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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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被告:李某,男,4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村里均有承包地。

2016年,王某承包了李某位于该村的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间,王某负责耕种、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019年,李某提出要收回土地,理由是王某未能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导致土地荒芜。

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耕种、管理土地,并未违约,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2.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3.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法院判决1.关于王某是否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闲置、荒芜土地。

经调查,王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因干旱等原因未能耕种,但总体上仍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故王某未违约。

2.关于李某是否有权收回土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李某要求收回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无权收回土地。

3.关于如何处理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问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鉴于王某未按照约定耕种、管理土地的情况,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干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合理利用土地。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涉及《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

2.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对土地耕种、管理情况存在争议,需要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意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15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4: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在咱们农村啊,土地那可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不,老王就经历了一场和土地承包合同有关的风波,最后还胜诉了呢。

老王呢,是个地地道道的老农民,勤勤恳恳种地好多年了。

前几年,他和村里的老李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上说,老李把自己家的五亩地承包给老王种,承包期是五年,老王每年给老李一定的承包费。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老王在这五亩地上种上了自己精心挑选的农作物,每天起早贪黑地打理着。

可是,到了第三年的时候,麻烦事儿就来了。

这老李啊,看着农产品的价格上涨了,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觉得自己把地承包给老王有点亏了,就想把地收回来自己种。

于是,老李就找各种借口,说老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种地,什么施肥施得不对啦,浇水浇得太多啦,反正就是想违约。

老王一听就急了,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嘛。

他拿出那份土地承包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老李啊,咱们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我一直都是按照合同来种地的,你可不能这么不讲道理啊。

”可是老李根本就不听,还扬言说要强行收回土地。

老王是个老实人,但他也知道自己的权益不能被随便侵犯。

于是,他就去咨询了村里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告诉他,这种情况他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王听了,心里有了底,就整理好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老王把自己这几年种地的各种记录都拿了出来,包括购买种子、化肥的票据,浇水施肥的时间表,还有农作物的收成记录等等。

这些证据都清楚地表明,他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种地的。

而老李呢,除了空口说白话,根本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老王违约。

法官一看这情况,心里就明白了。

最后判决老王胜诉,要求老李必须按照合同继续把土地承包给老王,并且不能再找任何麻烦。

这个案例啊,就告诉咱们农村的兄弟们姐妹们,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遇到像老王这样被人无理欺负的情况,不要怕,只要咱们有理有据,法律就会站在咱们这边,保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承包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农民,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被告双方均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2000年,张某承包了村集体土地20亩,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李某承包了相邻的30亩土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

2015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外出打工,便与李某协商,将自家的20亩土地承包给李某经营。

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

2019年,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并返还土地。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因此,原告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且李某已按照约定经营了张某的土地,不应返还土地。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无异议。

2. 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5年起至2020年止。

3. 原告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村经营土地,与被告李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

4. 被告李某不同意解除协议,认为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收回。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现协议期限尚未届满。

原告张某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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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

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

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

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

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

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

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

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

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

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

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 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

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

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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