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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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司法考试14部门法学习指导 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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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历司法考试14部门法学习指导备考资料司法一共考察14门法学知识,知识范围较广,知识比拟复杂,复习难度较大,下面是为大家的xx年司法考试14部门法学习指导,希望对备考和以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1. 法理(1)学习辅导用书和提纲(2)舍弃理论热点和难点(3)弄清概念之间的区别(4)临考复习2. 法制史(1)学习辅导用书和提纲(2)临考复习3. 宪法(1)学习法条和提纲(2)比照学习(3)临考复习4. 司法制度(1)学习辅导用书(2)比照学习(3)临考复习5. 法律职业道德(1)法条为主(2)比照学习(3)临考复习6. 行政法(1)学习辅导用书为主,结合法条和司法解释(2)结合宪法、立法法学习(3)多做题7.国际法(1)学习辅导用书为主,结合提纲(2)理解为主,不需背诵(3)注意热点问题(4)临考复习8.国际私法(1)学习辅导用书为主,结合提纲(2)涉外民诉局部,结合民法学习(3)可做也可不做题(4)少花时间(5)临考复习9.国际经济法(1)学习辅导用书为主,结合提纲(2)与国际法、国际私法一起集中学习,加强认识和区别10.民法(1)学习辅导用书与法条并重,加强理论学习(2)法条和司法解释记忆(3)归纳(4)多做题11.商法记忆重点法条12.经济法记忆重点法条13.刑法(1)学习辅导用书与法条并重,加强理论学习(2)比照学习易混淆罪名14.诉讼法(1)法条和司法解释并重(2)多做案例分析题(3)流程系统掌握(4)反复记忆。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商法)】-第六~十章【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商法)】-第六~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5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破产申请,常涉及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及申请破产的条件,考查方式较为浅显直观,难度较小;(2)破产管理人,常综合考查管理人的选任、更换、职责及其报酬等知识点;(3)债权申报,常综合考查债权申报的申报主体、时限、逾期申报的后果、可免于申报的债权类型、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权限等内容;(4)债务人财产与破产清偿,主要考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及债务清偿顺序特别是不同主体之间受偿的先后顺序,也可能考查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其转换,还会结合特殊的破产主体进行考查。

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破产清偿的顺序及方式。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的总体说明《破产法规定(二)》自2013年9月起正式施行,主要围绕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相关制度作出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1.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二)》明确,如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行使。

债权人行使的该类诉讼属于代表诉讼,行使范围可超过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2.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行使条件有二:一是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处于运输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全部价款。

3.破产抵销权注意该权利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的区别:(1)该权利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无权行使;(2)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像民法上的抵销权,需要债的种类相同和债权期满。

种类不同的债务或尚未到期的债务均可行使破产抵销权。

4.诉讼时效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前l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此时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无法撤销)。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银监会的职责及监管措施、与人民银行的分工、银行信用危机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考查方式上,可能结合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查,备考过程中不应将两法割裂而应综合掌握。

本章中所说的银行业监管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核心,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的监管为重点。

金融监管机构,除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划分是重点考查对象。

一、银监会的监管对象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中国境内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总之,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在境外的业务活动以及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1.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2.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理解小贴士:银行业增加业务范围外的新业务品种属于业务范围变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3.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5.在受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审查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6.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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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推荐司法考试是法律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司法考试的复习过程却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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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司法考试的复习,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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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书籍通常会提供一些案例分析和习题,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此外,还可以参加一些线下或线上的培训班,通过听课和讨论的方式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这些辅助性的资料和培训班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考试重点和难点,提高答题能力。

最后,复习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和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

司法考试的内容繁杂,考试范围广泛,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

因此,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将重点放在重要科目和难点上。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商品房预售制度,常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违约责任等知识点,可能结合合同法考查一物二卖的处理;(2)房地产转让制度,结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考查房地产的转让,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制度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调整房地产开发中的有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是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

据此,本法与《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的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考生须结合学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1.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2.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3.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4.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和以划拨方式取得,详见前文关于土地取得制度的内容。

2.开发要求(1)按用途开发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按期限开发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无须承担上述责任。

