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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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命,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三、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根据用途和生产工艺,兽用生物制品分为疫苗、抗生素、生物制剂等多种类型,具体分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四、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生产技术,严格按照《动物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测。

4.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档案,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备份。

五、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管理1. 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用生物制品流通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2.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监测。

3.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对产品的存储、保管和配送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4.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销售产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记录和备份。

六、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1.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兽医处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兽医指导进行使用。

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兽药管理制度,对兽用生物制品进行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3.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用药记录和档案,对使用过程中的剂量、频次和效果进行记录和备份。

4.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合理的兽医指导制度,确保兽医的合理使用和指导。

七、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地方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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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

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进行逐批验收、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门检验、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兽类生长和健康,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要求1.兽用生物制品的购买1.1兽用生物制品的购买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企业或具备一定资质的经销商;1.2购买时应查验产品信息,确保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符合要求,并留存购买凭证;1.3禁止购买过期或无法辨识生产日期的兽用生物制品。

2.兽用生物制品的保管2.1兽用生物制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储存条件下,避免受潮、变质或遭到其他不良影响;2.2兽用生物制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检查产品包装完好性,并与实际存放记录相符;2.3低温存储的兽用生物制品应设有温度记录器,定期检查和记录温度,确保温度符合要求;2.4高温或光线敏感的兽用生物制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禁止日晒或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3.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3.1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3.2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或相关国家标准的指导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法或剂量;3.3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前,应仔细观察产品外观和质地,如发现异常或怀疑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或企业;3.4对于需要注射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严格遵守注射器具的消毒、使用和废弃等相关规定。

4.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4.1各单位应建立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4.2兽用生物制品的异常使用情况或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企业,配合进行调查和追溯。

5.兽用生物制品的废弃处理5.1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包装物应分类处理,如废纸箱应放入纸类垃圾桶,塑料瓶应放入塑料垃圾桶等;5.2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容器应洗净后分类处理,如玻璃容器应放入玻璃垃圾桶,塑料容器应放入塑料垃圾桶等;5.3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混入一般垃圾。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制品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同时保护生物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生物制品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三条生物制品使用需经过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使用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生物制品使用申请。

2. 审批:所在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

3. 采购:经过审批后,所在部门负责采购生物制品。

4. 验收:使用人员在收到生物制品后,进行验收,并与采购部门确认验收结果。

5. 使用:使用人员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生物制品。

6. 监管:所在部门对生物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使用规定第四条生物制品使用需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杜绝操作失误。

2. 定期对生物制品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维护生物制品的安全性,防止被非法使用或盗窃。

4. 对于使用过的生物制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第五章使用安全第五条生物制品使用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1. 使用人员需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安全使用技能。

2. 使用人员需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避免接触到有害物质。

3. 使用人员需了解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处理生物制品事故的方法。

4. 使用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增强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六章监管和责任第六条所在部门负责对生物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生物制品使用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八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生物制品使用的管理,保障使用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合理使用的原则。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及销售卫生安全。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并明确向消费者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成分及效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记录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四)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及设施设备情况。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应当选择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和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确保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真实有效,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及用途,并提供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制定健全商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保存状态。

第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商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

针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兽用生物制品的类型、经营许可、质量控制、流通环节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建立完善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兽用生物制品概述1.1 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包括兽药、兽用生物制剂、兽用生物制剂中的疫苗、饲料添加剂等。

1.2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兽用生物制品可以根据其用途和原料来源进行分类。

根据用途,分为兽药、兽用生物制剂、饲料添加剂等;根据原料来源,分为动物源制品、植物源制品、微生物源制品等。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2.1 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书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有效期限为五年。

在申请经营许可证书时,应提交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等。

2.2 质量控制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是直接应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的产品,因此必须确保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管控。

2.2.1 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在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环节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控制。

原料采购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的制造标准和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生产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2.2.2 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环节是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1、储存条件:
应配置相应的冷冻和冷藏设备,冻干苗应储存于冷冻室(-15℃以下),灭活苗储存于冷藏室(2-8℃),并做好温度记录。

2、发生停电情况的处理:
①经营过程中一但发生停电,在停电期间不允许打开冰箱进行销售。

②若停电超过4小时,冻干苗应用冷藏箱加冰块密闭转移到有电的冷藏设备中保存,温度控制在0℃以下,有效期降低3个月,并做好记录;灭活苗也应采取相同的方法转移,温度控制在2—10℃,有效期降低3个月,并做好记录。

③如发现冻干苗有熔化萎缩现象,则该批产品作报废处理。

3、销售时应帮助客户用冷藏箱盛放并加冰块密闭运输,运输时间不超过4小时,购买量应控制在1个月的使用剂量。

4、售后的质量控制: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过程中,如出现产品
质量及技术问题时,必须及时向县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的兽用生物制品备查。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8篇)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8篇)

⽣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8篇)⽣物制品管理制度 ⼀、什么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具,对⼀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定的管理⾏为的依据,是社会再⽣产过程顺利进⾏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管理效率。

⼆、⽣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8篇) 要想规范⽣物制品的安全使⽤、器械及⽣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制定安全使⽤⽣物制品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编今天就为你整理了⽣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8篇),希望对⼤家有帮助! ⽣物制品管理制度1 1、⽬的 为把好⼊库⽣物制品质量关,保证购进⽣物制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不合格和假劣⽣物制品进⼊本院,制定本制度。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范围 适⽤于⽣物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销毁等管理⼯作。

4、职责 按此规定严格管理⽣物制品,保证经营安全 5、内容 5.1⽣物制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由验收员依照⽣物制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及⼊库凭证等,对购进⽣物制品和销后退回⽣物制品进⾏逐批验收。

5.2⽣物制品质量验收包括⽣物制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物制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3对⽣物制品包装、标识的验收可在待验区进⾏,对⽣物制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则必须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后,在验收养护室内进⾏。

5.4验收时应检查到货时的温度是否符合⽣物制品的储存要求,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测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验收时⽣物制品最⼩外包装的温度不得超过该药说明中贮藏温度,否则不予验收⼊库。

5.5验收⼀般应在5分钟内完成。

5.6⽣物制品验收应按规定⽐例抽取样品。

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验收完。

⽣物制品管理制度2 预防性⽣物制品是预防控制乃⾄消灭疾病的主要武器。

为规范医院预防性⽣物制品管理,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和预防接种的安全性、有效性,保护⼈民⾝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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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
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
三联销售出库凭证。

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
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

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

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

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
作为出库和记录。

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
检验。

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

兽用生物制
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
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

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
凭证备查。

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

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
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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