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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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1年3月1日实施,旨在保护和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

以下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主要条文及其阐释:第一条:为了保护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古生物学的发展,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该条款明确了本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即为了保护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推动古生物学的发展,并加强对该类资源的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中国境内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该条款规定了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独特性。

该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要求,即保护其完整性、真实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发现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不得进行非法采集、破坏、出售、走私等活动。

该条款对发现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保护这些资源,禁止进行非法采集、破坏、出售和走私等活动。

第五条: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国家建立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该条款规定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对发现的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其他有重要科学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可以予以保护或者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收购、勘探、研究和保护。

该条款对发现的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和有重要科学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特别措施,可以提供专项资金进行收购、勘探、研究和保护。

第七条: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采集、修复、保护、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该条款对从事古生物化石资源的采集、修复、保护、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文件,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条文进行的阐释: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我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

第二条:古生物化石是指经地质作用形成的能够说明地球生物进化历程和古生态环境的遗迹或遗物。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部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分为保护和考察两个方面,其中保护是指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全面保护,包括禁止非法采集、交易和输出进口;考察是指依法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和科学探索。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集、购买、出售、运输古生物化石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采集古生物化石需要经过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采集过程需与地质考古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古生物化石考古发掘、发现或者遗失时,应立即向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报告,以便进行保护和研究。

第六条:禁止非法购买、出售、交易和运输古生物化石,禁止私自输出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禁止未经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私自搜集、挖掘、弄失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对于通过考察、发掘和发现的古生物化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和备案,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

第八条: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监测和管理,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保障古生物化石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依法追究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

同时,对于破坏、丢失或者非法输出进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一些主要条文及其阐释,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发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是五大重点:
1. 保护范围扩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范围,包括化石的发现、保护、研究、保藏和利用等各个环节。

2. 资源调查和登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登记,以建立完整的古生物化石资源数据库。

3. 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措施,包括加强保护教育、加强监督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私人搜集和出售禁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私人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是禁止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

5. 国家重点保护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古建筑保护应该严上加严据媒体报道,9月15日起施行的《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规定,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一砖一瓦都将受到法规保护,游客有损害武当山古建筑文物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武当山是道家名山,素有“亘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的美誉。

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年就入选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之珍宝。

近些年,湖北省及十堰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禁垦、禁牧、禁伐、禁建。

此次十堰市专门出台保护条例,不仅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加以更严格约束,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开展有关施工作业,规定更严格、处罚更严厉。

古建筑保护就应该严格有力。

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游客行为必须严格约束和规范,避免乱刻乱画破坏文物,防止使用烟火造成古建筑焚毁等。

我们常说文物是无价之宝,对无价之宝就该有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其二,围绕古建筑的开发,地方政府须保持应有的审慎。

因为历史渊源、文化地位,武当山一向是资本关注的焦点。

武当山的养生、旅游、文化、武术等资源,哪一样都很容易迅速变现,如果不限制开发,一夜之间就会有很多项目拔地而起。

但从对古建筑、对世界遗产、对未来负责的角度看,过度开发实际上就是破坏,变味的发展实际上就是损毁。

相反,审慎才是保护,不发展才是发展,无为而治才是长远之治。

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大家都懂,但总有一些地方按捺不住“开发”的冲动。

有的地方以“要发展要吃饭”为由,把好端端的古建筑搞得丧失了历史风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76万多处,其中17.77%保存状况较差,约4.4万处文物已经消失。

保护文物不容易出成绩,是“潜绩”,文物的破坏或消失却显而易见,一旦产生破坏性后果,就再也无法弥补。

禁垦、禁牧、禁伐、禁建,近年来武当山看似“无为”,实则有为。

特别是,因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武当山遇真宫被就地“飞升”15米,这项保护工作耗资超过两亿元。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发文字号】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17.07.27【发布部门】十堰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的《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1日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2017年6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武当山古建筑群,包括太和宫、紫霄宫、五龙宫等六十六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

第四条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

第五条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十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十堰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科研、科普等等的作文星期六早上,伴随着欢歌笑语,我跟随小记者来到了郧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到了目的地,老师给我们讲了恐龙蛋被发现的故事。

让我最感到新奇的是,这里的镇馆之宝,那是一窝有77颗蛋的恐龙蛋化石群!讲解员老师还告诉我们,恐龙蛋化石有圆形、椭圆形和长形,而长形的恐龙蛋化石只有这个地方才有。

参观完化石群,我们来到了恐龙博物馆。

郧阳恐龙蛋化石群是世界上唯一龙蛋共存的化石群,恐龙馆里边有许许多多的恐龙骨架化石,但只有一个是真的,就是一楼最小颜色最深的那个。

有一个恐龙模型是窃蛋龙正站在一窝蛋旁。

讲解老师告诉我们,窃蛋龙并不偷蛋,那些蛋其实是它自己的,它想把蛋里的孩子抚养长大,它现在已经改名叫慈母龙了。

出了恐龙博物馆,我们在博物馆门前广场进行了模拟考古游戏,我挖出来的是上龙骨架,它应该是一种水里游的恐龙,因为它的四肢很短,爪子适合划水,我还是第一次见到这种龙呢!这次活动在愉快的模拟考古游戏中结束了,我觉得这次活动十分有意义,教会我了许多知识,也让我明白,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唯一的家园——地球,保护好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今天,风轻轻的,阳光暖暖的,天空蓝蓝的,我以小记者的身份参加了十堰日报社组织的青龙山恐龙地质遗迹探索活动。

清早,我们准时乘坐校车,从十堰日报传媒中心出发,一路上同学和家长都很兴奋!有的在欣赏车窗外的美景,有的在讨论着关于恐龙的知识,还有的在哼着小曲,期待着早点到达目的地。

校车在崎岖的公路上行驶了四十多分钟,终于到达了目的地——郧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下了校车,我就被这儿的美景吸引了!这里青山环抱,鸟语花香,神秘的恐龙似乎在等待着我去探索,我迫不及待地想早点与恐龙近距离接触。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参观了科普馆。

在科普馆我了解到恐龙蛋有圆形、椭圆形和长方形。

恐龙分为肉食性恐龙、植物性恐龙和杂食性恐龙。

随后,我们参观了遗址馆、农耕馆、地震体验馆,还进行了模拟探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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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全票批准了《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省首部聚焦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我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丰富。

目前已发现的,主要集中在郧阳区柳陂镇青龙山片区,郧阳区的大柳乡、谭山镇、梅铺镇及郧西县城关镇等地。

另外,根据地质专家的研判推测,十堰境内相同的地质环境条件下还有发现的可能。

同时,我市恐龙地质遗迹具有独特性,“龙蛋共存”现象(即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在一个区域内相继被发现)世界罕见,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晚白垩纪恐龙蛋化石群的典型代表之一,属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

随着社会上恐龙蛋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私挖偷盗现象时有发生,民间收藏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待解决。

《条例》出台,给我市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研究与利用铺平道路。

二、《条例》主要内容与特色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

与现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相比,《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可以概括为:保护对象更精准。

《条例》定义我市纳入保护对象的“恐龙地质遗迹”为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

保护措施更全面。

《条例》要求对全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普查,编制专项规划确定保护等级,保护名录和产地名录实行分区、分级保护管理,建立收藏登记备案制度。

管理机制更完善。

《条例》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家委员会、投诉举报制度、科普宣教规定。

法律责任更明细。

《条例》对盗挖、非法买卖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追责规定,体现法律制度的刚性。

三、《条例》重要规定条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具体包括:(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恐龙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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