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李建生滥用职权分析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原市长李某,在任期间,因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二、案件经过1. 滥用职权(1)违规出让土地:李某在任期间,为谋取私利,擅自决定将某块优质土地以低价出让给私营企业,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
在出让过程中,李某收受私营企业老板巨额贿赂。
(2)干预工程项目: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承揽工程项目,违反了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在工程项目中,李某收受施工单位老板巨额贿赂。
2. 贪污受贿(1)侵占公共资金:李某在任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共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非法活动。
据统计,李某侵占公共资金达数百万元。
(2)收受贿赂:李某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等方面,多次收受私营企业老板和施工单位老板的巨额贿赂,共计数百万元。
三、案件处理1. 逮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被依法逮捕。
2. 侦查:检察机关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其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认定其犯有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该案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2. 政策影响:该案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重要案例,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3. 个人影响:李某因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给其他官员敲响了警钟。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 强化法治观念: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党纪国法。
3. 严惩违法行为:对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领导干部典型案列剖析材料

领导干部典型案列剖析材料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
张某是某市政府部门的一名领导干部,担任督查局局长职务。
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违法为这些企业提供帮助,导致某些工程项目被违规批准和监管不力。
在一次意外事件下,相关部门对张某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了他的违法行为。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张某典型地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和职务之便,违法收受贿赂,并为相关企业提供违规帮助,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
此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领导干部在职务利用方面的问题,以及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案例二:李某涉嫌滥用职权案
李某是某县政府的一名领导干部,担任某镇镇长职务。
在任期间,李某滥用职权,将一块公共土地非法出让给了自己的亲友,为其牟取利益。
该土地原本是用于农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但被李某非法转让给了亲友,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该案例显露出一位领导干部在职务上的不正当行为,既滥用职权,又侵害了公共利益。
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让公众对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产生了质疑。
这个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在职务利用方面的问题,以及对于权力监督和视察的重要性。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认识到领导干部在职务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些不当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
因此,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并接受群众和监督机构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和公仆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摘要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不仅是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不同所导致。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梳理相关案件裁判要点从中获得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情形并发现滥用职权准在判决中的适用存在的现状及其问题,通过介绍学理上关于“滥用职权”的相关学说,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得出对“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完善。
关键词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明显不当一、案情简介及案件的裁判要点(一)案情内容2006年12月12日,刘云务雇用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乡路口时,晋源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
2006年12月14日,刘云务携带该车审验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的行驶证去处理该起违法行为。
晋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看不到,遂以该车涉嫌套牌及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对该车继续扣留,并口头告知刘云务提供其他合法手续。
刘云务多次提供材料,但晋源交警大队以其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该车。
刘云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扣留行为并返还该车。
(二)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车辆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但在该案中晋源交警一大队不返还机动车,又调查核实车辆来历证明,也不要求刘云务提供相应担保并解除扣留措施,而是多次重复要求刘云务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合法来历证明,其滥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兼顾相对人现实情况,对相对人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得长期扣留不作为。
因而,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本判例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多见,在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滥用职权标准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适用,“公报”公布的案例呈现分离型和结合型两种不同的裁判逻辑。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对照滥用职权典型案例自我剖析

对照滥用职权典型案例自我剖析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地位谋取个人私利,或者违反职权范围、超越职权权限,滥用职权。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严重的行政不端行为。
针对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我会从几个方面进行自我剖析。
首先,滥用职权可能涉及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责使命。
在典型案例中,我会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类似的倾向,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曾经有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否曾受到过相关方面的投诉或者指责。
通过自我审视,我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滥用职权的危害性,以及自己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其次,滥用职权的背后往往有着权力寻租、私欲膨胀等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自我剖析中,我会反思自己在职务执行中是否存在权力欲望过强、私心膨胀等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的倾向。
同时,我也会审视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否能够保持公正、廉洁、廉明的原则。
通过这种自我审视,我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自我调整和修正。
最后,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往往也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在自我剖析中,我会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要求,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会审视自己在工作中是否注重公共利益、是否坚守原则、是否勇于担当。
通过这种自我反思,我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职务执行中的责任和使命,更加坚定地践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总的来说,对照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我会从自身行为、心理动机以及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进行自我剖析,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以更加积极、负责、廉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剖析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依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制度建设,防范风险,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实效。
一、案例分析1. 李某,某地一位副市长,因收受贿赂和猥亵妇女等罪被查处。
李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和权力,将原本应当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 张某,某地环保局局长,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接受了企业的贿赂,并包庇了一些环境违法行为。
张某违反了监管职责,损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二、剖析原因1. 政治纪律宽松,监督不力。
有些领导干部在政治上没有坚定的立场,缺乏忠诚和纪律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一旦接受了贿赂,就容易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而有些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不力也是造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
2. 利益诱惑过大,道德观念淡薄。
一些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失去了道德底线,丧失了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公器私用、侵吞国有资产。
3. 司法不公,法治意识淡薄。
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不够尊重和敬畏,认为自己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顾法律的约束。
