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黑政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明晰组织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确立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定组织章程。
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章程应当明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2]7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4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全省各地要在当地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后的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目前,全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履行法定审批报备程序,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报备工作正在进行。
为指导督促各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总体要求为统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以提升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坚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8•【字号】黑办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办发[2002]18号)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各项政策在我省农村得到全面落实,特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当地的党委书记,各政府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其分工,分别为分管工作的责任人。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责任人。
各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宣传、检查、落实和总结的责任。
二、责任制的内容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针对每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做好全面工作。
特别要注意把好“十个关口”,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一)严把组织机构关。
按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各市(地)、县(市)、乡(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
建立起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举措

在我国 目前形势下, 物流的整合 与创新需要 政府部 门制定物流综合发展规划鼓 励和引导物 流企业 进入 产业集 中的物流 中心和物流园 区, 实 现发展产业 集中地 口 各地 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 区、 制造业基地, 等等) 系统的 物流 优化布局’ 并吸引相关的商会 、 行 、 服务进 银 中介 入. 构成产业集群 , 规模效益 , 形成 达到整 合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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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aNe e h oo is n rd c s hn w T c n lge d P o u纠纷 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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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阿城 区新利街 道 办事处农村 经济管理服务 中心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00 ) 5 0 0
必要的修改。
农村 土地承包 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 四是外出务工 路是 :继续全 面深入贯彻实施 《 , 农户的承包地极 少数地方甚 至强行 收回农 民承 法》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规范化 、制度 化 , 确引导农村土地 流转 , 正 确保规范有序。 包地搞竞价发包。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一 贴 织违背农 民意愿 , 强行组织土地流转。二是有 的 是加强学 习宣传 。要继续采取贴进农村 , 进农 村组织在流转 中 占农民合法流转权益 。 侵 三是在 民的多种方式 , 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学习和 流转 中改变农业用途 :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 、 宣传 。通过学习宣传 , 一方面提高广大农 村干部 增强依法行 政 , 依法维护农 民土地 有 的搞植树造林 。四是流转合 同不规范 、 流转程 的法律水平 , 另一方面增强广大 序不合法 、 流转对象不明确。有的转让方和受让 承包权 益的主动性和 自觉性 , 方 私 自流转 , 口头协议 , 现在免税补贴转让 方要 农 民群众维护 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 益的意识和 二是加强 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 各地要按土 求 收回土地洧 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 , 但由 能力。 修改完善相关地方 }法规制度 。 生 于土地升值 ,转让方要求收 回土地或提 高承包 地承包法要求 , 规范机动地管理 。 集体机动地要在村 民大会 金, 受让方不同意 , 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柯里 , 通过 口 头协议代为管理 , 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 或村 民代表 大会 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 公开招 标的方式发包 , 严禁搞暗箱操作或仗权发包 。同 年合同没有到期 , 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承包土地被征用 中农 民权益得 不到应有保 等条件下 机动地发包优先发包给本 集体组织成 机动地发包合 同须经 乡 镇农利经 济管理部 门 护。 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 征地项 目、 补偿标准 员。 转让 不告知农 民。 二是补偿不及时, 补偿标准低 , 特别 依法鉴证。承包 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 、 是国家重点工程项 1 ̄偿标准更低 。 7b 1 三是克扣截 他人。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 , 最多不得超过 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 民反映比较强烈。 农 三年。以前合 同制定承包期较长 , 符合法律 和政 “ 机动地”“ 、 五荒地” 册外地 ” 和“ 发包引起纠 策规定的 , 应保持不变; 按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规 需要调整 承包 合同的 , 按规定 的承包 期进行 纷问题 。过去承包金低时 , 民对这几类地谁来 定 。 农 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 承包 , 承包金高低并不关注 , 现在地价升值 , 甚至 调整按 规定应解除合 同的 , 成倍上涨 , 民纷纷要求承包 , 农 通过多种 办法 翻 发包。机动地发包, .f I i人集体积累。 Lt . 旧帐 , 找漏洞 , 试图推翻原来的发包合 同, 原承 与 积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对离田 包户发生纠纷 , 甚至部分农 民以种种理由要求现 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 出的农 民, 要支持 和鼓励 承包户终止合 同, 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 户平 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要维护他们的土地 均承包这些土地。 承包权和收益权 , 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 行土地 缺乏解决 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 多数地方土 承包经 营权流转 , 不得截 留、 扣缴农 户承包地 流 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 而信访 部门 转收箍。 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 农户进行土地 输 在处理 纠纷 时 , 由于缺 乏依据 , 往往集 中到 承包经营权流转 , 出方和受 让方要签定 流转合 矛盾 采取转 让方式流转 的, 要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 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 , 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 同。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化解矛盾纠纷有其他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违背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和解、调解优先,多种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三)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部门协调、司法指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四)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第四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愿选择纠纷化解途径;(二)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三)自愿达成协议,不受胁迫。
第五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现场秩序,尊重纠纷化解工作人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四)及时履行达成的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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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查清全省土地资源状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数据,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是在20年前完成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城镇、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图件、数据与土地实际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影响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和利用。
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状况,有效监测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准确掌握全省耕地面积,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和实施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二、土地更新调查的原则、任务和时间安排(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土地更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翔实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黑政发[2001]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
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
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
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黑农厅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考评第五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六章费用支出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考评、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市级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级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应与项目法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合格才能纳入扶持项目。
不合格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黑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统。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
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地16.4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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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上述两个文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总体精神是一致的。
各地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同时,要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自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违反规定的要主动纠正,但要防止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3、因地制宜制定解决办法。
我省各地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顺延,有的是打乱重分。
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问题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绝不能一刀切。
4、坚持多种途径并举。
解决农民增收和人地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二、三产业。
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给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未得到承包地的农民土地。
村集体没有地源的,要积极帮助这部分无地、少地农民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或扶持其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增收渠道;优先安排这部分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输出劳务增加收入。
5、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
尤其是处理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注重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协商解决。
二、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一)关于户口在人不在农民的承包地问题。
全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不包括暂住户和挂靠户、取得两地户籍不在本村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
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
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关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
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
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关于欠债农户的承包地问题。
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欠款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欠款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还款协议。
农户因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
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
农民自愿以地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四)关于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
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五)关于机动地管理违反规定问题。
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承包合同。
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
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
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要退还款项。
为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村委会备案。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引发合同纠纷的,对短期合同(2年以内,含2年),原则上应当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
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解决纠纷一般应由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解,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直接诉诸法律裁决。
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
(七)关于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
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八)关于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种草和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地问题。
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等行为。
已经占用农田造林的,鉴于我省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充足,生态环境需要保护和改善,同时为尽量减少损失,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毁林还耕。
要严格实行基本农田补偿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因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去土地,在有地源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造成失地数量,积极调剂解决。
(九)关于农林、农农土地矛盾和非法抢占耕地问题。
农林和农农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负起责任,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原则,凡是能协商解决的,应通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凡是土地权属已经确认的,不许越界开荒、抢种;凡是有争议一时又不能确定权属的,一律维持现状。
严禁非法侵犯他人土地权利、抢占抢种他人耕地。
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
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关于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
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
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
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
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
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切实加强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领导(一)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妥善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
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
对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要派工作组帮助解决问题。
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全省促农工作队要密切关注并督促各地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同时,各地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农村政策,准确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善于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信守合同。
农民反映土地承包问题,要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申诉,不能搞过激行为,更不允许发生无理取闹、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解决。
(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错综复杂,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各地要对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限时解决。
对农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到人,一抓到底,直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