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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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
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2.24
•【字号】皖价监测[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
通知
(皖价监测〔2010〕39号)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2009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25号)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有《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皖价监测〔2009〕135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7个市物价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

二、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应急监测数据上报情况(55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0分);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5分);
三、考核方法
(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55分)
1.单项报告制度或每项应急监测考核(100分):
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扣减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5分。

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1分,缺报、漏报一次扣2分。

迟报二天及以上的,按缺报处理。

错报,主要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经审核或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以及除政府定价监测品种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和应急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和应急项数)*55%。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40分)
监测信息是指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和调研报告等。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20分):
17个市:每季度上报市场价格动态信息不少于10篇,调研报告1篇,月度分
析(含每月调查巡视)3篇、季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1篇,按时上报得20分。

市场动态信息少一篇扣1分,月度季度分析每少一篇扣2分,调研报告没报扣2分。

在年底综合考核中,没按规定报上半年、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的,每少一篇扣3分。

扣完为止。

县(市、区):每季度上报市场动态和分析预测信息不少于5篇。

少一篇扣4分。

每年报送调研报告1篇,没报在年底信息报送分值中扣5分。

2.监测信息采用(20分):
各地所报信息被“安徽价格监测网”采用的,每篇得0.4分;经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上报被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1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得3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得4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4分;被市、县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2分(以批示件为依据);监测信息参加省物价局、国家监测中心评比获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三等奖得1分。

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监测信息采用得分本季度未能计算的,可纳入下季度计算。

监测信息获奖分值纳入年度考核,相关单位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复印件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

获奖的分值当年没计算的,纳入第二年度计算。

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的同时,还要一并通过后台进行上报,以便及时审核上网发布,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

上报时间:月度、季度及半年分析为次月5日前,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为次年1月10日前。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考核(5分)
按时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得5分。

每季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的,扣
2分;国家和省监测点未建台帐制度的,扣1分;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扣2分。

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当地监测机构没按规定对监测点工作进行指导、监测点未建台帐以及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扣减相关单位该季度此项全部分值。

各地上报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一律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
*******************),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

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

(四)考核总分计算
季度考核总分=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得分+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总分=(四个季度考核总分/4)-半年或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未报扣分(调研报告未报扣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每年前三季度,分别对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情况进行季度考评通报;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通报。

对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物价局给予表彰。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2.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
附件1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负责人(签字):填报人:
填报说明:
1.“现场检查指导人次、监测点数”包括报告单位直接检查指导和县(区)监测机构检查指导人次和数量,按实际检查指导情况填报;报告单位指市级监测机构。

2.“检查指导人员姓名”填报报告单位人员1-2人;“已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从已检查指导过的监测点中选2个代表单位填报。

3.“检查数据总笔数”包括现场检查、电话检查等笔数。

4.本表为季报,各项内容填列后于每季末次月5日前上报,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附件2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
负责人(签字):填报人:填报说明:
1.所附增减监测点的信息包括:监测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报告制度等。

2.数据缺报、迟报、错报须标明所属报告制度名称,报表名称或监测品种名称。

3.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采用须传真上报批示件文头及采用复印件,监测信息获奖须上报复印件。

4.本表为季报,各项内容填列后,前三季度每季末次月5日前上报,第四季度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报,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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