《商法》复习指导

《商法》复习指导

《商法》复习指导一、考核的有关事项1考核的依据:《商法》教材及复习指导2考核的形式:闭卷、笔试3考核的对象:法律专业开放本科4考核的题型:选择题(10%)、判断题(10%)、名词解释(20%)、论述题(30%)案例分析题(30%)二、考核要点商法总论了解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人、商行为的概念。

掌握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掌握现代商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重点掌握现代商法的一般原则公司法掌握公司组织形式的基本内容,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掌握公司基本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了解监督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对公司健康运行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意义。

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注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则。

合伙企业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以及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注意掌握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重点掌握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特别是有关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规则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

掌握合伙企业和解散的基本规则。

破产法了解破产法的重要意义,把握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企业法的联系。

掌握破产程序的集体清偿原则和公平清偿原则。

重点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的基本规则、第五章票据法1. 了解票据法的特征,把握票据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2. 掌握票据法的一般原则,结合票据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票据法提出的要求。

3. 掌握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和严格技术性原则,注意了解这些原则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的。

4. 掌握发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际应用。

第六章证券法1. 了解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与一般证券的区别。

2. 掌握证券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明确证券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 了解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其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常涉及不同类型公司设立的制度的异同,特别是不同类型公司设立的资本规定,还会就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进行对比考查;(2)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常将股份发行制度与出资制度结合考查,或将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进行对比考查;(3)上市公司,常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监事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等结合进行综合考查;(4)上述内容也常常会在公司法案例中考查。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人数广泛、股份金额均等、股份转让自由等特点,可参照下表结合具体分析进行复习:(表-1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发起人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方式①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理解小贴士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1)发起人要求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2)既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又可以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表-12)(3)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较为复杂,请考生参见如下所示的募集设立流程图进行记忆: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布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证券公司承销——银行代收股款——召开创立大会。

