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当前农村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引导和社会化调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工作。
法律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
要加强法律宣传,增加广大农民对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适用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监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
政策引导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
应加大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农民提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保障。
社会化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手段。
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吸纳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率和专业水平。
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为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预防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责权清晰的机制,明确土地承包的期限和权利义务,提高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减少潜在纠纷的产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般都是由哪些原因引起的呢?对于这些引起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我们可以怎样解决呢?店铺⼩编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有关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知识。
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地全⾯调整中产⽣纠纷的处理问题在⼟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地⽭盾突出并经⼤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地进⾏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式已承包到较多⼟地的村民不同意⼟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地分配给他⼈后,村民诉求继续履⾏合同。
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般是以抓阄⽅式分得⼟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主张,对于以其他⽅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式承包的⼟地,承包⽅拒绝参与⼟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持其诉求。
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般按照减少⼟地⾯积的纯收⼊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地⾯积和⼟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地的,亦以合同终⽌为由不予⽀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地纯收⼊与未耕种年限⼆分之⼀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式承包的⼟地纳⼊了⼟地调整⽅案的,承包⼈参与了⼟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参照承包⽅对⼟地的实际投⼊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般不超过3年的⼟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的,按照违约⾦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
按照⼟地承包法的⽴法本意,对于以家庭⽅式承包⼟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不同意调整,除⾮出现因⾃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地调整的,⽽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
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式承包⼟地纠纷时,发包⽅调整承包⽅的⼟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应停⽌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审理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不规范,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相应的对策。
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矛盾等问题,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口头约定,很难将其转化为书面证据,因此导致在审理过程中证据难以确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3. 审理效率低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提倡书面约定鼓励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以便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证据,便于日后的诉讼。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理效率。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之道,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202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一、纠纷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因素:土地权属不明确: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土地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但有时合同内容不规范,或者口头协议较多,导致合同内容难以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解决。
利益冲突: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带来的利益也越来越大,导致一些纠纷的出现。
政策和法律变化: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可能导致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动,从而引发纠纷。
土地利用冲突:例如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冲突,不同用途的土地可能引发纠纷。
二、解决对策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明确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减少纠纷的发生。
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尽可能明确,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减少争议。
利益平衡:在制定和执行土地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建立调解机制: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及时介入调解,避免事态扩大。
法律途径解决: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纠纷的发生。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和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协作配合: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主动性大大提升,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先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步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
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
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升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
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
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纷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曹 建 宁夏盐池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摘要:这些年来,国家对农业相关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是,目前在农村土地合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此,必须针对这种现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32-01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城乡的经济差距也持续加大,在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很多有农民外出打工,而他们的土地流转时,一般不签订法律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更有甚者是将土地弃耕。
有的地区由于发展落后,还没有成立完善全面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这就导致在政策上不能对相关土地承包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
而大部分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在进行土地承包的过程中,不能明确自己及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为未来土地政策的落实埋下了隐患。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一些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很多合同仅仅是在村委会或是村务会上以口头形式的方式进行确立的,由于这种合同签订比较随意,所以没有书面行书的保障。
有个别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里的领导自行确定,既没有提出相关的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里群众的认同,具有独断性;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偏移,一般都是比实际的价格低。
一些村干部由于希望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获得利益,所以导致了私下经营、非法承包现象严重。
由于大部分农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管理合同,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容易发生各种问题,不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关于基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基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焦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近几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一系列的惠农强农措施也逐步出台,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纠纷案件成为摆在各地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要想解决好土地纠纷,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求各基层法院多途径、多角度处理具体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关键词基层法院土地纠纷从2008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附着于农村土地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农村土地的利益调整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受基层组织对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完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及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处理起来,困难和问题都很多。
现笔者就以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为例,做出如下调研。
一、收、结案情况。
2011年共收案31件、结案21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4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4件,山场使用权确认纠纷1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水面承包合同纠纷2件。
已审结21件案件中,判决3件、调解4件、撤诉11件、裁定驳回3件。
调撤率为71.4%。
2012年共收案48件,结案2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2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1件。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Lu n y u a n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现结合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流转合同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从调查情况看,大户土地流转基本上都采取书面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
