊过程中调整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应低于桩长三分之一的位置。

钢板桩下沉时,桩顶应设置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当跨越航道施工时,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以防止船只碰撞。

现场安全员在交通拥挤时应疏导交通,避免交通堵塞。

在现浇连续梁和预制梁架设及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理中:1. 高空作业安全监理:(1) 高空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和施工期间应定期接受体检,患有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参与。

(2) 严禁酒后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所持工具应使用绳索挂于工具栏内,防止坠落。

(3)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 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挡或垫高,且在通道处应设置围栏。

(5)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由专人负责,配备通讯设备;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料的吊笼。

2. 挂篮悬浇连续箱梁安全监理:(1)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钢构)悬臂灌筑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挂篮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制定安全措施,平衡拼装,进行静载试验等。

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安全监理工作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理工作贯穿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从工程筹备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全程参与。

第五条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持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充分配合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按照安全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行为者进行相应纪律和法律处罚。

第二章建立安全监理体系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开工前成立安全监理组织,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安全监理组织成员应包括主要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组织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与安全监理组织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向安全监理组织提交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示,提醒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并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2篇)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2篇)

高层住宅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作安全,提高项目施工质量,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监理资质要求1. 监理单位需具备国家监理资质,并在监理机构合格名录中;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师资格证书,并熟悉高层住宅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3. 监理单位应有一定的安全监理经验,在之前的工程项目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三、监理工作计划1.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人员配置等;2.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调工作进度,确保监理工作按计划进行;3. 监理工作计划应在每个阶段进行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修改。

四、安全技术交底1. 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会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2. 施工单位应详细介绍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并向监理单位提供工序图纸和施工方案;3. 监理单位应针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现场安全监督1. 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2.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进度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3. 监理人员可随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直到安全隐患得到解决;4. 监理人员应记录巡视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安全督促整改1. 监理人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2. 监理人员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整改意见,并设定整改期限;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4.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因整改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其他问题,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七、安全技术交底验收1. 监理人员应协调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验收;2. 验收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并核实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 如发现问题,监理人员应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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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城市花园四期别墅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人:审核人: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目录一、建筑工程概况 (3)二、编制依据 (3)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细则 (4)四、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监理细则 (6)五、机电设备安全监理细则 (7)六、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10)七、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监理细则 (11)八、临时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17)九、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监理细则 (20)十、基坑支护安全监理细则 (22)十一、模板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26)一、建筑工程概况1、建筑工程名称:水东湾碧桂园城市花园四期(二)高层工程2、建筑地点:茂名市电白县水东湾新城旦场片区3、建设单位: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6、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本项目组成、规模本工程项目为7栋小高层住宅(分别:20、21、25、26#楼地上;22、23、24#楼地上18层),2栋2层变配电房,1栋1层发电机房、1栋地下给水泵房。

建筑面积约7.8万㎡,建筑工程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

建筑工程投资造价约亿元。

8、建筑工程计划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细则1、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1.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1.3检查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具备执业资格;1.4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1.5是否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

3、施工现场是否按总平面设计布置和实施。

4、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生产与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

5、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是否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现场内场地是否已平整,道路是否已硬化,且保持畅通并有良好排水措施。

7、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是否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8、各种材料、构件是否按品种、规格对方整齐并设置标志牌。

9、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部下方施工。

或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

10、检查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否由专业人员搭设和安装。

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有检查记录存档。

11、检查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搭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是否设红灯示警。

1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13、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子,不得擅自拆动。

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

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14、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是否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

使用中是否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项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有检查记录存档。

15、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是否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16、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17、检查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是否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是否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是否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8、基础坑槽施工,是否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是否有专人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加固措施。

19、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与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往坑槽内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20、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21、X光或r射线擦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得、不准进入。

四、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监理细则1、检查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作业人员是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经过本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五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审查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是否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署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审查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审查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培训教育,并持证上岗。

5、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是否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

6、审查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是否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7、巡视监督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巡视监督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壁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步跨越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屋面;禁止在来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条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9、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作业命令。

五、机电设备安全监理细则1、施工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审核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用证。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审核其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审核准用手续。

2、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检查租赁单位向承租单位提供的租赁单位的自检报告。

自检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租赁和投入使用。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及电动工具,督促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机械、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使用条件的,方能投入使用。

当施工现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法定检测结构进行检验检测。

4、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审核其是否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装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使用。

5、审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是否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按规定定期检查其电气绝缘性能。

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又不能修复的机电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予以报废处理。

6、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为机电设备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基础(座)、水电、操作堋或停机场地等必备条件。

夜间作业应设置安全和充足的照明。

7、检查机电设备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场地应平整无障碍,机电设备旁应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材料、杂物。

有防火要求的,其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检查施工机械和动力机械的基础(座)是否稳固,并符合其出厂说明或设计的要求。

9、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用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安装,拆除和维修。

10、监督施工现场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定人、定机、定设备”,严禁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机电设备。

核查小型电动工具使用前,是否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11、监督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了人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操作人员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紧身并束紧领口,不得系领带,女工发辫应挽入工作帽内。

12、操作机电设备及使用小型电动工具前,应督促监督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和安全防护装置。

电源线破损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和失效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未经专业人员更换、修复,不得投入使用。

工作结束,应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

小型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交保管室保管。

13、工作前监督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

确认完好方准使用;有试运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4、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禁止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作业中严禁将头、手等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修理应由专业人员按照原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装、改造。

15、监督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行。

16、监督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使用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变更、扩大使用范围。

按规定需定期检验检测的仪表和有关安全装置,应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否则不得使用。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起重机的任意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其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18、监督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用电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篇”的规定,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或接地。

临时停电、停工休息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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