关于上图中的创立大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创立大会的召开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②创立大会决议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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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一、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和特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商法学、经济法学也是两门不同的法核心课程。但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通常将这两个学科放在一起讲授,学员们也将它们视为一个学科学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经法”这一称谓。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学员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公司法案例题主要考公司法,很少涉及其他法律。04年第四卷第三题有两个问涉及担保法,05年第四卷第四题虽然主要是考查公司法的知识,但是有两个问涉及了一点婚姻法和刑法的内容,06年第四卷第二题综合性更强,以考公司法为主,并且综合考查票据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甚至也还涉及到担保法,是一道非常典型的综合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法案例题的篇幅越来越大,字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选择题,特别是不定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受篇幅所限,这里不举具体的例子,学员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下载真题并对照真题感受这些特点。)因此,我们说,商经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是由考查法条向综合分析过渡。当然,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商法学、经济法学学习方法 由于商经法考试存在上述特点,学员们应当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和方法,以期花费最少的时间和精力限度地提高自己的分数。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学员参考。 1.尊重商法经济法的特殊性,注意与民法相区别。 我国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我们常常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它往往只考特别的地方。例如,关于招标投标法中分包人的责任问题,中标人和招标人签定合同,接受分包的人又和中标人签定合同,接受分包的人和招标人之间根本没有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原理,接受分包的人应当不必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招标投标法却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特殊的地方,这种地方常常出题,而且常常容易答错。另外,商经法具有技术性,它和我们的常识,和我们民法的基本知识往往相悖,如果不掌握这些技术性规定,用民法知识来套,肯定出错。这在票据法、保险法里特别明显。 2.教材为主、法条为辅。 以前常有学员提出:商经法的复习,是以教材为主还是以法条为主?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以教材为主,结合法条复习。 理由是: (1)教材是为学习编写的,语言通俗,按照知识点讲解,容易理解和记忆,法条是为适用制定的,查找起来方便,但是学习起来困难; (2)经济法和商法有二十几部法律,两千多个条文,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并不小于教材; (3)有的内容属于法学理论方面的,教材会涉及,而法条里根本没有,例如公司的分类、票据的特征;还有的内容,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条文过于分散,例如破产债权的范围,教材把它们罗列在一起,非常方便学习,但它涉及《破产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很多条文,如果看法条,会非常困难。 (4)有的内容带有理论色彩,但是可能有争议,例如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这个时候的答案以教材为主; 关于教材和法条的结合问题,教材中有的地方已经把知识点解释得非常全面清楚了,就不需要再去结合法条学习,例如票据的善意取得;还有的地方实际上就是直接引用法条重新编排,也不需要再去结合法条学习,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涉外票据的准据法。但是,有的地方只是比较原则的介绍了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这个时候需要结合法条充实这个知识点,并且增加一点感性认识。看法条的时候,也不是拿起一部法律从头到尾的读,而是结合教材的知识点阅读。此外,公司法几乎每年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回答的时候可能需要引用法条,所以,公司法的法条大家能够通读一遍,答题的时候不要求一字不差,但是应当能够准确的表述出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司法考试不允许指定教材。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教材主要指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但也包括本校组织编写的有关辅导资料。 3.以知识点为单位。 在学习的时候,尽量不要一口气读下去,而是以一个知识点为一个单位学习,因为考试也基本上是以知识点为单位命题的。例如,在消费者法一章里,“产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包括归责原则、求偿对象、赔偿范围、诉讼时效四个方面的内容,你把这四个方面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那么,凡是遇到考查产品责任的试题,就能迎刃而解。如果只掌握了其中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道题就有可能答错,那么,你掌握这三个方面内容就是白费了,考试的实际效果和完全不知道这个知识点是一样的。 4.正确对待练习题。 做适量的练习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做练习题的时候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应该在至少一遍系统的复习以后做题。对于那些按章节组成的练习,可以在复习完这一章节以后做;以部门法为单位组织的练习,可以在复习完该部门法以后做;模拟题则应在全面复习一遍以后做;这样针对性更强,效果也更好。其次,切忌做过撂过。很多人做完习题以后,简单的对照一下答案,看看自己做得是对是错,给自己打个分,就扔在那里再也不管了。结果是,习题做了不少,水平未见提高,甚至今后遇到同样的问题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我们认为,做完习题以后,能对照答案重新看一遍题目,体会一下命题的角度和回答的方法,同时巩固对该知识点的记忆。这样,虽然做题的数量可能会减少,但是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要做一个有心人,将做题时遇到的较好的、较难的、或者做错的题目做一个标记,考试之前抽时间再看一遍。这实际上是给自己一次巩固重点、难点以及查遗补漏的机会。这样做的人,考试的时候,很可能会惊喜的发现自己做过的题目,这种感觉好极了! 5.其实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重点突出,抓大放小,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最能够提升考试分数的地方去。至于哪些地方是重点,我们将在下文给予说明。 三、商法学、经济法学重点问题 实际上,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把所有重点知识一一罗列出来是不可能的,这一艰巨任务要在授课中完成。在这里,我们仅从宏观上把重点知识提示给学员,让大家在学习的时候心中有数。 1.以章为单位,我们可以把商经法的16章内容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司法。公司法一般考30分左右,占商法的一半还多,占整个商经法的三分之一,是重中之重。第二个层次包括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和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法、土地法、劳动法9章,合计约考45分以上,占整个商经法的一半左右。剩下的证券法、税法、环境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等6章为第三个层次,总共约考15分左右,所占比重很小。 2.在每一章内部,也有一些经常考、反复考的知识点。以税法为例,知识点很多,但是考点只有两块,一块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纳税所得和第四条、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另一块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和纳税申报。偶尔出现过考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题目,这属于意外,而且也是常识性的题目。再以环境法为例,几乎每年必考的是环境民事责任,另外,可能是出题的人自己都烦了,现在又开始考环境法基本制度,比如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握起来也很容易。 3.需要特别提醒学员的是,新颁布的或者新修订的法律,第一次纳入考试范围的时候,会受到重点关注,所占分值会明显提高。例如,《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06年首次考试,就出了很多题目,而且多数是围绕修订的部分考查。《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而且修订的地方非常多。 四、商法学、经济法学自学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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