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5〕203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联邦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数量较多的原因: 1.本规范此次修订,增补的内容较多,对系统设计参数的规
定,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差距,对设计质量的要求较高; 2.本规范中的规定,均是用于表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所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仅具有保证系统可靠性与有效性的作用, 而且密切相关、相互制约, 并对系统的整体性能具有牵一线动全 局的影响。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跟踪并研究该领域新技术,为此次修订规 范打下了基础。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五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 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 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 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1、总 则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设计标准,可以引用美国 N FPA—13
标准的下列表述来说明, 即:“提供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 低限度要求”。本规范根据上述设计标淮, 提出所应遵循的规定 条文和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规范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 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 凡可用水扑救火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安装使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但此类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凡自动灭火设施,其成功扑救火灾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启动时 间、正常运行和灭火能力。当采用新技术时,应满足先进性、适用 性与成熟性的要求。 当采用包括设计方法在内的新技术、以及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其他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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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105题)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不适用(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2了解)A、地下车库B、火药仓库C、高架仓库D、大型商场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B)、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
(2.1.1了解)A、自救卷盘B、报警阀组C、手动触发按钮D、启泵按钮3、预作用系统是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D)系统的( )系统。
(2.1.2了解)A、干式;开式B、干式;闭式C、湿式;开式D、湿式;闭式4、雨淋系统是由(C)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了解)A、湿式报警系统B、干式报警系统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可燃气体报警系统5、标准喷头的流量系数为(A)。
(2.1.7掌握)A、K=80B、K=90C、K=100D、K=1156、快速响应喷头是响应时间指数RTI≤(C)(m•s)的闭式洒水喷头。
(2.1.9掌握)A、30B、40C、50D、607、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是指流量系数K=(C)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0了解)A、80B、100C、115D、125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不正确的是(D)。
(3.0.1了解)A、轻危险级B、中危险级C、严重危险级D、特大危险级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设置场所的(A)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3.0.2掌握)A、火灾危险等级B、使用功能C、建筑高度D、建筑面积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A)。
(4.1.3了解)A、闭式系统B、开式系统C、雨淋系统D、水幕系统1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A)火灾.(4.1.4掌握)A、初期B、发展阶段C、猛烈燃烧阶段D、熄灭12、喷头洒水时,应(B)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1.4掌握)A、分散B、均匀C、连续D、间断13、环境温度不低于(A)℃,且不高于( )℃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1掌握)A、4;70B、4;80C、0;70D、0;8014、下列对应采用预作用系统的场所说法不正确的是(D)。
(4.2.3掌握)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B、严禁系统误喷;C、替代干式系统;D、替代湿式系统。
1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C)系统。
(4.2.4了解)A、干式B、湿式C、重复启闭预作用D、雨淋16、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应采用(B)。
(4.2.5了解)A、干式系统B、雨淋系统C、水幕系统D、预作用系统17、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且必须迅速扑灭初期火灾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应采用(D)。
(4.2.5了解)A、湿式系统B、干式系统C、预作用系统D、雨淋系统18、(D)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4.2.5了解)A、轻危险级B、中危险级Ⅰ级C、严重危险级Ⅰ级D、严重危险级Ⅱ级19、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C)。
(4.2.9掌握)A、排水阀B、进水阀C、排气阀D、进气阀20、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B)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4.2.10掌握)A、15m(宽)×6m(高)B、15m(宽)×8m(高)C、18m(宽)×6m(高)D、18m(宽)×8m(高)21、净空高度为6m,严重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其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D)L/min·㎡。
(5.0.1掌握)A、4B、6C、8D、1222、净空高度≦8m,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其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B)L/min·㎡。
(5.0.1掌握)A、4B、6C、8D、1223、净空高度≦8m,中危险级Ⅱ级厂房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C)L/min•㎡。
