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补充 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漏洞填补:在道路交通 安全法施行后,对于道 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需要填补法律规范的漏 洞,以保障案件的公正 处理。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处理,需要明确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
法律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和解释,包括对法条的解释、适用范 围、法律原则等
法律推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推理和 分析,包括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赔偿责任等
法律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适用, 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
法律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原则性 处理,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等
预防和减少道 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
保护道路交通 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
提高道路交通 管理的效率和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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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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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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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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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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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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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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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确定车辆状况
事故发生后, 立即报警
保护现场,防 止破坏
协助警方调查, 提供证据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1⽇起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这些来说很容易造成⼀些交通事故的出现,为此我们国家也⼀直在完善相应的⼀些交通制度,那么对于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起施⾏,很多⼈都不清楚,那么店铺⼩编就为⼤家提供⼀下。
为进⼀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1⽇起施⾏。
对⽐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贯彻党的⼗九⼤精神和以⼈民为中⼼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放宽了当事⼈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为了给当事⼈申请复核提供更⼤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复核委员会的规定,⼴泛吸收⾏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员参与,提⾼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民法院、⼈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的停车费⽤,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领取,当事⼈逾期未领取产⽣的费⽤除外。
⼆、对需要进⾏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民事案件列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概述民事案件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合同纠纷案件;2. 侵权纠纷案件;3. 物权纠纷案件;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6.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 劳动争议案件;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10. 其他民事案件。
以下将对上述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列举。
二、合同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2)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侵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侵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物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物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当事人因物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1)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证明”下法院如何划分责任【核⼼观点】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双⽅的过错⽆法判明,也⽆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时,⼈民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材料、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的基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分析交通事故发⽣的主客观⽅⾯的原因,评判当事⼈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
进⽽对交通事故发⽣的事实及当事⼈的过错进⾏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当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证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之规定,可知,在道路上发⽣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现场勘查、调查、认定事故基本成因、划分事故当事⼈责任的职责。
然⽽,对⼀些事故因客观证明灭失、科学技术⼿段等限制,不能对事故的基本成因调查清楚,也未能划分当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成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当事⼈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之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对事故发⽣的基本成因不进⾏分析,也不划分事故当事⼈的责任。
⼆、实务判例▇案例1:2018年4⽉15⽇16时许,于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当车辆⾏驶⾄X市Y镇荣裕⼤道与贾徐村交⼝时,遇警⽰标志未减速慢⾏未确保安全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碰撞,造成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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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规定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
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交通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法规/jt/200781.html)精彩推荐:公安部印发《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立法参考要点》的通知/jt/256165.html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jt/256164.html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今冬明春全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jt/256162.html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jt/256161.html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失效]/jt/256160.html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jt/256158.html撞死人判缓刑再撞死一人还判缓刑/jt/256157.html发布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等13项交通行业标准和核子密湿度仪等4项交通/jt/256155.html哪些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jt/256152.html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jt/256151.html道路设工或者道路毁损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jt/256149.html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jt/256148.html交通事故连带赔偿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jt/256146.html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jt/256145.html交通事故责任分类/jt/256144.html公安部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jt/256142.html交通事故双方未报案致现场被破坏应负同等责任/jt/256140.html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公布我省2017年二季度核准为交通方面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jt/256138.html 酒驾死亡责任谁负/jt/256137.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批/jt/256136.html 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重要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的访谈/jt/256134.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失效]/jt/256133.html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jt/256132.html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省交通厅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jt/256130.html 转发市公安局在全市开展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jt/256129.html工人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jt/256127.html交通事故现场取证案例[事故责任认定]/jt/256126.html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调整泥岗路东往西方向大型货车限行范围的通告/jt/256125.html对《驾车人未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无证驾驶的请示》的答复[失效]/jt/256123.html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是多少/jt/25612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申请放宽大客车学习驾驶年龄的答复[失效]/jt/256119.html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jt/256117.html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115.html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jt/256113.html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jt/256112.html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jt/25611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jt/256109.html高速路上撞上石头公路管理者担责三成/jt/256108.html公安部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失效]/jt/256106.html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五种责任形式/jt/256104.html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做好2017年高考学生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jt/256103.html成都市机动车使用喇叭管理规定/jt/256102.html搭乘“醉车”出事故乘客自担部分责/jt/256100.html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jt/256099.html 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实现城乡同命同价/jt/256097.html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摩托车环保生产监督管理事项公告/jt/256096.html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效力/jt/256094.html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jt/256093.html对等责任多赔40万元公交公司败诉交通事故诉讼/jt/256091.html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贯彻2017年全省治超工作要点实施意/jt/256090.html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咋办/jt/25608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按照国家经贸委二00二年第49号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jt/256087.html游客境外闯红灯丧命当事人负主责旅行社负次责/jt/256085.html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jt/256083.html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后丢失,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jt/256082.html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jt/256080.html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jt/256079.html海南省交通厅印发《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的通知/jt/256077.html交通事故中无法认定责任怎样赔偿/jt/256076.html印发《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的通知/jt/256074.html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如何认定/jt/256072.html公安部严格管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失效]/jt/25607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jt/256069.html 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jt/256068.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067.html公安机关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jt/256065.html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017修正)/jt/256064.html行人横穿铁路被撞火车未停承担半责/jt/256063.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jt/256061.html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jt/256060.html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jt/256058.html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我国生效的通知/jt/256057.html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jt/256055.html做好2017年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jt/256054.html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规定/jt/256052.html 公安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抓紧做好小型客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jt/256050.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哪些/jt/256048.html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一步加/jt/256047.html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实施公安部,财政部,/jt/256045.html 男子酒驾撞死行人获刑十月/jt/256044.html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村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jt/256042.html四川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明年元旦实施/jt/256041.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司机杨宝忠所涉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复函/jt/256040.htm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jt/256038.html批转市计委《加强特区内免税进口自用车辆使用管理报告》的通知/jt/256037.html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jt/256035.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jt/256034.html 福州“3.18”交通肇事案责任认定/jt/256032.html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护生/jt/256031.html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jt/256030.html公安部交通部整顿公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节录)/jt/256028.html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jt/256026.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架上不打印底盘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车辆不予核发牌证的通知/jt/256025.html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相关知识/jt/256023.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拖拉机牌证由谁制作问题请示的批复[失效]/jt/256022.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jt/256020.html宠物当街被撞死法院判车主无责/jt/256018.html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修正)[失效]/jt/256017.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认定/jt/256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