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全民共同反贪污反腐败知识竞赛试题

全民共同反贪污反腐败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1、198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廉政工作要同建立各项制度结合起来,通过_____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
A、严厉惩治腐败B、加强行政监察C、法律和制度D、群众监督2、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_____,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A、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B、综合治理、依法治国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3、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_____责任制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A、干部任免B、工程招标C、党风廉政建设D、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1999年6月14日,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_____,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A、本单位资金B、预算外资金C、财政性资金D、账外收入5、200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要求在3年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____。
A、公开选拔制B、任前公示制C、试用期制D、职务任期制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_____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C、分管领导人D、提名推荐人7、200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______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乡镇政权机关的廉政建设。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作者:刘瑜李锦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检察办案人员主要是负责对案件实施侦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而检委会主要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内部决定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做出决定。
检委会的组成、会议内容和决定文书不对案件当事人公布,但是处分了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如何保障检委会在缺乏外部监督的环境下公正司法是一个制度难题。
本文拟分析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价值和缺陷,提出完善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检委会委员回避内部保密性举证责任作者简介: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助理检察员;李锦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4-02一、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检委会的法律定位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检委会委员的决定,可以直接开始或者终止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处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以,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构建实施,对保障检委会制度程序正当性和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检委会的召开、内容和决定都没有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很难发现检委会委员是否遵守了回避制度,即使发现,此时的诉讼程序也已经向后流转。
此时,如果因为检委会委员违反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不公,则会引起案件诉讼程序的倒流,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检委会回避制度将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提升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上诉、请求抗诉、申诉等现象得到减少,诉讼成本随之降低,最终形成司法资源降低、公众满意度提升的良好效果。
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缺陷(一)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和非公开性。
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保密性,忽视公开性,导致检察机关脱离了其提供“司法服务”应当具有的透明性和可信性。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制度名片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务员法律法规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2.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A. 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B. 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C. 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方某D. 在法院担任法警的江某3.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官?A. 某甲,自学法律多年,最终通过自考获得本科学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B. 某乙,系某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赌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C. 某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曾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曝光,近年来刻苦钻研,发表了不好高水平的文章D. 某丁,毕业于某大学法律系并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4.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禁止?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为了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但是可以接受私人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从事非诉讼性的咨询活动B.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C.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D.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6.张浚是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下列有关她的说法错误的是:A.张浚不得担任事业单位的职务B.张浚的配偶不得与张浚在同一法庭分别担任庭长、审判员C.张浚的子女不得担任张浚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张浚作为女法官表现优秀,赢得百姓好评,被选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她当选后,更加努力的作好法官工作7.黄某系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免除黄某的检察官职务,必须经过下列哪个程序?A.由黄某任职地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B.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免除C.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D.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8.某人民检察院在例行的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院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因私人事务拖延办案,致使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在时间紧迫难以取得充分证据时,又对嫌疑人采取罚站、挨冻等办法逼取口供;当事人请客送礼后,又帮助当事人隐瞒证据;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常因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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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2000]18号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0年7月4日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17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
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
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四条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十六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明知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的;
(三)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
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检察人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