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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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的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政发〔2014〕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
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
(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
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
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省工商局、省法院、黑龙江银监局、省银行业协会、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四)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
房产登记等部门对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给予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严禁土地、房产、动产等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强制指定专门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
将融资担保机构与
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登记范围,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最高额抵(质)押业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资产受理、办理的标准、条件和内容,简化抵(质)押程序。
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2015年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金融环境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将各市(地)纳入评价范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参考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
(六)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及时发布融资需求类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由主管项目建设的省直相关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省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及时公布政策类信息,利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网站及时向金融机构公布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重点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配置信贷资金。
(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七)完善金企对接平台。
根据全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会议,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
金融机构参与,在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畜牧业、矿业、旅游、文化、外贸等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八)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
市、县政府要积极推动搭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各类物权流转平台,承载物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发布传递、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逐步将林地、山地、草原、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纳入流转平台。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物权流转平台合作,发挥增信和杠杆作用。
建立省级农村物权流转综合平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各市、县政府、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住建厅、金融办负责)(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
鼓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增信优势,推进银担合作。
支持地方政府将持有的易变现的股权、债权、房产和土地等担保资源,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平台实力。
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重点在“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省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
努力实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对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