三、反思与教训1. 加强政治纪律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加大对领导干部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力度,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更加坚定,在行动上更加严谨。
2. 增强监督力度,强化惩处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使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 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教育。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
四、对策建议1. 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体系。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案例标题: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案例——滥用职权的贪官案例简介:本案以中国某省某市政府机关公务员违反党政机关公务员法为核心,阐述了其中一起涉及滥用职权的案例。
该案发生于2008年,涉及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某,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12月10日地点:中国某省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事件经过:2008年12月10日晚,李某利用自己在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务便利,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滥用职权为其中一家建筑公司非法牟利提供便利。
具体事件经过如下:1.利用职务便利:李某在此之前已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要求建筑公司在某市进行道路修缮工作,并通过政府拨款进行资助。
李某利用自己在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务便利,擅自改变了资金使用计划,并将更多的资金分配给了该建筑公司。
2.非法牟利:在分配资金的过程中,李某与该建筑公司达成暗地交易,以获得个人利益。
他通过收受该建筑公司的贿赂款项和其他非法回报,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3.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既违反了道德伦理,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一名公务员,虽然担任的职务有一定的权限,但他滥用职权、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国家财产和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认可。
在案发后,李某被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他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额相应。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规定,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对于类似案件,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
律师的点评提醒了公务员要始终遵循党政机关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纠纷案例概述:李某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在某市政府推动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李某希望能够在城市扩建规划中获得一块用于建设建材市场的土地,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济收入。
然而,在市政府公布的规划图中,并未将该土地列入建材市场的用地范围,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1. 李某和某市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某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为李某和某市政府。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有权获得该土地并建设建材市场,而某市政府则认为其在规划图中未将该土地划为建材市场用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3.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土地的权利方面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
(2) 某市政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那么其决策是否合法。
(3) 某市政府的规划图是否合法?如果规划图划定的建材市场用地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否合法?理论分析: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需要结合土地使用管理法进行分析。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满足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有权获得该土地。
否则,某市政府的决策是合法的。
2.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正当性包括程序公开、充分听证、事先告知、言而有据、独立公正、决定权垂直分工、保障实体权利等方面。
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事先未告知相关决定等,那么其决策程序就存在问题,李某可以主张决策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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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晶
082494
一 、 案 情 内 容
二 、 案 情 分 析
三 、 个 人 分 析
(一)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李建升,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8日 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升分管安阳市公路运输管 理处稽查支队工作期间,于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在对普通货物运 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违法决定对违法运输案件 降低处罚幅度,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违 法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为掩盖降格处罚违法行为,让当事人 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罚款欠条、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 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 家造成12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稽查支队主管领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 降低法定罚款幅度,使应缴纳的122万元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 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降低 罚款是由于领导说情等原因造成的,并当庭提供一份安阳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升系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助理 兼办公室主任,分管稽查支队工作,在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 该处对普通货物运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 被告人李建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 定,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运输案件,违法 决定降格处罚,实际只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详见明细表)。 为掩盖降格处罚的违法行为,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 手续、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 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家造成119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三、个人分析
滥用职权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如何监督、预防和奖惩 不止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自身道德的约束,更需要良好 完善的制度。 此案例虽是小事,却是一个时代的缩影,行政职权是
国家法定的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任意处分性,对于
行使职权的人要进行教育,提高他们个人的道德约束 是一个必要的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建升的供述,2007年4月至今,我任处长助理兼办公室主 任,分管稽查支队等工作,2007年至2009年,在查处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及其 他违法运输案件过程中,因为有领导或熟人讲情,我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对 违法运输车辆降格处罚,并安排稽查支队支队长或指导员具体落实,为掩盖 此行为,还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款申请、欠条、补办分期交款手续,然后我 批准决定对案件结案,致使该交的罚款没有收缴,事后也没有追缴余款,更 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证人巫××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的职务、分管工作以及违 法案件的查处等情况。 3、证人郭××、赵××、郭×、胡××、杨×、李××、郑××的 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分管稽查支队工作期间,违法降低罚款标准、补办 催交手续等事实经过。 4、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台账及证明,证实2007 年3月2009年6月该处所查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以及这些欠款至今未缴纳情况。 5、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罚款催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建升 让工作人员补填催款通知书的情况。 6、被告人李建升的行政执法证及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被告人 李建升的职务职责证明。 7、书证: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立案审批表、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 查报告、处罚决定书、分期缴款决定书、结案报告。 8、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证实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9、被告人李建升的户籍证明。
(二)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情分析
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主管领 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降低法 定罚款幅度,致使应缴纳的罚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关于公诉机关认为给国家造成122万 元经济损失的指控,经查,根据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 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显示,实际损失为119万元。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且被告人李建升当庭认罪态 度较好,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李建升犯罪情节条第一款 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 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