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案情介绍】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
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律师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
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法制在线【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三农法律应用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三农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法治水平,本报告选取了一起典型的三农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某村村民。
2008年,李某与村集体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100亩耕地。
2016年,村集体决定将李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李某认为村集体的做法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可以续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继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村集体返还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土地收回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村村民。
张某于1990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设了房屋。
2018年,张某因房屋老化需要进行翻建。
然而,张某的邻居认为张某翻建房屋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阻止张某翻建。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
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解决方案方案一:调解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诉讼。
方案二: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方案三: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农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农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农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涉及农业承包合同的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李某的1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缴纳了承包费,并进行了耕种。
然而,在2015年,李某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耕种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承包费。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张某是否应退还承包费?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耕种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耕种,属于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张某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本案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李某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退还承包费的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涉农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男,汉族,50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55岁,某村村民。
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系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000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承包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
然而,在2018年,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导致土地荒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耕作,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未违反合同约定。
2.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被告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无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 被告李某不得解除土地承包合同;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

典型案例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土地使用、转让、处置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属争议。
1. 邻里纠纷:李先生和王先生是邻居,他们之间有一块未划定清晰界线的土地。
由于双方对土地的使用和归属产生分歧,引发了长期的争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民小明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小明不同意并认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
3. 建设用地征收纠纷:某地政局要求征收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但村民认为土地权属不清晰,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4. 房屋产权纠纷:小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后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书,双方产生了土地和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
5. 土地租赁纠纷:某公司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了一家工厂,但在租赁期满后,工厂不愿意返还土地,导致土地权属和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6.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纠纷:某城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其中涉及到一块农村土地的划定,引发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7.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政府征收了某村庄的土地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但在补偿方案上产生分歧,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属争议。
8. 土地拍卖纠纷:某地政府组织土地拍卖,但在成交后,竞拍者与拍卖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拍卖成交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9. 土地侵占纠纷:某人私自侵占了邻居的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房屋。
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引发了土地侵占和权属争议。
10. 城市土地继承纠纷:某城市一块商业用地的所有权被继承人之间争议,涉及土地所有权继承和分割的问题,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部门的介入来解决。
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需要明确土地的归属、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素,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交易,也是预防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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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
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二】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后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搬回娘家居住。
张村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并没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将张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张村村委会强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亩土地由李某继续承包,并由张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评析】李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尽管已回到其娘家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张村村委会以原告李某离婚并回娘家居住为由将其2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张村的乡规民约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例三】王某于1996年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王某到李某家生活。
1997年集体重新测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的户主签为王某的姓名。
2005年,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要求分割给他2334.5平方米承包地,但李某以合同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后夫的承包地为由,拒不给王某分割土地,引发纠纷,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分割给王某承包地2334.5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97年3月13日将户口迁入该村,恰好赶上了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
王某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包的11672.5平方米承包地拥有共同经营使用权。
应分割给王某一口人的承包地2334.5平方米。
裁决:李某从11672.5平方米承包地中分割出2334.5平方米归王某经营使用;仲裁费用由李某承担。
【评析】本案属离婚引发的土地分割纠纷问题。
王某在二轮土地延包前与李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女方家,属于男到女家落户,二轮土地延包合同户主为王某姓名。
虽然李某认为该合同内土地是其前夫在世时分得的土地面积,但其前夫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死亡,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已自然终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该农户家庭的成员之一,应当对该户的承包地拥有共同使用权。
因此裁决由李某从该户承包地中分割出一口人的承包地归王某经营。
【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若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应按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案例四】武某所在村实行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其两个孩子在读大学期间,村委会重新分配土地,孩子因户口变动带入学校所在地而没能分到土地。
而武某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土地收益,所以失去孩子的承包地将更加难以维持两个孩子的学业。
法院审理了武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维护了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评析】在本案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村里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以上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性。
村委会实行的五年一变动政策显然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子女外地求学,户口迁出,并非全家都转成非农户口。
因此不符合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前提条件。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是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是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四,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发包方也不能随便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做适当调整。
虽然武某的子女上学将户口迁出,但其生活来源仍然来自农村,来自赖以生存的土地。
所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子女上学、服役等情况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是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案例五】赵某携带妻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
2005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想回家继续经营承包地。
但回村后,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几经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
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评析】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数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农民放弃耕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户承包地与他了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撂荒后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会依法给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释义】对涉及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纠纷的处理需明确以下三个问题:1、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承包土地的保护规定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从《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出发,地尽其用、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也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
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中也有体现。
3、不论其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均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其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的赔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发包方虽然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其本着发挥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采取措施避免承包土地荒废带来的损失,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