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我,原告XXX,住所地为X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承包金XXX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合同签订背景原告位于XXX村的农村土地,一直用于农业生产。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原告所在村庄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此次确权过程中,原告的土地被纳入了承包范围。
二、合同签订过程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土地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XXX元,共计XXX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全部承包金。
三、合同无效事由1. 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而本案中,承包合同的签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合同无效。
2. 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在合同签订前,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土地质量、地理位置等重要信息。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土地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导致合同签订不公平、不平等。
3.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被告在承包土地上进行了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承包金XXX元。
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承包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敬礼!原告: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授权代理人:XXX代理机构:XXX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案例

土地纠纷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案例概述】2005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0亩耕地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张某在承包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力,进行了土地改良和农作物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未满之际,村委会突然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
张某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未满之际,无正当理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中,村委会以合同无效为由,将承包土地强行收回,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
此案例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首先,本案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案强调了违约责任。
村委会在合同期未满之际,强行收回承包土地,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本案提醒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民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经济损失。
总之,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保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概述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合同仍然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超过法定期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2. 违背公序良俗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涉及非法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事项。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法行为,如借用合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虚假承包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强迫或欺诈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意愿。
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承包方无权签订合同如果土地承包方没有合法的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未经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单个承包方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必要要素,如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以上要素之一,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缺乏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受到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有关部门的盖章、登记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7. 不当限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应当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禁止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限制流转土地的价格等情况。
8. 无偿或低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转让土地承包权时未获得或只获得很低的补偿,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题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甲村位于我国北方一个偏远山区,土地资源匮乏,村民生活水平较低。
2000年,甲村村委会为提高村民收入,决定将村内部分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用于发展农业产业。
村民乙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50亩,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约定乙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金5000元。
在合同签订后,乙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土地开发,种植果树和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时,甲村村委会却突然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归还土地。
乙不同意,认为村委会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合同约定涉及土地用途、规划等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假借土地承包之名,实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在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未告知乙土地承包合同需要报经上级政府审批。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此,合同无效的原因应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未报经上级政府审批。
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对方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开发。
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乙有权要求村委会返还已支付的承包金,并赔偿因土地开发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3. 合同无效的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村委会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土地用途、规划等。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款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款一、无效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
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均属于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土地用途、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合同属于无效。
4. 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如未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用等,合同属于无效。
5. 土地承包合同未经的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经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一致,并由发包方同意。
如果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合同属于无效。
6. 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承包地调整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违反这一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
二、后果1. 返还已收到的承包金: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承包方应当返还已收到的承包金。
2.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恢复土地原状: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如退还土地、恢复土地用途等。
4.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注意事项1.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案例来源于我国某农村,甲(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乙(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0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承包乙方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对土地进行了投入,进行了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时,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终止了合同,并强行收回了土地。
承包方不服,将发包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发包方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竞价,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2. 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3.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土地,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种植。
综上,法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无效。
三、案例评析1. 程序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公开竞价,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视为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详细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 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土地,影响了承包方的正常种植。
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视为无效。
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四、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详细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处理方法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处理方法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处理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方法1. 返还已取得的财产由于合同无效,承包方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具体来说,土地所有者应当返还承包方已经支付的承包金或者其他费用,承包方应当返还土地所有者已经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2. 折价补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已经发生的财产转移无法返还,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折价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标准确定。
3. 赔偿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处理剩余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处理剩余财产的方式,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参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三、继承和流转问题1. 继承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2. 流转问题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包方应当将流转情况报告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和流转问题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有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一、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规定,或是违反公序良俗;二、合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承包方恶意侵占土地等情况;三、当事人不能准确表达其真实意思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胁迫等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四、合同约定标的物不存在或已经消失,或者是抵押、查封等情况导致承包土地无法履行合同;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六、合同的各项条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例如未经法定程序、手续而签订的合同等情况;七、合同双方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例如竞标过程中双方串通、行贿等情况;八、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过分倾斜的情况,例如承包方过多地享有利益,而所有权方失去了合理收益等;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当地土地管理局的审批程序要求,例如未经土地管理局批准就擅自签订合同等情况;十、合同双方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一方没有承包土地的资格,或是双方缺乏法人或自然人资格等情况;十一、合同约定的条款存在二义性或是不完整,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十二、合同的效力约定有所不同,例如合同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无法执行等情况。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乙方(所有权方):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土地承包合同。
二、承包方甲方有权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约定的土地,并承诺将土地用于制定农业计划生产,保证土地和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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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一、常见纠纷类型(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
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
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
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
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合同期限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
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
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
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
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
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
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
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
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
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
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
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篇三: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microsoft word 文档(2)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发布时间:2010-07-15 16:52: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同时“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据此,有的村处于本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随意终止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的对外民事法律义务。
更多的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很多新班子不承认老班子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甚至拒不承担对银行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
更有个别闹派性的因此带领部分村民上访滋事。
笔者观点:仅仅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相对人也没有过错的,合同有效;其他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村集体做为一个法人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设机构,村委会主任即为其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