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互换土地纠纷呈多发趋势,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互换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土地互换纠纷案例篇1申请人: 黄××,男,汉族,1959年12月生,粮农,住× ×镇爱国村坡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黄×强,男,汉族,现年58岁,粮农,住××镇爱国村坡脚村民小组。
1998年,在中间人老茂的介绍下,申请人坡头村民小组黄××与被申请人村坡脚村民小组黄×强达成口头协议:黄××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十份田”的一截、面积0.82亩,与黄×强承包的“十份田、荆竹园”秧田、板田合计面积0.82亩互换,拟将换来部份地块申请做宅基地使用,后由于该宅基地申请一直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换来的秧田在耕种一季后即撂荒,2004年因申请人黄××提出不再互换该承包地而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此后,申请人即将所换来的板田也开始撂荒至今。
2008年3月13日,申请人黄××向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
土地互换纠纷案例篇2近日,鱼市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十年前互换承包田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
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十年前为方便耕种、管理,对承包田进行了互换,导致双方对承包田权属存在争议,遂引发长达三年之久的矛盾。
鱼市司法所针对纠纷情况,联合综治、国土等部门,实地走访群众,摸排事实的来龙去脉,了解、掌握了该争议土地的调整历史,随后召集当事人双方,安抚好双方当事人情绪,指出双方本是一家人,没有必要为了一亩三分地伤和气甚至大打出手,影响社会和谐。
与此同时,耐心细致的跟当事双方讲解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满意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1)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取得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要是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就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_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农村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今年—月份,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件,是去年同期的倍,也是历年来该类案件发案最多的一年。
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
它与其他合同纠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土地合同纠纷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殊性;合同内容的稳定性;矛盾的激化性;土地流转艰难性等。
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从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的案件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
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既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案件中果园、桑园承包案件占,家用耕地占,其它案件占。
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稳定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
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李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被告:王某(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一、基本信息1.1 双方基本信息:原告李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被告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两人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XXX。
1.2 土地承包基本情况:承包土地位于xxx省xxx市xxx县xxx村,承包面积为XX 亩,承包期限为XX年。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a. 李某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其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进行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b. 李某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积极耕种、护种、治理土地,不得恶意破坏土地环境;c. 李某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履行承包义务,并按时向出租方支付承包费用;d. 每年春、秋两季,李某应与被告王某商定作物产量,并按商定的比例分配收成。
2.2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a. 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向承包方要求土地保护、防止破坏;b. 王某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增加承包费用等;c. 王某应保证出租土地的权利合法稳定,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用;d.王某应确保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干扰承包方的生产活动。
2.3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a.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b. 对于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 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由双方再次商议是否续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应符合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等。
四、权力和义务4.1 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一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村委会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原告村内的耕地1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承包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原告某村委会突然提出要收回耕地,不再续签承包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收回耕地,不再续签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承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有权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
3. 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突然提出收回耕地,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土地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2.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按时支付承包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要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 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提前收回耕地。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一、纠纷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因素:土地权属不明确: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土地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但有时合同内容不规范,或者口头协议较多,导致合同内容难以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解决。
利益冲突: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大,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
政策和法律变化: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可能导致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动,从而引发纠纷。
土地利用冲突:例如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冲突,不同用途的土地可能引发纠纷。
二、解决对策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明确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减少纠纷的发生。
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尽可能明确,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减少争议。
利益平衡:在制定和执行土地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建立调解机制: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及时介入调解,避免事态扩大。
法律途径解决: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纠纷的发生。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协作配合: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1.土地承包合同不明晰一些地方在实施土地承包政策时,由于政策执行不严格,土地承包合同未能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承包关系不明晰,产生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在一些地方,由于土地承包面积过大、租赁价格过高等问题,导致农民纷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但在土地流转中,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得土地承包纠纷频发。
3.地方政府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中干预过多,随意修改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强制拆迁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也是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1.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制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承包制度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合同不明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要加大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充分了解土地承包政策,增强其维权意识。
2.规范土地流转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土地租赁的价格、方式等,防止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
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在纠纷解决的也帮助双方增强合作意识,促进土地流转的发展。
4.加强对地方政府干预的监管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中干预过多的行为,政府应该加强监管,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边界,杜绝因政府干预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法是什么⼟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法有哪些?相信很多在互换⼟地的农户都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下⾯,店铺⼩编就为⼤家整理编辑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家提供⼀些帮助。
⼀、⼟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法是什么农村⼟地流转,是指保留⼟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改变⼟地经营权(使⽤权)。
在⼟地流转过程中,流转⽅与承转⽅经常会有⼀些流转纠纷出现,其主要的纠纷有:1、⽆书⾯⼟地流转合同的纠纷2、⼟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3、⼟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4、因经济利益驱动⽽毁约的纠纷。
在处理这些纠纷⽅⾯,主要⽅法有:1,⽆书⾯⼟地流转合同的纠纷:如果双⽅当事⼈对当初的⼝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则双⽅⼟地流转关系即告成⽴,只要⼟地流转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且不损害他⼈利益,其⼝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承包⽅或互换⼀⽅当事⼈仅以⼟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效,应当不予⽀持。
3、⼟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对于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地互换,当事⼈⼀⽅在农村⼟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应不予⽀持。
4、因经济利益驱动⽽毁约的纠纷:让争议各⽅充分了解⼟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提⾼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觉守法。
也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和⼟地经营现状等不同情况全⾯把握⼟地流转关系,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地流转是什么意思?1、⼟地流转就是指家庭承包的⼟地,通过管理单位规定的⽅式保留了承包权,并且将经营的权利转让给了其他的农户,或者是其他的⼀些经济组织。
2、农村的⼟地可以通过流转的⽅式实⾏规模化或者是现代化的经营模式,⽽且可以更好地保留承包权,只是转让⼀定时期的使⽤权。
三、⼟地流转需要遵循的条件1、如果想要将⼟地流转出去,那么不能够改变⼟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具体的使⽤⽤途,不能改变它的农业⽤途⽽变成商业⽤途,同时也不能够破坏到农业的⽣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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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XX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米,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XX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XX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XX年6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XX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XX)贡井土裁自第(1)号申请人: 余佰海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被申请人:曾志良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申请人余佰海于XX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
XX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XX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XX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XX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
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XX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XX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XX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XX年的合同标的,按XX年的标准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案由: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
XX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XX 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
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
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