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差额纳税解析
差额征税深度解析及示例

差额征税深度解析及示例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一共有十几种应税服务可以用差额征税,我们以一般企业经常碰到的业务来做解释说明。
一、劳务派遣首先劳务派遣要跟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区分开,正常来讲,区分一般纳税人跟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业务也一样这样分开说明)。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5%)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5%)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
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80贷:应付职工薪酬180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贷:主营业务成本8.574.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贷:银行存款0.95二、人力资源外包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差额征税26种情况

营改增后26项差额征税项目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对“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理解

服务事项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
交通运输业服务 不允许
允许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允许
允许
其他应税服务 不允许
允许
会认可纯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单独制定的差额征税政策。
上述所列的允许情形中,如果已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政策延续,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 抵扣的情形,则不能再重复从销售额中扣除进行差额计算。
多重性。首先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既有国家层面的政策, 个变形类型。
也有地方性的政策,增值税本身的政策基本上国家层面是统
如上公式,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的确定是
一的,但这种地方性的营业税差额政策,能否被当地国家税 最为重要的,而所谓含税价格,其本身并非有什么特定意义,
务机关认可(上海由于国、地税未分开,对于差额的处理有 就是支付总额的概念。
适用税率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纳税人通过差额的计算,其 但是如果已明确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税负有可能较大幅度降低,因此对于纳税人与下一环节的购 票但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否允许扣除未作出限制。
买方都是有利的。
但是如融资租赁中,原营业税的差额计算中的货物扣除项,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与计算
专用发票抵扣,也就有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仍可以传递的
1. 一般纳税人
差额的处理产生。
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一、差额征税在“营改增”中被适度保留
个人的含税价格)÷(1 +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
由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特征,而较多行业又存在多种“代 税率或征收率)(注 :上述公式也可以分别表述为销售额与
就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海关专用缴纳书),而不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有心留意,就会发现很多增值税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之简易计税方法的存在,原本不应存在差额征税的问题。
为什么营改增后,出现诸多“差额征税”的业务呢,这需要从源头上说起。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余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为什么营业税时期,出现差额征税呢?主要为了税负公平,消除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同时规定,运输业务、旅游业务、建筑工程分包及金融商品买卖等业务可以差额征税。
同样,财税〔2003〕16号也规定了一些适用差额征税的业务。
比如: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为什么会适用差额征税呢?主要原因:总包对于分包业务并没有实际提供服务,让总包就其没有实际提供的服务缴税,对总包不公平,而且分包单位已经就其分包的服务缴纳了营业税,因此总包可以按剩余部分(自身提供服务部分)缴税,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比如: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分包300万元,则分包方按300万元缴税,总包方按700万元(1000-300)缴税,实际上还是相当于按1000万元缴税,只不过由两个纳税人负担。
如果不分包,全部工程由总包完成,则由总包全额缴税,计税营业额仍然为 1000万元。
因此,差额征税并没有减少税收,只是纳税人发生变化,这也是税法允许差额征税的主要原因。
另外,差额征税还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体现了税负公平。
营改增以后,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仍然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史上最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含三种计税方法)

史上最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含三种计税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计算税额的税种,是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涉及到三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差额计税方法。
下面将对这三种计税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其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额,即“销售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对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服务的支付价款中已包含的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需要纳税人对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行详细记录和报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通过对销售额进行简单的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根据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销售额的百分比或一定的标准销售额来确定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额较小、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可以减少对进项税额的详细记录和核对义务,提高纳税的便利性和效率。
简易计税方法有两种具体的计算方式:百分比法和差额计税法。
1.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占其中一百分比来确定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计税百分比-预征税额”。
其中,计税百分比和预征税额根据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而定。
2.差额计税法差额计税法是指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所得的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减按计价百分比计税金额”。
其中,减按计价百分比计税金额是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来确定的。
三、差额计税方法差额计税方法是根据纳税人经营所得的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差额计税方法是专门适用于对期间差额利润核定负有责任的纳税人。
差额利润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经营所得的差额,在差额计税方法中,纳税人需要对差额利润进行核定,然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差额计税方法。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_营改增的意义_营改增后税率

据权威渠道获悉,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今年五一全面实施,预计在今年的3月份会出台相关的预案,但想必很多人对于营改增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营改增的意义依然缺乏了解,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深入滴去了解营改增。
一、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针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需交税费前后对比,营改增计算方法接下来我就举个例子来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营改增:比如一家大型影视广告公司年营业额600W元,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600W×5%=30W元。
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00W÷(1+6%)×6%-购进抵扣额12万元=22万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100W元。
营改增之前100W×5%=5W元营改增之后:100W÷(1+3%)×3%=2.91W元从上图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大大降低。
营改增方案最早于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之后营改增并拉开了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
201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
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意义营改增的意义增值税是工业生产企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营业税是服务行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虽然增值税率(一般为6%到17%)要高于营业税率(5%-20%不等),但是由于增值税有着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所以部分现代服务业承担的税负要高于工业生产企业。
而现代服务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上有着独特优势。
“营改增”扩围意在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为现代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改善产业结构。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税屋提示营改增后新版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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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辅导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计税方法。
(本概念供参考)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1)(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二、应税服务混业经营计税销售额的核算管理(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⑴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⑵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⑶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核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一)当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二)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三)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
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⑴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包括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⑷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二)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项目及允许扣除价款项目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1.基本规定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具体规定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即: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代理业务⑴基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
⑵具体规定①知识产权代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项3规定,即: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