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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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为了保护互联网搜索环境的健康发展,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及职责1. 国家互联网信息监察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2. 地方互联网信息监察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3.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质量技术的合规性。
调查和处理质量技术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督流程1. 投诉举报监督机构接受公众对质量技术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方式、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投诉举报须提供相应的相关证据。
2. 受理与初步调查监督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将对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搜集证据、调取相关数据等。
3. 立案与深入调查如果初步调查认定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对其立案调查。
深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取证调查等。
4. 处罚决定基于调查结果,监督机构将对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
5. 公示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内,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须执行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措施1. 罚款若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进行确定。
2. 责令整改若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责令其立即整改。
整改内容由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
3. 吊销许可证若涉事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后,涉事企业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137号令)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标准化部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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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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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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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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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或改装,下同)。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行统一管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购置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产品.第十五条新安装(新增)、修理或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新增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按附录要求领取相应牌照),方能投入使用。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检和新装检验的合格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应为新增车辆安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操作人员守则;二、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四、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产品 标识 规定
产品 申诉 办法
商品 条码 办法
省 机构 代码 办法
省贸易计量 条例
地理
定量
标志
包装
规定整理课件 办法
加油 站 办法
省质量 认证办法
强制 认证 规定
认证 标志 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食品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纤维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 法规
特别 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
整理课件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 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 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 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 避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 理。
整理课件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 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 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 统一。依法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 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 赔偿。
整理课件
四、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 关实施的监督;
地方性 法规
省食品卫生 条例
地方 政府 规章
省特设 条例
部门 规章
食品 召回 规定
食品 标识 规定
特设 气瓶 人员 监察 办法整理课件 规定
毛绒 纤维 办法
麻类 纤维 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5)组织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 (6)检验费用: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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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异议处理: a、15日内提出 ; b、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8)监督检查的后处理 第17条、24条 a、后处理程序 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 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期满复查仍不合格,吊销营业执照。 b、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罚。 严重质量问题指本法第49条~53条所规定的质量问题把监督抽查纳入 行政执法,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复检与复查的区别 复检: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指定的检 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复查:对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 检验。(受检者无复查产品时,可抽取同类产品复查检验。)
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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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诉讼制度 第23条、47条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
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监督检查制度 第15条 (1)性质:监督检查是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2)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3)范围:三类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 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样品的抽取:抽样方式-随机;抽样地点-市场上、企 业成品仓库内(或者经生产者、销售者确认为合格产品的其他场 所);对象-待销产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样品来源-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
质监督法律法规

质监督法律法规质监督法律法规是指制定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质监督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制定、执行和维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全社会的利益和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该法明确了质量检验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等特定领域的监管,使国民对安全生产和合格产品的认识进一步加强。
其次,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规定了人民币的计量单位、计量制度、计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器具的检验、使用和维修等内容,加强了国家和社会对计量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该法通过建立计量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体系、完善计量监督管理制度等措施,提高了我国计量监督和管理的水平,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最后,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该法规定了标准化的原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等内容,使我国标准化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该法的实施加强了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创新,推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我国的质监督法律法规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应该积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生产行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