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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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书

无效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书

无效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尊敬的人民法院:我原告因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的使用费;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用原告土地,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被告未经过上述程序,故该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被告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三、被告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四、被告非法占用原告土地,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土地,应当退还原告,并支付非法占用土地期间的使用费。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支付非法占用土地期间的使用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省××市××县××乡××村××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日生,×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省××市××县××乡××村××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告承包的土地;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能承包到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尊敬的人民法院:我,原告[原告姓名],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名下的土地[具体面积]亩,用于[承包用途]。

2.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能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然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经过上述程序,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此外,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承包金[具体金额]元;3. 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元;4.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4. 其他支持原告主张的证据。

四、诉讼费用原告愿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敬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审理。

此致敬礼!原告:[原告姓名]日期:[起诉日期]。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状法律文书(20xx)大法民初00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民事起诉状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

因土地承包合同争议,原告认为合同无效,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归还原告承包土地并赔偿原告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位于xxxxxx的土地,并应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责任。

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

二、适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事实和证据1、关于合同签订:(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附件1);2、关于履行合同义务:(1)出租方未按照约定让与承包土地的使用;(2)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明细(附件2)。

四、诉讼请求和理由1、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承包土地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案中,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被告未能正常履行土地租赁义务而签订的,而被告又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承包土地的义务,故本合同自始无效。

3、原告根据其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告归还承包土地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以上请求,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退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但不应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法律文书原告(姓名、住址)被告(姓名、住址)诉讼请求受理本案,判令被告: 1.承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2.赔偿原告已经受到的损失及其相关费用;3.其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各项条款都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绝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和证据收集,事实如下:一、合同的签订(一)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XX年。

(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以法定的方式承包被告的土地,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农业生产责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终止等内容。

二、合同的履行(一)原告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按时缴纳承包费用,并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

(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提供土地承包证、未经过合法的程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多次拒绝支付约定的承包费用。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三、违约责任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并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同。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一)承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二)赔偿原告已经受到的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包括在未得到承包证情况下所缴纳的承包费用、未及时缴纳的承包费用、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等。

(三)其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和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审理意见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来源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被告应当承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并承担其所违约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如下:1.被告应认可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赔偿原告已经受到的损失及其相关费用;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无效起诉状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无效起诉状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无效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土地权属人)的儿子/女儿(原转包合同方),现居住于××(住址),特此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理我与××(新土地承包方)之间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纠纷,具体事项如下:一、事实和理由1. 我是××(原土地权属人)的儿子/女儿,原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我与我的父亲/母亲共同耕种和管理该土地多年,具有事实占有和经营该土地的权益。

2.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应当经过土地权属人同意,并且还应征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然而,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过程中,××(新土地承包方)没有取得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也没有证明取得了原土地权属人的同意。

3.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的无效性不容置疑,因为它违反了土地转包合同的合法程序和要求。

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应有权利参与合同的签订,并要求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此请求法院判决以下事项:1. 宣布××(新土地承包方)与我签订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无效;2. 还原土地到原土地权属人的名下;3. ××(新土地承包方)赔偿导致我利益受损的损失。

三、证据1. 我个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原土地权属人的亲属关系证明;2.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的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请求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上所述。

望法院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原告:××(原转包合同方)日期:××年××月××日。

土地转让无效合同的起诉状

土地转让无效合同的起诉状

土地转让无效合同的起诉状
1.1 原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1.11 被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诉讼请求
1.21 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1.22 判令被告返还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土地。

1.2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3 事实与理由
1.31 原被告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具体位置]的土地转让给被告。

1.32 然而,该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 违反了中关于土地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经合法审批程序等。

- 可能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33 综上所述,该土地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1.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41 证据:土地转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

1.42 证据来源:由原告持有或相关部门出具。

1.43 证人姓名:[证人姓名]
1.44 证人住所:[证人住所]
1.5 此致
[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1.51 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诉日期]。

起诉状土地承包纠纷

起诉状土地承包纠纷

起诉状土地承包纠纷起诉状土地承包纠纷(此处留白)原告:李某某住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被告:王某某住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案号:xxxx年xx月xx日诉状原告李某某,因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事实、事由和请求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在xxx省xxx市xxx区的土地上进行承包经营。

2. 根据协议,原告应承包土地区域为xxx亩,承包期限为xx年,承包费用为xxx元。

3. 然而,在承包经营过程中,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费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农业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4.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承包费用的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按照土地承包协议的约定,支付承包费用xxx元给原告。

2. 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谴责,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证据清单原告拟提供以下证据:1. 土地承包协议及其签订日期的原件。

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沟通记录。

3. 相关的财务记录和支付凭证。

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陈述事项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已就纠纷事实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被告始终不履行支付承包费用的义务,给原告的农业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原告根据土地承包协议的约定,合法合理地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因此,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判决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原告承包费用,并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

原告将秉持诚信原则,配合贵庭的审理工作,共同维护公正与公平的司法环境。

特此起诉。

(此处留白)原告:李某某联系方式:xx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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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X-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1X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
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
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

被告非法剥夺了
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

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

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
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
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
带来巨大损失。

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
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201X]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
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
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

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
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
种该地。

”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
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
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

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1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
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
(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

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
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
明珠(化名)名下。

”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
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
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
(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

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

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

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1986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 500X4=201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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