(5.0.1掌握)A、4B、6C、8D、1224、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为(A)㎡。
(5.0.1掌握)A、160B、200C、260D、30025、严重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面积设计参数为(C)。
(5.0.1掌握)A、160㎡B、200㎡C、260㎡D、300㎡26、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C)MPa。
(5.0.1掌握)A、0.5B、0.15C、0.05D、0.0127、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D)确定。
(5.0.2掌握)A、走道面积的1/2B、走道长度C、走道宽度D、走道面积28、水幕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为(C)MPa。
(5.0.10了解)A、0.05B、0.07C、0.10D、0.1529、防火分隔水幕喷水强度为(D)。
(L/S•m)。
(5.0.10掌握)A、0.5L/min•㎡B、1.0L/min•㎡C、1.5L/min•㎡D、2.0L/min•㎡3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B)h确定。
(5.0.11掌握)A、0.5B、1.0C、1.5D、2.031、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C)MPa,且不宜大于()MPa。
(5.0.12掌握)A、0.01;0.03B、0.02;0.04C、0.03;0.05D、0.04;0.0632、闭式系统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C)。
(6.1.2掌握)A、20℃B、25℃C、30℃D、35℃33、不做吊顶的场所采用湿式系统,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A)喷头。
(6.1.3掌握)A、直立型B、下垂型C、边墙型D、吊顶型34、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B)。
(6.1.5条掌握)A、开式洒水喷头B、水幕喷头C、边墙型喷头D、吊顶型喷头35、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A)的喷头。
(6.1.8掌握)A、相同B、不相同C、与防护区火灾危险等级适应D、合格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备用喷头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B),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只。
(6.1.9掌握)A、1%;5B、1%;10C、2%;5D、2%;1037、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D)。
(6.2.3掌握)A、500只B、700只C、750只D、800只38、干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C)。
(6.2.3掌握)A、400只B、450只C、500只D、600只39、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B)m。
(6.2.4掌握)A、24B、50 D、100 D、25040、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A)。
(6.2.5掌握)A、过滤器B、手动报警器C、手动开关D、自动开关4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C)。
(6.2.6掌握)A、1.0mB、1.1mC、1.2mD、1.4m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C)。
(6.2.6掌握)A、过滤器B、手动报警器C、排水设施D、紧急开关43、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C),否则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7掌握)A、闸阀B、蝶阀C、信号阀D、电磁阀44、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A)MPa。
(6.2.8掌握)A、0.05B、0.06C、0.04D、0.145、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B)mm。
(6.2.8掌握)A、10B、20C、30D、4046、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总长不宜大于(B)m。
(6.2.8掌握)A、10B、20C、30D、4047、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A)。
(6.3.3掌握)A、信号阀B、闸阀C、蝶阀 C、安全阀48、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A)。
(6.4.1掌握)A、压力开关B、水流量感应开关C、手动开关D、水流指示器49、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C)。
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1掌握)A、闸阀B、信号阀C、末端试水装置D、压力开关50、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D)mm的试水阀。
(6.5.1掌握)A、10B、15C、20D、2551、关于末端试水装置的作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6.5.1条文说明掌握)A、测定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B、测定配水管道是否畅通C、测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况是否正常D、直接启动消防水泵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A)组成。
(6.5.2掌握)A、试水接头B、喷头C、软管D、警铃53、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A)。
(6.5.2了解)A、最小流量系数喷头B、最大流量系数喷头C、不同流量系数喷头的平均值D、不同流量系数喷头的和54、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宜小于(C)。
(7.1.2掌握)A、2.0mB、2.2mC、2.4mD、2.6m55、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D),并不应大于()。
(表7.1.2了解)A、1m;2mB、1m;3mC、2m;2mD、2m;3m56、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A)mm,不应大于( )mm。
(7.1.3了解)A、75,150B、90,160C、50,120D、100,20057、货架内置喷头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B)。
(7.1.6了解)A、100mmB、150mmC、300mmD、500mm58、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A)㎡。
(7.1.7掌握)A、0.12B、0.15C、0.20D、0.2559、净空高度大于(C)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8掌握)A、500B、600C、800D、9006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A)。
(7.1.10了解)A、顶板下B、吊顶下C、吊顶下和吊顶内D、无要求61、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
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 时,不应大于(D)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m。
(7.1.11条了解)A、0.6;0.7B、0.6;0.8C、0.7;0.6D、0.8;0.662、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B)mm,且不宜大于()mm(7.1.14了解)A、50;100B、100;150C、150;300D、200;40063、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D)mm,并不应大于()mm。