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湘政函[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湘政函[2008]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把办好8件实事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连续两年都圆满完成了8件实事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为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省民政厅等100个单位先进集体;授予邹苏华等同志先进工作者;给予唐亚武等80名同志记一等功;给予赵爱平等202位同志记二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务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先进学习,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而努力奋力。
附件: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省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直新闻单位:湖南日报政法部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政府芙蓉区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长沙县劳动保障局浏阳市民政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卫生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县人民政府醴陵市人民政府天元区人民政府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教育局茶陵县交通局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卫生局湘潭县民政局湘潭市人事局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政府常宁市人民政府祁东县人民政府衡东县人民政府雁峰区人民政府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阳市: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县人民政府新宁县人民政府洞口县人民政府新邵县人民政府邵阳市交通局邵阳市卫生局邵阳市劳动保障局岳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华容县人民政府平江县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交通局岳阳市生态能源局岳阳市劳动保障局常德市:常德市人民政府桃源县人民政府澧县人民政府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水利局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统计局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政府桑植县水利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益阳市:益阳市水利局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沅江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交通局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政府安仁县人民政府宜章县人民政府北湖区人民政府汝城县人民政府桂阳县人民政府郴州市交通局郴州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政府安东县民政局蓝山县交通局宁远县劳动保障局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教育局永州市交通局永州市公路局怀化市: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卫生局溆蒲县人民政府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怀化市民政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怀化市交通局怀化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娄底市: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交通局新化县人民政府涟源市民政局湘西自治州: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湘西自治州商务局保靖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劳动保障局永顺县民政局沪溪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先进工作者省直责任单位:邹苏华王正军莫登友市州:余建国周汉林肖贤山王俊杰郭林春何永平叶玉生张柏枝朱元平宁秋良范培顺李波傅家齐伍美华张才金三、记一等功人员省直责任单位:唐亚武刘山蒋长福刘咏梅周雄军赵林岚范金桥省直新闻单位:刘春林长沙市:黎石秋凌勤杰胡岳龙彭彦辉胡立忠株洲市:龙松林罗克俭朱家来袁生华易桂枝湘潭市:曾辉扬陈金红胡建光衡阳市:张亮肖长河田奇邓小林邓秋林蒋炳炎周晓云邵阳市:禹志加周晓红钟义凡杨跃明蒋久高康正刚彭金林岳阳市:王益民李可波陈志莲张慕尧李德友许心豪常德市:吴新涛杨华桥王先蒙罗宏全彭德友张家界市:王德光曾桂堂熊华武益阳市:王卓传刘克强熊汉杰李建华郴州市:龙秀武周笑春徐本华曹慧芳张湘酃刘明光永州市:邓检生谢善民蒋燕平王田贤黄世才刘大兵怀化市:李自成赵婉玉XXX会杨全武杨世奇周生连刘建德娄底市:谭怀连向乾勇冯宗贵湘西自治州:秦平彭计划吴明强李龙升邓德猛四、记二等功人员:省直责任单位:赵爱平张伍生李越侯荣建陈书国金旭华李鄂辉朱宽海陈朝阳钟国梁建东吴勇胡南曾国栋陈勋星王兵熊建华何云法施柏明李宏怀谭蒲辉范乐荣杨志力徐隽徐泳斌省直新闻单位:张洁李小平肖雯栎肖雄长沙市:肖继红姚仲权周利强佘正林谈文昌易海斌刘凯希李凤英黄晓蒙李颖陶鑫莫龙谢卫红株洲市:凌志勇陈福乐罗奋勇李羽齐张金华刘智勇廖达平陈社平信长华彭水冰尹湘秦赵湘兵王国安湘潭市:罗君江南屏李远征成建良刘鹤群张贻超陈友芬衡阳市:汤文选康岳庭颜科军曾祥月傅丹舟黄顺发唐秋成郭兴中刘桂英谷田生李勇刘云华张亚红胡滨罗威邵阳市:蒋水源石世伟刘细云陈玉琪肖金东唐祥生吕伟平刘建明李斌张能峰刘德胜蒋小军蒋文强李华陆先君岳阳市:李石东丁道剑卞菊花贺正哲谢钢彭志明陈晓波刘勇贺伟奇陈砚发高治波官为忠曾绍辉吴铸常德市:甘志敏刘佳昌范力郭辉勇李治江黎惠龙陈集章马先桃陈遵义尹俊戴建李建坤伍云张家界市:刘西红刘佳富寇宣银李海杨金海鲁成海钟文平益阳市:刘昭阳彭永华李青曾建科张正安杨永志罗特生郭腾芳杨志刚陈群郴州市:段海清陈湘安刘小明李水福刘军严时友曹修松李根朝冯军陈章彪高及红蒋丛祥廖甲新欧阳平欧阳建华永州市:蒋德贵刘翼平金长青张学明陈利平龚述安陈勇华温凤全义盛章欧阳小泉钟江波朱忠和徐银飞陈裕兴李全富怀化市:宋玉娥刘育军杨锡恭方平程永培刘兴旺侯小俊王强山陈吉凡陈祖士周毅李玉沫张世勇滕建华刘立新谢亚雄娄底市:邹小雄宁又清刘玉喜张桂海陈郁琼胡立冬陶慧孜刘盛华谢养民湘西自治州田茂军张建新段跃进龙胜利肖光志戴春恩向顶天张世忠田国强田儒模周斌。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湘统[2009]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统〔2009〕36号)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同意,现将《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湖南省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监督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执法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或者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相对人,即被检查或被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统计行政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足够的统计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物资和设备,以保证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向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统计行政机关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五)统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2•【字号】湘政办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统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省统计局应建设成为全省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全省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此,省统计局要从5个方面转变职能:一是从过去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二是从偏重反映物资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从着重经济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工作;四是从着重全民所有制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各种经济成分的统计调查工作;五是从着重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统计。
职能转变后,要进一步加强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全面报表的综合运用,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强化决策支持职能,加强政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统计法制建设,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全省统计数据库的建设。