但小户流转基本上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在责、权、利关系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无违约责任,更没有考虑今后市场变化因素,特别是对保持地力没有足够重视,留下了许多的合同纠纷隐患。
如调查发现,一些承包户在土地经营过程中掠夺性生产,导致地力下降,复耕难度加大,经营效益下降,引起多起土地流转纠纷。
2、规模流转难度大。
农村中有一定文化技能的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其他劳动力大多仍从事农业生产,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
许多业主租赁土地都希望集中连片,但不同农民利益目标不一致,往往导致大规模土地流转难以成功,影响农业项目实施。
绝大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地块小且不平整,水、电、路建设滞后,不适于连片种植和机械耕作,无法实现旱涝保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规模经营成本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数额增加,导致规模流转难度加大。
3、保障机制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未能覆盖所有农村地区,无法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更加慎重,出于对土地普遍有预期增值和稳定的经济收益保障心理,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农民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少数地方将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干部福利的手段,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承租大量土地进行规模开发,常压低流转价格,使农民获得补偿往往最低;业主因投资失败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流转收益存在风险。
再次,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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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来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渐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
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
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高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
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
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混乱。
目前,农村人多地少、土地负担普遍减轻,为农户争包土地提供了条件。
1988年,武穴市某村委会与本村以外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将本村约20亩山地交由该村民承包,承包期为20年,该20亩土地四至不清,又未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围村民在此地块附近修路、建房,多次与该承包人发生权属纠纷并引发多起诉讼,难以处理。
此外,某些地块是属于国家所有,亦或集体经济组织,极易存在权属争议。
如黄梅县蔡山镇与新开镇为长江冲积留下的“江心洲”的使用权属问题多年发生争执,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集团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
从黄冈中院二审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集团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2003年的2件到2004年的5件,2005年上升到8件,当事人多达几十人或几百人。
此类案件矛盾集中,当事人情绪对立,案件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不安定的因素,对审判人员也是一项严峻的挑战。
如黄州区东湖办事处某居委会与62户村民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办案人员逐一查清土地权属,认真查找与本案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走访了多个部门,接待来访人员十多次,最后才将案件顺利审结。
四、承包人非法流转土地或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应当引起重视。
据调查,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虽少,但现实中并不鲜见,常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未按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是将土地用于建房、建厂、取土、加工水泥制品等,二是承包人将自已承包的土地非法流转,发包方又未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这类承包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虽然法院未受案,但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定性错误。
从二审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看,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案由笼统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只能由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不属民事调整范围。
认定合同效力草率。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首要环节,也是案件审判的关键。
正确、稳妥地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不但是整个案件顺利审结的根本,同时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起到宣传和导向作用。
但在实践中,有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民主议定原则所签订的无效合同却被认定为有效,有的随意确认合同无效;对一地多包的合同仅仅按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宣布后签订的合同无效;有些依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合同无效等。
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依法流转,不利于农村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应引起高度重视。
审理期限过长,延误农时。
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季节性强、收益慢的特点,及时审结案件非常重要。
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审判人员不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味地强调在审限内结案或者有超审限的现象,耽误了农时;有些审判人员工作不仔细,对本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工作,贻误了调解的时机,判决后一方上诉,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有些审判人员机械地运用强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允许农民进行正常生产,造成承包土地闲置。
如某法院审理一鱼池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由于案情复杂迟迟未审结,又未及时裁定由纠纷的一方进行经营,致使案件审结时该鱼池长时间空闲,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
审判方式、方法呆板,导致案件的社会效果不佳。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审理中,有些办案人员虽然案件处理合法,但却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有时甚至导致当事人缠诉,这是在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偏差。
有些审判人员缺乏主动应对社会关系的能力,不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就案办案;有些未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使当事人走弯路而造成诉累;有些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不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味地坐堂问案;有些不注重调解,结案方式单一等,造成农户不满意、不理解,办案效果不理想。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对策一、做到准确定性。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与定性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对下列案件才能立案并审理,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一般只存在上述五种案由,对不属这五类案件的,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二、正确认定合同效力。
在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依法确认原则,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有关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在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时,在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明晰,又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
例如,对撂荒弃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主张已弃耕撂荒的承包地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善意的第三人耕种他人的抛荒地,对该土地有固定投入的,应由收回经营权的原承包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合法承包人将自已的承包地转让给他人经营而不收取价款或向实际经营人支付价款的,现因政策调整,可按情势变更原则对原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对一地数包案件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简单地宣布合同无效,而应依优先权有关原则处理。
已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具有物权性质,具有当然的优先权;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已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承包人优先;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的生效时间先后确认;以上原则仍无法确认的,按实际占有原则处理,谁实际占有,谁取得土地经营权,但在发生争议后、纠纷解决前强行先占的除外。
三、提高审理质效。
要尽快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树立效率的观念,能快结案的一定要快审快结。
其次,要树立责任意识,将每一件案件均当成大案来办,尽职尽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
第三,慎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对确实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定要允许该土地上原耕种的农民继续生产,不要轻易裁定停止生产经营,以免造成一年的零收成。
四、坚持多调少判。
以维护新农村社会和谐为出发点,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高度重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土地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人数多、土地流转次数多、权属不明、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政策性强,加之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较差,导致案件难以审理,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原则,通过调解让农户知法明理,化解矛盾,使对抗得到缓和,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便民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农民。
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对法院的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则势必会导致案件处理上存在偏差,使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引起上访。
因此,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当事人诉讼的引导,指导当事人如何打官司,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等。
二是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在如何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上下功夫,中院的法官也不能单一地进行书面审理,而应深入田间地头,全面了解案情。
三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适时地提出司法建议,使其加快土地清册、办证等工作的步伐,特别是对一些权属不明的地块尽快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四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宣传,促使他们增强民主意识、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