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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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10篇)

再审申请书(10篇)

再审申请书(10篇)再审申请书篇一申请人:_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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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__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长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__)07号行政处罚决定;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_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

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到_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

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

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行政再审的申请书篇一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月__日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20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刘金龙,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20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

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

再审申请书(15篇)

再审申请书(15篇)

再审申请书(15篇)再审申请书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________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5篇

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5篇

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5篇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如何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__,男,_年_月_日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乡__行政村___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363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县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

再审申请人吴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__行终字第__号行政判决、__县人民法院(2011)__初字第_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__行终字第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__县人民法院(2011)__初字第__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用(2008)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号。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颁发__用(2008)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用(2008)第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县__乡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一、案件基本情况我是申请人××,居住在××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特此向贵部门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1. 案件事实在××日期,我作为当事人受到了××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为××。

处罚决定书中指称我违反了××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了我××的行政处罚。

然而,我认为此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存在严重错误。

2. 案件理由首先,处罚决定书中列举的违规行为与我实际行为不符合。

根据我对××法规的了解,我并未违反该法规的任何规定。

此外,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相关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我违规的事实。

其次,处罚决定书的裁决程序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在我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我发现该决定书的裁决程序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对我进行听证和陈述的机会。

这严重违反了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幅度过重。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类似违规行为,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不应当过分严厉。

而处罚决定书对我给予了过重的处罚,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申请事项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申请贵部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再审,并请求作出以下决定: 1. 撤销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恢复我受到的不当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 要求××部门对本案进行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四、申请理由我提出上述申请的理由如下: 1. 根据××法规的规定,我并未违反任何相关规定;2. 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违反了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幅度过重,不符合法规的规定。

五、陈述和证据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特此提供以下陈述和证据: 1. 对于我被指控违反的相关规定,我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2. 我提供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内容和程序的错误及不合法性; 3. 我提供了关于处罚幅度过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证明材料。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11年10月20日)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贵州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9********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成,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0)5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事实1983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协商确定:“杆岩”林地属于再审申请人家的老业,也没有划分到其他农户,就用“杆岩”林地补足再审申请人林地差额部分。

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第一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尊敬的主管部门:本人是××市某单位的一名员工,被下属部门以涉嫌违纪为由将其停职,本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故特此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再审申请,请求作出合理的决定,特此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任职岗位:××任职时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二、申请内容1. 申请撤销关于停职的决定本人遭到下属部门的不当对待,以涉嫌违纪为由将其停职,但是该决定明显不合理,我并未犯下违纪行为,因此请求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撤销该决定。

2. 申请恢复本人职务本人是一名干部,因为不实的指控被停职,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请求主管部门恢复本人的职务,还其应有的权益。

三、申请理由1. 关于停职决定的不合理性下属部门并未对本人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而是单方面推断本人存在违纪行为,将其停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款,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2. 关于本人职务的恢复本人已经受到不当指控对其职业声誉造成极大的打击,如果不恢复其职务,将给本人带来长期的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会给下属部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附:相关证据本人所提供的证据包括往来函件、证明材料及听证会录音等,希望主管部门能够给予充分认可和关注,给予本人应有的权益保障。

五、申请人签字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二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尊敬的主管部门:本人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因为某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对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特此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再审申请,请求过问违法行为并给予程序上充分的保障。

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精选5篇)

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精选5篇)

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精选5篇)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篇1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不服;1、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苏________行终________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2、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苏_______行初_______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3、________中级法院(_______)苏________行终________号本案承办法官________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亲自书写书面《说明》以及其中的承诺、保证】毁弃承诺、丧失诚信、坑蒙欺骗、两次捏造“两本虚假房产证证据”和“诉讼时效二年过期证据”设置障碍、枉法裁定,并且涉嫌司法腐败、法官犯罪恶劣行为;特此申请________中级法院院长依法提起再审。

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政再审裁定申诉书格式篇2答复人: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住所地: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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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感谢您的阅读!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朱**,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

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 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 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

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

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

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

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

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

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

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

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

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

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

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

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

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

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

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

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

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

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

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

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

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

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

故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朱**代理人:庞**律师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民,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

邮编:*****。

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

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07)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

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

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

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

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

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

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

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

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

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

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

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又,张振棠户非法占地适用的法律错了,事后伪造的批文,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又,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适用的法律错了,行政复议维持适用的法律会对吗?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错了,二审裁定维持时,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这讲的是什么放纵侵犯实体利益的法理吗?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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