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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北京市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 推⾏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励晚婚晚育、少⽣优⽣,禁⽌超计划⽣育。
第三条 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计划⽣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保障事业及提⾼妇⼥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政措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必须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育⼯作的领导,实⾏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育办公室是同级⼈民政府计划⽣育⼯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育⼯作。
卫⽣、民政、公安、⼯商等⾏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育⼯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群众⾃我教育、⾃我管理、⾃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育⼯作。
第⼆章 组织管理 第⼋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定本辖区⼈⼝⽣育规划和计划⽣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育宣传教育,普及⼈⼝和计划⽣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作。
第九条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育的科学知识; (⼆)负责实施本辖区的⽣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计划⽣育的奖励和处罚。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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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人口调查第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口普查,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统计机构、人口普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信息。
第二条完成普查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对人口数据进行验证和核查,并向上级人口计生机构报送。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依法使用、保护人口信息。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掌握人口信息,研究制定本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条家庭要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能力的夫妇可以优先生育二孩。
第六条单独子女和独生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二孩。
第七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
此情形下,生育二孩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具有一定条件的自愿生育二孩夫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扶助。
国家和本市实行鼓励多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九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机构建设,提高人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以家庭为中心的母婴保健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发展智慧人口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人口信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人口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育权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概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调整和矫正人口结构,推进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法制保障、政府职责、个人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按照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1.管理制度:条例设立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指导全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代表。
2.基本原则:条例强调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控制人口数量、倡导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推广科学技术等。
3.法制保障: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医疗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行为规范。
4.政府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广科技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等。
5.个人权利和义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等。
6.奖励和处罚:条例规定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现应当受到承认和鼓励,并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第三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效果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不少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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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
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
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
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
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
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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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
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
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
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
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
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