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以下简称 《 职业病 防治法》 , )
制定本办法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以任何借 口对职业病危害
事故瞒报 、 虚报 、 漏报和迟报 。
第二 条
按一 次职 业病 危害事故所 造成 的危害严重 程度 , 第十二条
第三 章
事故 处 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为三类 : ①一般事故 : 发生急性职业病 1 O人
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 设备和工具 等 ; 对遭受或者可 ④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及时组 织救治 、 进行健康检查 和 医学观察 ; 按照 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 ⑤ ⑥配合卫生行政部 门进 行调查 , 照卫 生行 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 事故发生情况 、 按 有关 材料和样 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i 要求 采取 的其他措施 。 ⑦ - j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 部门接 到职业病危 害事故报告后 ,根 据情况可 以采取 以下措施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 的 作业 ; ②组 织控制 职业 病危害事故现场 ; ③封存造成 职业病危 害 事故 的材料 、 设备 和工具 等 ; 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 治遭受或者
单位 主管部 门、 公安 、 安全生产部门 、 工会等有关部 门组成职业
病危害事故调查组 , 行 事故调查。 进
第 二章
第六条
事故 报告
第十五条
接利害关系。
事故 调查 组成员 应当符 合下列 条件 :①具有事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事 故 时 ,用 人 单 位应 当立 即 向 所
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
以 下 的 ; 重 大 事 故 :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 人 以上 5 人 以 下 或 者 ② 发 O O 死 亡 5 以下 的 ,或 者 发 生 职 业性 炭 疽 5 以 下 的 ;③ 特 大 事 人 人 故 : 生 急 性 职业 病 5 以 上 或 者 死 亡 5 以 上 , 者 发 生 职 发 O人 人 或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导致的工人或劳动者的伤亡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2.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备案;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清理、修复和防护工作;
3.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及时送医救治,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2.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的管理;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防范;
3.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制定办法目的
1、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
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
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违 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 性疾病事故,如急性中毒、急性放射病 事故等。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一)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
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
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事故分类(二)
按事故性质分: 工伤事故 非工伤事故 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
事故分类(三)
按原因分: 人为事故 技术原因事故 环境原因事故 管理原因事故
放射事故分类
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事故的特征
1、事故的因果性 事故是相互联系的诸原因的结果。是
某一现象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的两 种现象的关连性。
掌握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 故重演。
制定办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 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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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发病情况、死亡人数 可能发生原因 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患者所属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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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 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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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 施: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 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 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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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 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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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 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 成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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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划分依据: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严重程度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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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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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进行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以下是一般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劳动者,导致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2.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抢救。
同时,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受伤人员情况等。
4.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于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事故,应进行事故事后评价和追责。
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基于事故调查结果和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控,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知识。
以上是一般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的办法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 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办法
目录
01 处理办法
02 卫生部令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 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谢谢观看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一、引言职业病危害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所致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由于职业病引起的重大事故。
为了有效地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制度1.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作业,疏散人员,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现场处置在事故发生现场,应按照现场状况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清除有害物质、封堵泄漏点、提供紧急救援设备等。
同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勘验,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留存。
3.伤员救护与治疗对伤员应及时进行救护与治疗,包括紧急救援、送医治疗等。
伤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要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4.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以维护员工的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1.报告时限与责任人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报告。
报告时限的确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进行规定。
报告责任人一般为企业的相关领导人或负责人。
2.报告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等。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反映事故的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分析和处理事故。
3.通报与公开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提醒其他企业和职业工作者注意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
通过通报与公开,可以提高职业病防控的效果,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企业、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报告,并配合机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报告渠道,接收企业、单位报告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并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和记录。
3.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确定原因和责任,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措施。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应当向企业、单位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5.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保密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应当对报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涉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机密信息。
以上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企业、单位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机构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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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列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