转移和下放的职能是:将为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的工作转移给省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湘统[2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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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湘统〔2006〕89号)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州考核办、统计局、人事局:为打造阳光统计,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完成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扩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的参与度,省统计局、省考核办决定建立2006年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示的主体全省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进行公示;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市州、县市区责任单位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及时间各市州、县市区要在12月15日前,将承办的8件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及未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情况(详见附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任选一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省统计局将通过红网、湖南统计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上报的8件实事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三、设立举报电话在公示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为当地统计局、考核办办公电话。
对来自群众的咨询或举报要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并及时核查、答复。
四、公示情况的验收凡纳入8件实事公示内容的项目,都必须要求进行公示。
各级考核办、统计局在评估验收8件实事完成情况时,要将8件实事公示情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查看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公示的相关证明,如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播放的时间)、报纸的原始凭证、网站的域名、举报落实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各市州统计局、考核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将文件内容转发到各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工作,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湘统[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湘统〔2008〕6号)各市州统计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新闻媒体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的各项成就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但个别新闻媒体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核定、审批和公布程序,出现了在宣传报道中引用的一些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概念错误等违规现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的稿件,必须经过省统计局审批,统一使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为准确反映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杜绝重要统计数据泄密现象,现将有关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重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制度。
从2005年1月1日起,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实行下管一级数据评估制度。
在每季季后,对地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节能降耗等重要数据分别进行集中联审。
并要求在国家评估认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准对外向任何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针对万元GDP能耗指标,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XXX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系列决策部署和我省“八大行动”总体安排,以“数惠三湘”为引领,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坚持数据管理开拓创新与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协同联动,统筹推进数字湖南、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务建设,着力健全基础制度、释放要素潜能、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基础设施、加快转型赋能、强化安全保障,推动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力争达到“非常高”水平,努力开创数据和政务服务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1.推进数据立法。
加快推动出台《湖南省数据条例》,为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2.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湖南统一数据要素登记存证等系列制度,破解数据产权界定难题。
(省数据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数据流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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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统[2006]8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统〔2006〕89号)
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州考核办、统计局、人事局:
为打造阳光统计,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完成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扩大人民群众对8件实事的参与度,省统计局、省考核办决定建立2006年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主体
全省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进行公示;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的完成情况,由市州、县市区责任单位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及时间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12月15日前,将承办的8件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及未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情况(详见附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任选一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省统计局将通过红网、湖南统计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上报的8件实事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三、设立举报电话
在公示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为当地统计局、考核办办公电话。
对来自群众的咨询或举报要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并及时核查、答复。
四、公示情况的验收
凡纳入8件实事公示内容的项目,都必须要求进行公示。
各级考核办、统计局在评估验收8件实事完成情况时,要将8件实事公示情况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查看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公示的相关证明,如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播放的时间)、报纸的原始凭证、网站的域名、举报落实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统计局、考核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将文件内容转发到各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工作,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市州、县市区8件实事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公示所需材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
关于对××县(市区)8件实事完成情况的公示
按照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建立8件实事完成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湘统〔2006〕89号)要求,现将我县(或局)所承办的2006年8件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06年××月-××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形式向8件实事考核办反映。
联系方式:
县(市区)考核办: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
县(市区)统计局: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
举报材料需签署真实姓名及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县(市区)××局
二〇〇六年××月××日
附件2
2006年8件实事考核评估公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